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惠水县摆金岗度一期风电场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933047 | 信息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8-12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惠水县摆金岗度一期风电场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 ||
为加快我县新型工业化建设步伐,促进地方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惠水县摆金岗度一期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6〕195号),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征收惠水县摆金岗度一期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一)征地批准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黔府用地函〔2026〕195号。
(三)批准时间:2026年7月22日。
(四)批准用途:摆金岗度一期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公用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所有权人:摆金镇摆金村集体、长新村集体、立新村集体、单耙村集体、关山村集体、马道村集体、大华村集体、花厂村集体。
(二)位 置:摆金镇摆金村、长新村、立新村、单耙村、关山村、马道村、大华村、花厂村。
(三)地类面积:共计征收集体土地 1.5632公顷(耕地0.3223公顷、林地1.1424公顷、其他农用地0.0985公顷)。
(四)征收土地范围:详见批准土地的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按照《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惠水县摆金岗度一期风电场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二)征地补偿标准
1.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3〕185号)文件规定执行。
2. 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水县青苗补偿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惠府发〔2021〕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征地安置途径
本次征地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四、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已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本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以货币补偿方式,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本府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请摆金镇摆金村、长新村、立新村、单耙村、关山村、马道村、大华村、花厂村涉及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土地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摆金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摆金镇人民政府调查结果为准,同时请上述权利人相互转告,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可到惠水县自然资源局查阅、复制勘测定界图;各村(居)委会可统一到惠水县自然资源局领取勘测定界图复印件。
六、救济方式和申请期限
(一)对批复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和申请期限。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被征收人如对《省人民政府关于惠水县摆金岗度一期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6〕195号)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或者应当知道该征地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征地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和申请期限。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被征收人如对征地实施行为不服,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征地实施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黔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公告期限
自2026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9月10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惠水县摆金岗度一期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
复(黔府用地函〔2026〕195号)
2.惠水县摆金岗度一期风电场项目勘测定界图
3.惠水县摆金岗度一期风电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惠水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2日
附件1: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惠水县摆金岗度一期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6〕195号).pdf
附件3:惠水县摆金岗度一期风电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pdf
贵公网安备 522731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