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909305 | 信息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8-15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州惠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属各国有企业:
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12号令)第四十二条规定及省、州工作安排,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废止的文件不再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发〔2018〕194号);
2.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发〔2021〕11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惠水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5日
贵公网安备 522731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