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富矿精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612271 | 信息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11-25 | |
文 号: | 惠府办发〔2024〕34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富矿精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州惠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属各国有企业:
《惠水县“富矿精开”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惠水县“富矿精开”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及省州“富矿精开”精神,集中优势力量强力推进“富矿精开”,做好我县矿产资源高端化、绿色化、集约化利用,推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461”工程,推动“富矿精开”,坚持精细开发、精耕细作,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我县矿产资源优势引领、带动作用进一步凸显,基础地质工作进一步夯实、资源家底进一步摸清、找矿突破取得新成效、资源保障更加有力、产业布局更加合理。我县以钙质岩类(石灰石、方解石、大理石)、硅质岩类(硅石、石英砂岩)及地热水等为重点,在“精确探矿、精准配矿、精细开矿、精深用矿”上确保取得突破。到2025年,钙质岩类新增资源量5000万吨以上,硅质岩类新增资源量4000万吨以上。到2030年,钙质岩类新增资源量1亿吨以上,硅质岩类新增资源量8000万吨以上。依托我县钙、硅等资源优势,培育打造精深加工集群,大力推进高精尖产业“优布局、补链条、聚集群、提价值”,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实现矿产品的粗加工向精深加工转变,拉长产业链、提升附加值,形成矿业产业绿色高质量集群发展新格局。实现资源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全面同步提升。到2025年,实现钙产业体系全产业链综合总产值20亿元,实现硅产业体系全产业链总产值10亿元。到2030年,实现钙产业体系全产业链综合总产值30亿元,实现硅产业体系全产业链综合总产值20亿元。
二、工作举措
依托我县钙硅等资源丰富,分布面广,紧扣“精确探矿、精准配矿、精细开矿、精深用矿”四个关键环节,健全招商引资机制,出台相关保障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确保我县“富矿精开”工作有序推进。
(一)全面抓好精确探矿,进一步摸清资源家底。一是开展全域地质勘查及调查评价工作,重点为找出储量更大、质量更高符合设矿条件、具有开采价值的钙质岩类、硅质岩类及地热水等,形成靶区;二是根据找矿成果,制定矿产资源分布一张图,将惠水县濛江街道山后村大坡头硅矿等8个采矿权区块申请纳入州级矿规,同步谋划惠水县2026—2030年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三是通过找矿行动调查选定矿产资源分布一张图中的硅、钙及地热等靶区,向上争取纳入州级地质勘查项目投放;四是在全县只完成1∶20万区域地质调查和在县城北部只完成了少量1∶5万区域地质调查基础上,加强高质量、大储量的钙质岩类、硅质岩类及地热水的专项地质调查评价。
(二)强化精准配矿,提高产业发展矿产资源供给。一是根据县域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结合我县矿业经济发展趋势,科学确定矿业权出让计划,坚持“按产业定资源,以资源兴产业”的原则,加快完善拟出让矿业权前期工作协调机制,采取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集中审查方式,简化部门分别实地踏勘流程,提升矿业权出让效率。储备一批硅质岩类、钙质岩类及地热水等拟出让区块,根据产业结构、生产力布局需求,按照“成熟一个出让一个”“需要一个出让一个”的原则,适时出让矿业权,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资源要素保障水平,确保到2025年配置2个硅矿、3个饰面用灰岩矿采矿权,到2030年配置7个硅矿、1个饰面用灰岩矿采矿权;二是引导技术落后、设备落后等小型矿山退出,到2030年确保全县大中型矿山提升至75%以上;三是通过矿业权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明确约定矿业权到期延续条件和要求等矿业权准入和退出条款,以及明确矿产资源就地精深加工及矿业产业配套等相关要求,要求矿山企业需就地配套精深加工等;四是县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矿业权竞争出让,探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作开发模式,实现资源聚集,努力提升对主要资源的规划引领和掌控能力;五是收集我县现有矿产品加工企业需求,精准匹配矿产品原料供应,根据实际需求可分为由国有企业供矿和企业直摘,特别是对全县钙质矿、硅质矿等需求的企业,制定精准配矿计划。
(三)有序推进精细开矿,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一是优化矿山结构和布局,适宜整体开发的单个矿体(矿床)原则上由一个市场主体开发,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开发的,支持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重组,引导存量矿产资源向链主企业集聚;二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综合利用,引导企业提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实现“优矿用好、呆矿用活、劣矿用足”,提升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和开发水平;三是依法依规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精深加工企业参与优势资源开发,通过引导或者市场化方式淘汰落后产能、技术落后、设备落后的小企业,做到严格开发、高效利用,逐步形成大型企业为主体、大中小型企业协调发展的精细开发新格局;四是严格矿权人规范矿山管理,完善自然资源、环保、水务、应急、林业等相关部门手续后方可按规定生产。严厉打击越层越界、擅自改变矿种、未批先建、以建代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应急、环保等有关部门联合惩戒制度。常态化从严开展打击非法采矿、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破坏矿山生态环境和浪费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坚持绿色安全高效开发利用,新建、改建矿山必须按照“三化一绿”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有序推进生产矿山通过升级改造建成绿色矿山。
(四)加快推进精深用矿,培育集聚高端产业。一是围绕现有砂石商混企业、饰面用灰岩企业等钙的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加快产业技术结构、产品结构调整,引导企业提高技术和装备水平,逐步向精品骨料、特种砂浆、面材、板材、橡胶、医食药等钙的下游产品发展,提高企业高附加值产品比例及综合利用率。加大培育贵州宇峰钙业有限公司、贵州东方雨虹砂粉科技有限公司等钙加工企业提质发展,加快惠水县大坝山河永清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年产50万吨纳米钙及贵州省惠水县德力钙业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纳米钙系列产品建设项目等;二是引导企业围绕硅产品链条中游工业硅、硅粉、光伏玻璃尚属薄弱环节,甚至是中下游多晶硅片、光伏电池、硅橡胶等高附加值产品方向生产加工,扶持培育晟伽矿业向硅精深加工方向发展;三是围绕轻质碳酸钙、纳米钙等钙产品及硅产品精深加工及下游新型建材、橡胶、医食药、工业等领域,主动对接目标企业,绘制“一图三清单”,以钙产业和硅产业重大招商策划项目为抓手,强化精准招商,在大坝打造产业园区,完善钙产业及硅产业等上下游产业链及末端产业链;四是加快产业园区规划,按照“一带两区”发展思路,合理布局钙资源开发和产业发展,在经开区东区布局约565亩和瓮金村布局约130亩加工产业用地,加工产业用地打造钙全产业链为主的资源开采及精深加工产业聚集区,建成“钙”产业园,推动“钙”产业绿色化、融合化、高端化、智能化发展,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集约高效的高质量发展布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有序推动我县“富矿精开”工作,特成立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双组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惠水县“富矿精开”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各有关部门和镇(街道)要结合实际,按照各自职能,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推进“富矿精开”行动计划顺利实施。
