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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水县财政局2025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作者: 来源:惠水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5-01-17 17:35:36

       

    附件1
    惠水县财政局2025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制表时间:2025年1月17日
    序号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制度文件
    1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中共惠水县委组织部 在任村干部 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且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实行“一肩挑”的不低于5万元。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由各县(市、区)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贵州省财政厅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
    2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在任村干部 村干部绩效奖励由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均为100元/月。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每季度一次 每季度末月月底前 《贵州省财政厅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
    3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正常离任村干部 按照省州关于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相关要求,对正常离任村干部给予生活补贴,一般对连续任职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正常离任村干部给予相应生活补贴。其中,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的1200元/年,累计任职满10—14年的1600元/年,累计任职满15—19年的1700元/年,累计任职满20—24年的1900元/年,累计任职满25—29年的2100元/年,累计任职满30年以上的2600元/年。死亡当年增发一倍抚恤金。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每年一次 每年底前 《贵州省财政厅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
    《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组发〔2017〕1号)
    4 各(社区)两委成员报酬 在任村干部 针对行政村(含农村社区)、乡镇管理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按照“一肩挑”正职600元/月,“非一肩挑”正职550元/月、副职及其他474元/月标准进行补助。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村级组织和社区运转经费的通知》黔财行〔2024〕76号
    5 基层自理一线工作人员激励 在村(社区)跟岗锻炼的党组织书记后备力量(非在职村<社区>干部) 对在村(社区)跟岗的党组织书记后备力量(非在职村<社区>干部),按照1000/月给予补助。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每批次一次 跟岗结束当月月底前 《关于印发<惠水县村级后备力量培育储备工作方案>的通知》
    6 村级组织和社区运转省级补助经费 中共惠水县委社会工作部 城市社区工作者 对在岗社区工作者按人均每月不低于400元标准进行发放 省、市两级财政按8:2比例列入预算,县级具体核算、街道定期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村级组织和社区运转经费的通知黔财行【2024】76号
    7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 惠水县教育局 在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县户籍脱贫户子女(简称“脱贫家庭学生”)。 (一)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和普通高中
    1.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二)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
    1.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一)省内学校:秋季学期开学时,由脱贫家庭学生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根据查询确认的脱贫家庭学生名单,组织首次申请的学生填写《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申请表》,并收集学生身份证(或户口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或社保卡)复印件。之后在当期学段内,以及原来已享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政策的脱贫家庭学生,不须再次提出申请材料。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学生即按学年给予资助。(二)省外学校:每年由脱贫家庭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脱贫家庭学生申请时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或社保卡)复印件,填写经就读学校盖章认可的《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申请表》。 一年两次 省内学校就读每学期结束前,省外学校就读原则上在该受理学期内。 1.黔教助发[2017]92号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2.黔财教发[2022]114号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8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惠水县民政局 农村低保家庭 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之差补差确定低保金,使其收入补足达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同时,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特殊困难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0%—30%分类别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2024年4月1日起,农村低保标准为6804元/年。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1.黔府发〔2015〕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
    2.黔民发〔2024〕2号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3.黔民发(2024)4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
    9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低保家庭 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之差补差确定低保金,使其收入补足达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同时,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特殊困难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0%—30%分类别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2024年4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为756元/月。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1.黔府发〔2015〕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
    2.黔民发〔2024〕2号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3.黔民发(2024)4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
    10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标准为983元/人/月。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1.黔府发〔2017〕1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2.黔民发〔2021〕8号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3.黔民发(2024)4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
    11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费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 2022年6月起,标准为450元/人/月。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救济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1.民城〔1982〕14号  民政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2.黔南民函〔2022〕56号黔南州民政局关于提高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
    12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持证残疾人 一级110元/人/月、二级90元/人/月 申请(本人自愿)→ 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残联)→审定(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10日前 1.黔府发〔2016〕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黔南府办发〔2016〕15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3.惠府办发〔2016〕192号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4.黔民发〔2023〕6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百岁老人生活补贴省级补助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方案的通知
    13 百岁老人生活补助 年满100周岁,具有惠水县户籍的老年人 从2024年7月1日起,省级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公示(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1.黔财社〔2022〕125号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百岁老人生活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黔民发〔2024〕9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 2024 年百岁老人生活补贴省级补助提标方案的通知
