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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惠府办发〔2021〕35号)

发布时间:2021-06-22 17:55:00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1877643 信息分类: 县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6-22
文  号: 惠府办发〔2021〕35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惠府办发〔2021〕35号)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惠水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府办发〔2021〕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水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惠水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及审计监督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及重大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开、公平、节约、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惠水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主管部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业务由县财政评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专项债券、帮扶资金、接受捐赠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 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以及因工作需要须进行评审的项目;

(四)由社会投资政府奖补需要评审的建设项目;

(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需要评审的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额度范围:

(一)经建设单位审核后的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或施工合同价款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程项目须进行预算评审;

(二)委托全过程跟踪评审的重大项目;

(三)100万元以下项目预算评审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评审依据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的文件;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有关的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方式:

(一)项目预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程序:

(一)根据县政府职能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任务,实施评审工作;

(二)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向县财政局提出评审申请函,县财政局安排开展评审;

(三)项目主管部门通知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按规定报送评审资料。对资料达不到评审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县财政局向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一次性提出评审项目所需资料清单,并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走访、调查、核实、书面取证,有关评审核查表实行签字确认;

(五)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通过评审机构内部分级复核或委托中介机构复核后出具评审报告呈报县人民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五章  预算评审

第十条  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批复情况;

(二)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筹集)情况;

(三)施工图设计情况:设计内容是否按批准的标准执行, 工程预算是否在批准的概算范围之内,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的计取是否准确、合理;

(五)材料、设备采购计价等是否合理;

(六)清单描述是否合理、准确;

(七)依法应当评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当提交的预算评审资料包括:

(一)项目送审函;

(二)项目资金来源情况报告;

(三)项目送审承诺书;

(四)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五)完整的施工图纸(纸质版和电子版),且有设计单位的盖章以及审图机构的审图章,不需盖审图机构审图章或属特殊情况没盖审图章的,需在送审的施工图纸上注明“按此图作为评审和招标的依据”,并加盖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公章;

(六)与设计施工图相配套的工程量计算式、预算书(纸质 版、电子版或软件版上机文件),预算书应有符合资质要求的预算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签章;

(七)县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会议纪要、实施方案、工程勘察报告、编制单位的特殊材料、设备询价记录等)。对不能按照上述要求提供项目评审资料的,由县财政局评根据项目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先评审后招标的程序。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以经确认的投资评审结论作为项目招标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应列入政府投资预算评审范围的项目预算未经评审的,县财政局不予安排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收到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评审工作。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评审时限的,应及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延长评审时间的理由。

第六章  决(结)算评审

第十五条  决(结)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情况;

(三)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现场签证合理性、准确性及工程变更程序是否完善;(五)工程造价是否真实、合理、准确;

(六)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是否合规;

(七)项目是否存在甩项或未经许可擅自增加建设内容的行为;

(八)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

(九)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依法应当评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当提交的决(结)算评审资料包括:

(一)项目送审函;

(二)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三)工程报审承诺书;

(四)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五)工程设计图纸(若有设计变更必须有相关材料);

(六)工程招标文件(并提供招标控制价);

(七)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技术部分与商务部分);

(八)工程中标通知书;

(九)工程施工合同(并提供工程开工令),以及监理等咨询服务有关合同;

(十)工程竣工图纸(必须有竣工图专用章及相关人员签字);

(十一)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十二)工程决(结)算书(盖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编制单位公章,并提供计量、计价等相应的电子版);

(十三)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并提供参加验收人员签到表);

(十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财务资料;

(十五)其他资料(建设项目当地完税资料、签证材料等,如有增加隐蔽工程必须提供相关影像证明)。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在收到完整的评审材料后,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评审时限的,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延长评审时间的理由。

第六章  评审业务的委托与管理

第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业务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承担,统一由县财政局开展招投标(达到招投标限额的)选取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参与开展评审工作。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不得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按照委托协议书的要求,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提交评审结果。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审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县财政局将按照《惠水县财政投资评审参审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未经县财政局批准,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在本县承担的委托业务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七章  评审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评审费范围:

(一)因时间紧、评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由县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评审需支付的评审费;

(二)由县财政局安排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的项目不计评审费用,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费来源:

(一)项目批复资金列有评审费用的,评审费在批复的费用中列支;

(二)项目批复资金未列有评审费用的,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三)以县国有企业为业主的建设项目,评审费由县国有企业承担。

(四)由社会投资政府奖补需要评审的建设项目,评审费用由受益奖补的对象承担;

第八章  相关部门的职责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政府投资评审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二)组织、管理和指导政府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三)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并对购买资源进行监管与考核;

(四)负责组织协调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组织研究评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承担项目建设主责,对项目建设管理承担法定职责,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及审计监督的通知》文件中“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要认真履行主体职责,切实承担起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之规定,确保项目建设依法、规范、有序;

(二)合同约定时,应明确保留适当比例的工程款,在竣工决(结)算审计后支付;

(三)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必须对送审资料严格把关,加强对工程预算编制单位的约束,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对评审工作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五)对于财政局出具评审征求意见书,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在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并经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逾期未反馈意见的,则视为同意评审征求意见;

(六)根据财政局的评审报告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县发改、住建、交通、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的职责,严格执行《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及审计监督的通知》文件中“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的有关内容,确保项目协调规范有序推进。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依法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三)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四)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六)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七)未经县财政局批准,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八)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及有关人员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评审报告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性的评审人员应当回避;

(十)对评审业务工作量大或评审要求专业技术比较强的工程项目,可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负责支付相应的评审费。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政局应严格按规定要求、程序和操作规程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和结论负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应加强对委托评审业务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对不具备相应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委托其承办评审项目的预算、决(结)算评审业务。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县财政局开展评审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由县人民政府启动问责程序,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财政资金。

第三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业务,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政法规、规章制度和造价政策,遵循合法性、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评审报告和结论负责。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和指导,切实维护投资方、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节约财政投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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