(二)营造环境形成合力。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要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对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促进链主企业培育和重大项目落地。县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形成推进“富矿精开”加快构建富有惠水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强大合力。
(三)强化要素保障。落实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按照生态环境污染治理、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优先保障钙、硅及地热产业等项目建设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林地指标、能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安全许可等各类要素指标。根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将钙产业、硅产业及地热等项目纳入县国土空间重大项目建设清单,对未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区域的,如岗度镇硅矿项目配套、长征村石材加工产业等纳入村庄规划采用集体建设用地予以保障,保障项目申报建设用地有依据。加强交通物流保障,全力构建“内外连接、互联互通”的综合交通网络,推进区域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升物流枢纽、通道联通能力,加快形成优势矿产品出省新格局。强化电力保障,钙、硅产业属于高耗能产业,要落实高耗能行业电价浮动、阶梯电价等政策,鼓励钙、硅产业企业和电网企业签订中长期市场化交易合同,合理确定企业用电价格,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保障企业用电需求。
(四)拓展发展空间。积极与国家发改、省发改、州发改和相关部门等汇报对接,争取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和倾斜,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促进我县钙产业、硅产业及地热等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拓展产业发展的空间。
(五)加大财经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保障及引导作用,利用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现代化工产业振兴专项资金及财政支持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积极撬动社会资本和金融资产,强化钙、硅及地热等产业“富矿精开”资金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聚焦“富矿精开”产业链供应链,推动建立以间接融资、直接融资、社会资本和股权投资为主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建立项目融资需求白名单需求库,加强政金企互动对接,引导金融机构立足自身定位和优势,探索通过动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创新担保方式提供融资贷款,同时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与上下游链条企业之间的交易,整合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各类信息,为供应链上下游链条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现金管理等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
(六)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富矿精开”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该项任务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氛围。
附件:1.惠水县“富矿精开”工作领导小组
2.惠水县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
3.惠水县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4.没收矿产品处置机制
附件1
惠水县“富矿精开”工作领导小组
为有序推动我县“富矿精开”工作,特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徐光信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陈照林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李凌霄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旷永杰 县委常委、贵州惠水经开区党工委副书记
杨 军 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
姚 锋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李发勇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张茂祥 贵州惠水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龙青俊 贵州惠水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杨 华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邹 莹 县财政局局长
郑 杰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 丹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秦 娴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惠忠 县投资促进局局长
陈国平 县林业局局长
邓 红 县水务局局长
罗集祥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樊龙江 州生态环境局惠水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侯志超 惠水县供电局党组书记
其它相关部门及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一、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推进惠水县“富矿精开”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县自然资源局,由郑杰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机构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组织机构议定事项,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有关文件,由县自然资源局代章。各有关部门和镇(街道)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赋予的监管职责,职责如下:
(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履行非煤矿山行业主管职能;
2.负责指导非煤矿山进行工业技术改造提升工作;
3.负责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的矿山的管理工作;
4.负责监督管理非煤矿山成品油流通及其他油类的使用、存储工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及省州规定的相关职责。
(二)县应急管理局