    14 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 具有惠水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一)80-89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50元; (二)90-99 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100元;(三)100 周岁以上(含 100 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 200 元。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公示(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1.黔南民发〔2022〕13号 黔南州财政局黔南州民政局关于印发黔南州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2.惠民政【2023】6号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惠水县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15 孤儿助学金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资助时限为在校就读期间,资助金额1万元/人/年。 申请(本人或监护人)→审核(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季度一次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号前 1.黔民函〔2019〕91号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省财政厅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2025年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省级目录》的通知(黔财基〔2024〕22号)
    16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补贴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 从2024年4月1日起,全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1400元/人/月,明确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黔民发(2024)4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
    17 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 社会散居孤儿 从2024年4月1日起,全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1400元/人/月,明确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黔民发(2024)4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
    18 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 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到人 每人每学年1900元 首次申请的脱贫家庭学生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涉农补贴“一卡通(一折通)”或学生社保卡复印件,填写经就读学校盖章认可的《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申请表》;之后在当期学段内,只须按学年提交经就读学校盖章认可的《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申请表》即予以资助,不再提交其他资料。 省内学校就读一年两次,省外学校就读一年一次。 省内学校就读每学期,省外学校就读受理学期内。 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通〔2022〕114号)
    19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在岗公益性岗位人员 普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为400元/月,技术技能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为600元/月。 各镇(街道)按月核实每月在岗名单后向县级主管部门申报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经审核确认后,由主管部门汇总向县财政申报岗位补贴,县财政局审核通过后通过“一卡通”等方式发放到人。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或次月初 《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黔人社发〔2021〕21号)
    20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经认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转灵活就业登记后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申请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按实际缴费的1/3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申报者提交申报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社区(村、居委会)初审、公示→镇(街道)复核→县就业局复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公示→拨付补贴资金 依申请而发(每年一次) 2025年12月底前 1《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黔南州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南人社通〔2013〕65号)、2.《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文件
    21 一次性创业补贴 劳动年龄内,在2020年1月1日以后,在惠水县辖区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目前仍正常经营,在创业期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家庭户籍人口整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在校生、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农民工、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和残疾人。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在校高校毕业生及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农民工、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残疾人,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
    在校高校毕业生及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十二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茶叶、食用菌、生态家禽、石斛、水果、蔬菜、生猪、刺梨、桑蚕、中药材、烤烟、生态渔业)领办创办农业企业,重点围绕农产品流通、农业种植养殖等农业领域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10000元创业补贴。
    到登记注册经营地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提交申报资料→镇(街道)初审→县就业局复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公示(镇、街道同步公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贴拨付到补贴对象开设的社保一卡通绑定银行账户 依申请而发(一次性) 2025年12月底前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文件
    22 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和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取证人员补贴 到人 特种操作证600元、初级工780元、中级工1100元、高级工1500元、急需紧缺及一类工种技师6000元、高级技师8000元;二类工种技师5000元、高级技师7000元;三类工种技师4000元、高级技师6000元;建档立卡脱贫户或易地搬迁户劳动力取得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补贴600元/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类、B类、A类)补贴1500元/人。 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自学或个人缴费培训取得证书一年内可向企业所在地(或劳动者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局申领证书补贴,补贴标准为:特种操作证600元、初级工780元、中级工1100元、高级工1500元、急需紧缺及一类工种技师6000元、高级技师8000元;二类工种技师5000元、高级技师7000元;三类工种技师4000元、高级技师6000元。。建档立卡脱贫户或易地搬迁户劳动力取得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补贴600元/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类、B类、A类)补贴1500元/人(同一人同一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不超过三次)。 无固定发放频次,具体由申请人次决定 无固定发放时间,具体由申请人次决定 黔人社通〔2023〕53号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黔南州财政局关于印发《黔南州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直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23 职业培训学员生活补助 到人 培训按照每人每天40元计算,原则上每人每年累计享受不超过30天。 培训结业后,由培训机构提交报账资料至就业局培训管理股申报,审核,公示,发放。 按实际参训天数发放 无固定发放时间,具体有培训开班结束时间决定。 黔人社通〔2021〕39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黔南乡振通〔2022〕4号黔南州乡村振兴局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 2022年全省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劳动力和突发严重困难劳动力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24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到人 一、个体创业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惠水县户籍人员或在本地居住满一年以上,县域内创业,法定劳动年龄以内,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刑满释放人员;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返乡创业农民工;8.网络商户;9.建档立卡脱贫人口;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二)贷款额度、期限。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予以贴息)。(三)贴息标准。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财政部门给予贷 款实际利率 50%的财政贴息。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8%(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的小微企业。1.经营时间满足一定年限; 2.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3.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提供相关证照;4.提供新招用人员就业岗位的真实性印证材料;5.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6.与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规定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在岗3个月以上,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 7.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8.接受经办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9.经办部门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额度和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予以贴息)。
