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惠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限)燃区域的通告
发文机关: 惠水县人民政府 所属领域: 生态环境
发文字号: 惠府告〔2024〕1号 成文日期: 2024-02-04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4-08-16
废止日期:
惠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限)燃区域的通告

惠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限)燃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加强人为燃烧污染管控工作方案的函》(黔环函〔2023101号)等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惠水县实际,特划定我县烟花爆竹禁(限)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和场所

全县范围内(包括限放区域)的下列区域和场所,在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驻地、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疗养院;

(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

(三)军事设施、变(配)电站、仓库、加油站、重大危险源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单位半径200米范围内;

(四)停车场、车站、公交车停靠点等交通安全保护区域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五)旅游景区、商场、图书馆、博物馆、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六)城市涵洞、地下通道、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居民住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七)高层建筑及周边区域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500米范围内,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管控需要,可临时扩大的禁燃区域;

(九)林区、公共绿地、绿化草坪、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用火的区域和场所。

二、限放区域和时段

(可)放区域:县城建成区内除禁放区域和场所之外的区域。县城建成范围:北至长新路,南至朱场寨路口,东至匝道口,西至珠帘洞,包含所有城中村以及猫猫洞、龙场沟。

(可)放时段:

1、除夕上午08:00至正月初三24:00止;

2、正月初八23:00至正月初九中午12:00止;

3、正月十五上午08:00至正月十六凌晨01:00止;

4、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外。

除以上时段内,其他时段限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其他要求

(一)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特殊情况需要县城建成区内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得许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组织燃放

(三)全县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街道(镇)和县融媒体中心要做好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宣传工作,对执行本公告负有监督责任。

四、违法追究

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渠道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0854—110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惠水县人民政府

20242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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