1.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2.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并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牵头负责复工复产工作;
3.依法查处非煤矿山生产和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依法检查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持证情况;
5.对应当停工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并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
6.对非煤矿山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年度控制指标进行考核,统计发布信息;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生产能力核定等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配合上级应急部门做好非煤矿山企业设立及非煤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工作;
9.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论提出是否关闭非煤矿山的建议,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10.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救援演练和应急救援方案编制备案、指导工作;
11.指导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2.督促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3.依法组织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三)县自然资源局
1.负责指导矿山企业办理用地手续及对违法用地行为查处。
2.负责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行为;
3.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山资源规划等矿区的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土地使用布局规划工作;
5.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6.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7.监督做好取缔或关闭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四)州生态环境局惠水分局
1.负责非煤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非煤矿山企业及污染环境有关的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2.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责令限期整改和治理,对整改和治理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进行处理;
3.监督矿山企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落实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拒不执行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4.负责督查非煤矿山生产污水、生活污水、废水处理等的管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五)县供电部门
1.负责电力供应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合法非煤矿山企业落实电力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2.根据与非煤矿山企业约定的产权分界点,负责对各自产权范围内的供用电设备进行安全运行维护;
3.负责停止违法违规生产非煤矿山的生产用电;
4.对停工停产非煤矿山按照不超过额定的电量供电;
5.按照“谁供电、谁负责”的原则,配合相关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其他企业向非煤矿山企业供电的行为;
6.负责定期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用电情况,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存在的生产安全隐患情况;
7.做好突发事件的电力保障工作;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六)县水务局
1.负责非煤矿山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以及方案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2.依法查处未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无水土保持方案的非煤矿山企业;
3.对新、改、扩建非煤矿山企业《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核准工作;
4.负责对严重影响水利设施排洪泄洪、未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严重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七)县林业局
1.负责非煤矿山企业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监管工作,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及时办理林地手续,打击违法违规占用林地行为;
2.负责矿山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和矿山开采安全环境的协调工作;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八)县公安局
1.负责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和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的审核、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
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接到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停产整顿通知后,及时收回并暂停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待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对县政府决定取缔或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按程序终止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对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新、改、扩建非煤矿山企业,不得供给民用爆炸物品;
3.负责查处非煤矿山企业非法爆炸物品来源和非法转借、借用有关证件套购、违规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4.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公安机关在向使用单位发放爆炸物品时,应对爆炸物品使用去向进行监督管理;
5.非煤矿山技术改造期间,依据应急管理部门核准的工程量核批火工用品;
6.负责对停工停产非煤矿山火工用品进行封存或退库处理;
7.负责依法查处涉及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案件,参与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秩序维护工作;
9.负责对非煤矿山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九)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做好矿山巡查监督工作,牵头做好非煤矿山的土地流转、信访、矛盾纠纷调解处置等矿群工作。同时,负责对矿山申报集体建设用地手续中协调事宜;