    (三)贴息标准。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申报程序。申报人提供申报材料到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申请→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和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实地评估→报县小贷中心进行复核→公示→反馈至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按季度进行贴息。 按季度发放
    (2025年按季度向州级人社部门提交贴息清单后由州人社部门发放贴息)
    每季度末月底前
    1.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关于印发《贵州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在通知(黔人社通〔2024〕92号)
    2.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调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金〔2024〕22号)
    25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突发严重困难户(即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未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的其他脱贫户)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D级危房每户补助3.5万元,C级危房每户补助1.5万元,无房户或因灾造成房屋完全损毁或灭失的,参照D级危房进行补助。 1.排查出住房不安全的低收入对象(或低收入对象主动申请)经村委核实后,报县住建局进行危险等级鉴定。
    2.由各村组织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评议和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报镇(街道)审核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经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并完善相关资料后报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公示。
    3.镇(街道)及时组织实施和完善档案资料,严格督促按时限完成改造,改造完成后各镇(街道)拟写工作总结报告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符合补助条件对象进行申请发放 补助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资金发放根据危改户实际情况由县级财政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采用异地新建的,必须在新房建成入住后1个月内无条件拆除原有危房,方能一次性足额支付。 《贵州省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26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1.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2. 易地扶贫搬迁家庭新增人口;
    3. 新就业无房职工(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
    4. 退伍军人、残疾人等优抚对象。
    1.每人补助标准为 15 ㎡,家庭人口不足 2 人按 2 人进行补助。
    2.每户最大补助面积不超过 60 ㎡。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 1700 元的按 7 元/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 1700 元低于 2500 元的按 6 元/㎡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 2500 元低于城镇人均月收入线的按 5 元/㎡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4.易地扶贫搬迁户。(1)安置在县城区的:低保户按 7 元/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非低保户按 6 元/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2)安置在乡镇的:低保户按 6 元/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非低保户按 5 元/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1.提交资料。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应由本家庭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向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社区(村)进行申报,同时提交相关资料。
    2.部门联合审核。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市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残联、县公安局(人口大队、车辆管理所)、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补贴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州、县财政安排的资金等。结合我县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及支付能力、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对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按季度通过银行代发补贴,补贴时间从申请之日次月起算。
    一季度发放一次 季度末 《惠水县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意见》惠府办法〔2022〕71号
    27 农村供水管水员公益性岗位补贴 惠水县水务局 到人 按照每人每月600元标准 村级召开群众会议选定管水员补贴对象,报镇(街道)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镇(街道)向水务局申报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惠人社通2022.35号 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联合关于印发《惠水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28 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省级补助 到人 按每人每年10000元核算 由村委会选定巡坝员补贴对象,报镇(街道)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镇(街道)向水务局申报,县水务局审核后交由县财政部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黔水运管〔2019〕38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docx
    29 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 惠水县农业农村局 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 ≥48.65元每亩 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核实申报; 乡(镇) 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 负责基础数据核实、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 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础数据审核汇总, 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 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惠民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一年一次 资金下达后6个月内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4〕189号)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发〔2024〕7号)
    30 惠水县2025年小额贷款贴息项目 惠水县辖区内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对5万元(含)以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进行全额进行贴息 由脱贫户或边缘易致贫户提出申请并填写《惠水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资金申请表》→报所在村及各镇(街道)进行审核→合格后由金融机构根据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的实际情况确定定放贷款金额→县乡村振兴局进行审核进行贴息。 按季贴息 3月底前、6月底前、9月底前、12月底前 《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农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文件
    31 惠水县2025年“雨露计划”项目 1.就读中、高等职业教育的我县户籍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非脱贫户家庭学生,且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
    2.就读中等职业教育三年级的我县户籍脱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学生,且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中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等。
    中职补助1900元/年·生,高职补助4500元/年·生。 学生向村(居)委会提交学校出具的《贵州省“雨露计划”助学补助学生在校就读确认书、早请表》, 经村(居)委会和乡镇逐级报县乡村振兴局汇总形成续发补助名单。补助资金必须发放到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户主或学生“社保卡”。 按学期发放(“春季”学期、“秋季”学期) “春季”学期6月30日前、“秋季”学期12月31日前。 《省乡村振兴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实施好贵州省“雨露计划”的通知》(黔乡振函〔2021〕56号)文件
