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惠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上传、更新机制,保证上传信息的准确、及时、安全和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公开的文字、数据、视频、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县信息中心依据本制度对门户网站的信息实施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四条 门户网站以公开政务信息为主,重点公开政府管理规范,社会发展规划,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政府机构和人事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来自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新闻媒体及其他渠道。
第六条 门户网站上各栏目的信息采集、更新、上传,实行部门负责制。
第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采集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确保信息全面、准确、及时。
第八条 各乡镇、部门、单位在门户网站上传信息,可根据本单位管理员的权限,通过门户网站后台管理系统上传。
第九条 县信息中心负责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信息上传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和指导,记录信息上传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十条 门户网站上传的信息均为非涉密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传。
第十一条 门户网站上传信息应严格按信息上传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传。审核程序为:
(一)以县政府名义上传的政府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政府公告、文件等信息,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经分管领导审批上传;
(二)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提供的信息,由本单位负责审核把关,经分管领导审批并加盖单位签章后,由管理员进行上传;
(三)从其他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由信息中心审核把关,经信息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后上传。
第十二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网信息是否涉及秘密;
(二)上网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上网信息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上网信息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上网信息是否有利于本区的宣传和发展;
(六)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公开是否适宜;
(七)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四章 信息上传
第十三条 门户网站的信息由县信息中心统一管理,授权单位根据责任分工负责相应栏目信息上传,按审核程序审批通过后上传。
第十四条 门户网站各相关栏目及模块功能等的调整,由信息中心提出意见,报政府办公室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各乡镇、各单位如需利用门户网站上传规定范围和以外的信息,须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经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签后实施。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县信息中心做好信息上传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并定期向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七条 县信息中心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为领导决策、机关办公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不按要求上传、维护、更新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