2.指导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3.督促辖区内非煤矿山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排查安全隐患;
4.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要经常对辖区非煤矿山监督检查,对重点节日、重点时段的非煤矿山安全进行监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十)其他监管部门
未明确非煤矿山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按本部门工作职能职责做好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二、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后来人员继续履行职责,不另行发文。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附件2
惠水县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文件精神,需建立绿色矿业发展工作新机制,健全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完善配套激励政策体系,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坚决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目标,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按照“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守住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依靠统一的指标体系科学评价绿色矿山建设成效,依靠标准引领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矿业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二、基本原则
(一)绿色矿山建设验收标准坚持法定义务为主。以矿山履行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林地保护等法定义务重点为,考虑科技创新、现代企业管理、社会责任履行等引导性指标。
(二)标准指标体系包括先决性一票否决指标和考核性指标等两类指标。
1.矿山企业申请绿色矿山建设验收期间凡有《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等证照不在合法有效期内的;未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和使用费或矿业权人被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的;新建矿山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间少于一年,生产矿山剩余开采年限少于五年且矿山未正常运营的;每年累计生产时间不低于180天;近三年可采剩余储量不低于三年;近三年内是否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且未整改完成的,在行决性否决指标因素完善排除后,方可申请绿色矿山。
2.按照《贵州省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要求,考核性指标由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行政刑事处罚等7类考核项、24个具体指标组成。矿山企业在先决性指标考核通过前提下,验收专家组按照考核性指标对矿山企业实地核查验收并出具专家组意见,部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矿山,视为通过省级绿色矿山考核。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完善绿色矿山规划体系。按照生态优先的原则,将新建矿山、生产矿山全部纳入绿色矿山发展建设。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将绿色矿山建设落实到矿产资源规划中,合理调控资源开发问题,制定资源开发上限和开发强度,严格落实分区管理,统筹安排矿业活动,合理设置矿业权,从源头控制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二)全面推进新建(改扩建)矿山绿色矿山建设。新设采矿权、技改扩能矿山执行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并在矿山筹建过程中同步建设,在正式投产时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监督企业落实保护措施,确保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矿山固废、水、气得到有效处理,污染物排放达标。严格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监督企业落实安全措施,确保矿山绿色安全生产。
(三)积极推进生产(建设)矿山达标建设。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责任主体,全面推进生产矿山的绿色建设。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利用先进采矿技术和开采方式,加大“边开采、边保护、边治理”力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实行矿产资源及土地的优先配置政策。在资源配置和矿业建设用地指标等方面向绿色矿山倾斜,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在深部及找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置矿业权。
(五)推动矿地共建和谐共享。维护矿山企业合法权益和矿区群众利益,使政府、企业、矿区群众共享资源开发收益和发展成果,促进矿地良性互动。
附件3
惠水县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在推动全县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利用的同时,确保矿山开发各项安全,特制定本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站在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清醒认识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深刻汲取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教训,按照“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加大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进一步打击无证采矿、越层越界等非法采矿行为,抓好矿山日常监管工作,推动全县矿产资源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合法矿山的建设。新立采矿权选址由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惠水分局、林业、应急、水务、住建、交通、文旅、农业农村、拟设矿权所在镇(办)等部门现场踏勘,各部门按职能职责根据踏勘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审定。矿界划定合理,严禁将坡脊、高斗边坡划为矿界边线。矿山企业严格按规定设置矿界界桩、界桩之间用明显的标识线标识,严格按照报备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方案》进行生产,严禁越层越界,加强安全监管。
(二)加强合法工程中“鸡窝矿”的开采监管。监管建设工程取得合法的批准手续,建设工程用地必须合法,产生的零星矿产品必须在合法的交易平台进行。
(三)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①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采矿;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③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④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除外);⑤持勘查许可证采矿;⑥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未进行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⑦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⑧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⑨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或项目建设为名采矿的行为。