    32 因户施策项目补助(到户产业奖补项目补助)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符合产业奖补条件,有发展生产意愿和生产能力,通过发展种植、养殖等开发性帮扶措施实现持续增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低收入脱贫户及监测对象。 参照《省乡村振兴局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产业奖补促进脱贫群众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执行 严格按《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乡振发〔2022〕13号)执行。 单个项目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年度资金在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兑付。 单个项目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年度资金在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兑付。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5年度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安排的通知》《省乡村振兴局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产业奖补促进脱贫群众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33 农业机械购置与应用补贴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目录内农机具补贴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测算确定,具体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系统中录入申请信息时的政策和标准执行。实施年度内,个人申请补贴机具台套数不超过5台,补贴金额总共不超过5万元,经营组织每年申请补贴机具台套数不超过20台,补贴金额总共不超过20万元。 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购机者自主向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初审通过后,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农业农村局采取现场核验和电话核验两种方式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汇总,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按申请发放 每月底前或每季度末前(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1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24〕35号)。惠水县农业农村局惠水县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农综发〔2024〕4号)
    34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目录内农机具补贴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测算确定,具体以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辅助系统中录入申请信息时的政策和标准执行。实施年度内,个人申请报废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5台,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报废机具台数不超过20台,补贴金额不超过40万元。 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由机主自主向农业农村局提出报废补贴申请,录入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系统,回收报废企业回收拆解销毁、注销登记、业务审核、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后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按申请发放 每月底前或每季度末前(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1、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持续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24)34号。2惠水县农业农村局惠水县财政厅惠水县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持续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农综发〔2024〕5号
    35 农村厕所革命改厕奖补 除国家公职人员家庭和易地扶贫搬迁户外,县内有意愿根据建设标准完成新(改)建户厕的农户。 按照一户一厕、缺一补一、功能适用、节约优先的原则,分别对厕屋门窗、水电设备、化粪池,粪污连接管道及无害化收集处理设施分项奖补,农户结合自身实际、因地制宜选择建设内容。经镇级验收合格、县级复核验收合格的改厕名单,由县农业农村局造册向县财政局申请改厕奖补资金拨付。 县农业农村局召开四方评审,联合县财政局、住建、卫健、环保,镇、村、村民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由农户向村委提出改厕奖补申请、镇审核同意报县备案,经实施改厕、镇级验收合格、向县级申请复核验收,经县抽查不低于20%,合格率不低于95%。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按申请发放 每月底前或每季度末前(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1.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十四五”农村厕所革命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21〕87号)
    2.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推进“十四五”农村厕所革命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发〔2022〕27 号)
    3.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厕所革命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基〔2024〕19号)
    36 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培训项目补助 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劳动力、突发严重困难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到人)
    对符合补助对象每天每人40元生活补助
    严格按《黔南州乡村振兴局 黔州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 2022 年全省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劳动力和突发严重困难劳动力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黔南乡振通〔2022〕4号)执行。 按实际参训天数发放 无固定发放时间,具体以培训开班结束时间决定。 《黔南州乡村振兴局 黔州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 2022 年全省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劳动力和突发严重困难劳动力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37 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 跨省稳岗就业3个月以上的惠水县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到人) 500元/人 个人提出申报、村级收集印证、乡镇审核把关、县级审定发放。 按申请发放 从申报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黔财农〔2022〕126号)、《中共贵州省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脱贫劳动力跨省务工交通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38 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 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扑杀补助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涉及乡镇、县农业农村局具体核算,如实发放。 每产生扑杀一次,补助一次 产生扑杀后次月底前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
    39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夫妇 1200元/年 由符合条件的目标对象提供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二女绝育证及社保卡到镇(街道)申报 每年一次 当年10月31日前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人口厅发2012〕3号)。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40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12720元/年 提供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二女绝育证及社保卡到镇(街道)申报,子女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明,子女伤残的需要提交残疾证 每年一次 当年10月31日前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41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60周岁以下的夫妇 300元/年 提供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二女绝育证及社保卡到镇(街道)申报。 每年一次 当年10月31日前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42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60周岁以下的夫妇 40元/年 提供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二女绝育证及社保卡到镇(街道)申报 每年一次 当年10月31日前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43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基础养老补贴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夫妇 780元/年 提供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二女绝育证及社保卡到镇(街道)申报 每年一次 当年10月31日前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44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列入低保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夫妇 1200元/年 提供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二女绝育证及社保卡到镇(街道)申报 每年一次 当年10月31日前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45 计划生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后,经鉴定为一至三级的并发症 一级3600元/年
    二级2400元/年
    三级3120元/年
    提供户口册、身份证、手术证、手术并发症的鉴定书。 每年一次 当年10月31日前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46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抚慰金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1至4级;妻子年满49周岁。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3万元
    独生子女伤残3级以上2万元
    独生子女伤残4级1万元
    提供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二女绝育证及社保卡到镇(街道)申报,子女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明,子女伤残的需要提交残疾证 每年一次 当年10月31日前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47 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 农村独生子女户子女14周岁以下的家庭 10元/月 提供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二女绝育证及社保卡到镇(街道)申报 每年一次 当年10月31日前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48 农村计生“两户”入住老年公寓(敬老院)补贴金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夫妇,入助学敬老院6个月以上 3000元/年 提供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二女绝育证,社保卡及入住敬老院半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到镇(街道)申报。 每年一次 当年10月31日前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49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 每季度发放600--1200元 由镇根据监护人的监护情况进行考核,并张榜公示无误。 每季度一次 下一季度第一个月发放上季度补助(即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底前) 关于印发黔南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卫健通〔2013〕61号)
    50 农村计生户女孩助学奖励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就读高中(中专)的女孩 1200元/年 录取高中(或中专)的需提交录取通知书,由村收集资料、镇审核上报 每年二次 上学期6月30日前
    下学期12月30日前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51 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户女孩高中助学奖励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就读高中(中专)的女孩 1200元/年 录取高中(或中专)的需提交录取通知书,由村收集资料、镇审核上报 每年二次 上学期6月30日前
    下学期12月30日前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52 农村独生子女男孩高中助学奖励 农村独生子女户就读高中(中专)的男孩 500元/年 录取高中(或中专)的需提交录取通知书,由村收集资料、镇审核上报 每年二次 上学期6月30日前
    下学期12月30日前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53 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户子女圆梦大学一次助学奖 当年参加全国统一招考录取大专院校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子女 “211”院校一本4000元;
    普通院校一至三本3000元
    大专2000元
    录取大专院校的需提交录取通知书,由村收集资料、镇审核上报 每年一次 当年10月31日前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54 计生困难“两户”春节慰问 农村困难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户及独生子女死亡和伤残家庭 300元/年 每年春节前由村委会申报,镇复核上报,卫健局发放。 每年一次 当年1月31日前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卫计发)〔2015〕24号
    55 计生特殊家庭老年节问题 独生子女死亡和伤残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夫妻 300元/年 每年老年节前由村委会申报,镇复核上报。卫健局发放。 每年一次 当年10月31日前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卫计发)〔2015〕24号
    56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 惠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38个标准,不逐一列出,详见《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4〕15号)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通过“一卡通”发放抚恤补助资金 每月一次 每月25日前 黔退役军人发〔2024〕15号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docx
    57 优抚对象慰问费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春节其他优抚对象500元/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400元/人,八一统一200元/人。省级财政每年补助100元/人,不足部份由县级财政承担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通过“一卡通”发放慰问资金 一年两次 春节期间和八一期间 黔府办发[2014]43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
    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58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且符合医疗保障政策范围的优抚对象 根据优抚对象产生医疗费用情况,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比例进行补助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通过“一卡通”发放医疗保障资金 按申请发放 30个工作日内 黔退役军人发〔2023〕2号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59 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 惠水县应急管理局 自然灾害受灾群众 (一)应急救助。
    1.紧急生活困难救助。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员(附件指标1)、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附件指标2)在应急期间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按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15天予以补助。
    2.旱灾生活困难救助。对因旱造成饮水、口粮等生活困难,需提供政府集中送水等生活救助的人员(附件指标3、4),为其提供必要的饮用水、食品等救助服务。按一次灾害过程每人60元予以补助。
    (二)灾后救助。
    1.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抚慰。及时抚慰受灾人员,协助处理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善后事宜,向因灾死亡人员(附件指标5)、因灾失踪人员(附件指标6)家属发放抚慰金。按每位因灾死亡(失踪)人员2万元予以补助。
    2.过渡期生活救助。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对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员(附件指标7)发放基本生活救助。按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90天)予以补助。
    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按因灾倒塌(附件指标8)或严重损坏(附件指标9)重建对象每户2万元予以补助。对不同程度损坏需修缮住房(附件指标9、10),由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自行制定补助标准并组织救助。
    4.冬春生活(临时)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按核定的需冬春救助人员(附件指标11)每人不低于150元(含中央补助和省、市、县级财政匹配的冬春救助资金)予以补助。
    (一)紧急生活困难救助、旱灾生活困难救助。按照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规定统计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员、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员、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员灾情数据,以及乡(镇、街道)排查核实后的相应需救助人员台账,视具体灾情、安置情况(如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和实际救助工作需要,可以按标准及时向需救助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也可以采取 现金救助,执行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有关规定,通过“一卡通”方式向需救助人员发放救助补助资金。
    (二)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按照“户报、村评(核)、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通过“一卡通”发放救助资金。
    1.户报。受灾人员可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由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名。
    2.村评(核)。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对象民 主评议(核实)后确定拟救助对象,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不少于5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 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材料、民主评议(核实)意见、救助对象银行账户等资料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
    3.乡审。乡(镇、街道)审核通过上报材料后,将审核意见和村(居)民委员会提交资料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定。
    4.县定。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定后通过“一卡通”发放,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资金用途。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按照应急管理部、财政部于2023年3月20日印发的《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开展对象确定、资金申请和“一卡通”发放等相关工作。
    (四)冬春生活(临时)救助。按照应急管理部、财政部于2023年1月5日印发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开展对象确定、资金申请和“一卡通”发放等相关工作。
    (五)发放公示要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在发放前将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通报乡(镇、街道), 并在救助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不少于5个自然日,公示结束无异议,或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后,及时将救助资金、物资发放至救助对象手中。