(四)查处有证矿山企业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①证照过期违法生产的;②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的;③超过证载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④不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方式开采的;⑤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⑥关闭矿山(含关闭煤矿)闭矿不彻底、监管不到位造成死灰复燃的。
三、责任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84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体分工如下:
(一)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牵头负责非煤矿山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推进非煤矿山合理开采和资源综合利用。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已关闭煤矿矿井进行巡排查,发现非法采矿行为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参与合法非煤矿山巡查检查,督促合法矿山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方案进行开采,严格履行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要及时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函告相关部门。
(三)县公安局:要加强对民爆、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严禁向非法采矿窝点提供民爆、剧毒物品,严厉打击非法使用民爆、剧毒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违法行为。做好取缔非法采矿窝点的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对涉嫌犯罪的非法开采者和主要参与者依法立案侦查。对非法采矿中的黑恶势力、暴力抗法者从严处理。对有关部门发现矿山非法开采要求停止供应火工产品或剧毒物品的,要停止供应并收缴火工产品或剧毒物品。受理非法采矿案件举报,依法开展行政调查处理。
(四)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牵头采矿权设置,合理划定矿界,负责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批后监管职能,严厉打击越层越界开采行为。协助参与镇(街道)组织的打击小煤窑巡查和查封取缔行动,发现非法开采行为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组织鉴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对非法采矿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五)县林业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及加工场地破坏林地等违法行为。
(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石材加工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工作,依法查处石材加工行业的无照经营行为。
(七)州生态环境局惠水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因非法开采、加工矿产品造成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八)县供电局:严禁向非法采矿点供电或转供电。对有关部门发现矿山非法开采书面要求停止供电的,要及时切断电源。对向非法采矿窝点转供电的要及时撤除和销毁供电设施,对供电和转供电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
(九)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采取包保责任等措施对辖区内非法开采情况进行日常性巡查,鼓励群众举报非法开采行为,对非法采矿点按照“炸毁井筒、切断电源、拆除设施、遣散人员、填平场地、恢复植被”的要求实施查封取缔,没收用于非法开采的设施设备。查封取缔后的非法采矿点,要设立警示牌,建档建卡。发现非法采矿行为后要立即制止,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警处理。监督“村支两委”履行监管职责,禁止非法买卖、流转、租赁土地等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提供场地。
(十)县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依法查扣运输非法矿产品的车辆。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把抓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到践行“两个维护”、坚持“两个至上”的高度,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统筹开展好辖区内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要认真组织研究解决一批突出问题,将统筹发展和安全贯穿于各项工作全过程。由县政府统筹设立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全县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压实责任,强化督导。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支持一线执法人员办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一路整改、一路放行、一路出现问题,执法查处不严格的,坚决倒排责任,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三)加强宣传,以案释法。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微信、报纸等渠道,互相结合进行宣传,从而真正达到“以案示法”目的。同时充分发动广大群众积极性,深入查找身边非法采矿线索,营造良好社会监督氛围。
(四)强化督导,追责问责。各镇(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协调,及时组织对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督导,发现的工作不落实、不到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要上报有权单位严肃从重追责问责。
附件4
依法没收的矿产品处置机制
为加大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规范全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对依法没收的矿产品的处置,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定义
本机制所称依法没收的矿产品,是指执法部门在执法中依法没收的矿产品。
二、适用范围
惠水县行政辖区内。
三、处置步骤
(一)移交。执法部门作出没收矿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按贵州省没收处置有关规定报请县人民政府进行移交。执法部门在移交矿产品时,应当制作《非法财物移交书》《没收非法财物清单》等一并移交。《没收非法财物清单》中应当载明没收的矿产品的种类、数量、放置地点等。《非法财物移交书》一式三份,由执法部门、县财政局共同完成移交工作。
(二)处置。对依法没收的矿产品移交后,接收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专门管理部门和人员,对移交的矿产品进行管理,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关于拍卖的收入,按财政收支两条线执行。
(三)处置所得资金管理。对移交的矿产资源公开拍卖后,所得收入款项全部上缴国库,由县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