    无固定发放频次,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救助需求决定 无固定发放时间,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救助需求决定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应急〔2024〕34号)
    60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 惠水县生态移民局 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 每人每年600元 根据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清册发放 每年一次 已核定人口直补资金于6月30日前发放完毕;新增核定人口直补资金在资金到县后1个月内发放完毕。 国发〔2006〕17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61 大中型水库移民素质提升补助 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移民子女;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并纳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的移民户 1.对考取一本、二本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4000 元。
    2.对考取三本、大专、高职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3000元。
    3.对参加中职教育,符合规定条件的,每生每年补贴1000元。
    4.通过其它职业技术培训,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颁发有关资格证书的,按培训缴费发票的45%进行补贴。
    5.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再按实际购置价格给予移民户10%的附加补贴。
    1.本人申请。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申请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应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及子女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对考取一本、二本、三本、大专、高职院校的,需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对参加中职教育的,第一学年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年应提交学业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第三年应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对参加职业技术培训的,需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培训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农机具购置补贴的补贴兑现填写《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户购置农机具补贴申请表》,并提交获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购买农机具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村级评议公示。村委会对申报对象进行核实,并在村级公示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乡级审核。乡移民站、乡财政所或乡有关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送县移民、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4.县级兑付。县级移民、财政部门对上报的补贴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通过财政涉农补贴“一卡通”,向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发放补贴资金。
    每年一次 资金到县1月内发放完毕。 黔移发〔2014〕60号关于对移民素质提升和购置农机实施补贴的通知
    62 生态护林员补助 惠水林业局 生态护林员 生态护林员全年应发数根据区(县)生态护林员人数和年度补助标准确定。 乡镇提供资金兑现清册,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金山文档] 3.《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办规字〔2021〕115号).pdf[金山文档] 4.省林业局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林湿函〔2021〕99号).pdf[金山文档] 财资环 2024 39号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63 天然林管护补助 聘请的天保工程护林员、林管员 由各县根据资金到位及项目实施情况,自行项目填报。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按合同约定发放 2025年12月底前 [金山文档] 财资环 2024 39号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64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 国家公益林权属所有者 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全年应发数按每亩16元对权属为个人的权利人全额补偿。 乡镇提供兑现清单,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一年一次 2025年12月底前 [金山文档] 财资环 2024 38号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金山文档] 黔财资环〔2021〕3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pdf
    65 地方级公益林生态保护补偿 地方公益林权属所有者 地方级公益林全年应发数根据补助面积及补助标准确定,补偿资金由省、市、县按照4:3:3分级负担。 乡镇提供兑现清单,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一年一次 2025年12月底前 [金山文档] 黔财资环〔2021〕3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pdf
    66 退耕还林现金补助 退耕农户 1.2020年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第三次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为400元/亩;
    2.2024年度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为100元/亩(涉及2015-2017年度计划任务);
    3.2004年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补助标准为20元/亩。
    乡镇提供兑现清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一年一次 资金年度的12月底前 [金山文档] 黔财资环〔2024〕115号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2025年度延长期补助550万元) - 副本.pdf
    67 补发往年度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退耕农户 按申请发放 乡镇提供兑现清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按申请发放 按申请发放 [金山文档] 黔财资环〔2024〕115号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2025年度延长期补助550万元) - 副本.pdf
    68 西部计划志愿者生活补贴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惠水县委员会 西部计划志愿者 生活补贴:2200元/人/月,艰苦地区补贴(二类):320元/人/月,交通补贴:800元/人/年,年终考核第十三个月补助:1519元/人/年,社保单位部分:1177.82元/人/年 团县委造册录入一卡通系统-财政审批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黔青联发〔2024〕4号
    69 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
    惠水县妇女联合会 低收入“两癌”妇女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两癌”患病妇女给予每人一次性救助一万元 经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浸润癌Ⅱ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的低收入妇女,填写申请表交到各镇办,由政局和农业农村局核实低保人员和脱贫户、监测户后,县妇联审核上报州妇联,核定人数后一年发放一次。 一年一次 每年12月底 《关于开展2025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申报工作的通知》惠妇发〔2025〕1号
    70 基层残联专职委员补贴 惠水县残疾人联合会 基层残联(本年度)专职委员 1400元/人 县级残联根据各镇(街道)、五大协会、幸福社区专职委员聘用情况,确定补贴名单,研究后报惠水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一年一次 2025年12月31日之前 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助经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 黔残联(2010)148号)
    71 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持惠水户籍且需要办(换)残疾人证的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150元/人 乡镇残联初核上报,县级残联审核,研究后报惠水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一年一次 2025年12月31日之前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央专项彩票金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残联厅函〔2021〕304号)
    72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惠水户籍且持有有效残疾人证,购买了机动轮椅车(符合国家GB12995-2006标准)的下肢残疾人 260元/人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向户口所在地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镇(街道)初审通过上报材料到县级残联审核,研究后报惠水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一年一次 2025年12月31日之前 1.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 财社〔2010〕256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轮椅车》
    73 贵州省“圆梦大学 励志成才”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项目 符合《贵州省“圆梦大学 励志成才”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项目实施办法(修订)》补贴条件的当年度入学的残疾大学新生。 每生一次性补贴2000元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直系亲属向乡镇残联提出申请,乡镇残联初审后报县级残联,县级残联经审核初步确定资助名单进行公示后报送州残联,州残联汇总报送省残联终审确定资助名单。资金到位后报惠水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一年一次(每生只补一次) 2025年12月31日之前 省残联关于印发《贵州省“圆梦大学 励志成才”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项目实施办法
    (修订)》的通知(黔残联发〔2021〕18号)










    中共惠水县委组织部2025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公示

    作者: 来源:中共惠水县委组织部 发布日期: 2025-01-16 09:50:40

    水务部门2025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作者: 来源:惠水县水务局 发布日期: 2025-01-15 15:59:23

    惠水县教育局2025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作者: 来源:惠水县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5-01-15 15:50:05

    惠水县民政局2025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作者: 来源:惠水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5-01-14 09:56:44

       


    惠水县民政局2025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制表时间: 20250113
    序号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制度文件
    1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惠水县民政局 农村低保家庭 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之差补差确定低保金,使其收入补足达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同时,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特殊困难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0%—30%分类别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2024年4月1日起,农村低保标准为6804元/年。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1.黔府发〔2015〕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doc

    2.黔民发〔2024〕2号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docx

    3.黔民发(2024)4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docx

    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低保家庭 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之差补差确定低保金,使其收入补足达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同时,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特殊困难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0%—30%分类别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2024年4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为756元/月。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1.黔府发〔2015〕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doc

    2.黔民发〔2024〕2号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docx

    3.黔民发(2024)4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docx

    3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标准为983元/人/月。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1.黔府发〔2017〕1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docx

    2.黔民发〔2021〕8号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docx

    3.黔民发(2024)4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docx

    4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费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 2022年6月起,标准为450元/人/月。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救济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1.民城〔1982〕14号  民政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docx

    2.黔南民函〔2022〕56 号  黔南州民政局关于提高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docx

    5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持证残疾人 一级110元/人/月、二级90元/人/月 申请(本人自愿)→ 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残联)→审定(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10日前

    1.黔府发〔2016〕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2.黔南府办发〔2016〕15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3.惠府办发〔2016〕192号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4.黔民发〔2023〕6号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百岁老人生活补贴省级补助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方案的通知.docx

    6 百岁老人生活补助 年满100周岁,具有惠水县户籍的老年人 从2024年7月1日起,省级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公示(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1.黔财社〔2022〕125号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百岁老人生活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2.黔民发〔2024〕9号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 2024 年百岁老人生活补贴省级补助提标方案的通知.docx

    7 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 具有惠水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一)80-89 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50元; (二)90-99 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100元;(三)100 周岁以上(含 100 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 200 元。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公示(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1.黔南民发〔2022〕13号 黔南州财政局黔南州民政局关于印发黔南州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2.惠民政【2023】6号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惠水县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8 孤儿助学金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资助时限为在校就读期间,资助金额1万元/人/年。 申请(本人或监护人)→审核(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季度一次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号前

    1.黔民函〔2019〕91号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2.省财政厅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2025年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省级目录》的通知(黔财基〔2024〕22号).docx

    9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补贴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 从2024年4月1日起,全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1400元/人/月,明确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黔民发(2024)4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docx

    10 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 社会散居孤儿 从2024年4月1日起,全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1400元/人/月,明确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黔民发(2024)4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docx











    水务部门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作者: 来源:惠水县水务局 发布日期: 2024-02-01 10:38:24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惠水县委员会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作者: 来源: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惠水县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4-01-31 17:04:19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惠水县委员会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序号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制度文件
    1 西部计划志愿者补贴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惠水县委员会 在岗西部计划志愿者 志愿者生活补贴2200元/人/月(含志愿者社保个人缴纳部分),根据服务县艰苦地区类型不同每月发放0-365元不等的艰苦地区补贴;志愿者交通补贴平均800元/人/年(各县级项目办按照志愿者服务地距离家庭住址的里程数,制定合理公平的交通补贴发放标准并落地实施)。志愿者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第十三个月生活补贴1519元。当年度新招募志愿者服务期满6个月发放一次性安置费2000元。 省、市、县每年纳入预算,县级项目办具体核算,每月定期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1.黔人社厅通 〔2012〕356号 关于“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 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有关保障事宜的通知;
    2.中青联发〔2015〕37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3.黔青联发〔2016〕2号 《关于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执行方式调整的通知》;
    4.黔财行〔2022〕2号 贵州省财政厅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贵州省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黔人社厅通 〔2012〕356号 关于“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 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有关保障事宜的通知.doc

    2.中青联发〔2015〕37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doc

    3.黔青联发〔2016〕2号 《关于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执行方式调整的通知》.doc

    4.黔财行〔2022〕2号 贵州省财政厅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贵州省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中共惠水县委组织部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作者:中共惠水县委组织部 来源:中共惠水县委组织部 发布日期: 2024-01-23 16:46:46

       











    序号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制度文件
    1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在任村干部 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且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实行“一肩挑”的不低于5万元。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由各县(市、区)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
    2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在任村干部 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且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实行“一肩挑”的不低于5万元。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由各县(市、区)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每月一次或每季度一次(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每月底前或每季度末前(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
    3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正常离任村干部 正常离任村干部需符合黔组发〔2017〕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根据任职年限等给予的相应生活补贴,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每年底前发放 一年一次 每年底前 《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









    附件1:黔财基〔2021〕1号 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pdf

    附件2:黔组发〔2017〕1号 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pdf

    惠水县民政局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作者: 来源:惠水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4-01-16 11:30:22

    惠水县民政局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制表时间: 20240115
    序号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制度文件
    1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惠水县民政局 农村低保家庭 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之差补差确定低保金,使其收入补足达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同时,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特殊困难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0%—30%分类别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2023年4月1日起,农村低保标准为6072元/年。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1.黔府发〔2015〕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docx


    2.黔民发〔2021〕15号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docx

    3.黔民发〔2023〕5号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docx

    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低保家庭 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之差补差确定低保金,使其收入补足达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同时,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特殊困难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0%—30%分类别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2023年4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为713元/月。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1.黔府发〔2015〕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docx

    2.黔民发〔2021〕15号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docx

    3.黔民发〔2023〕5号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docx

    3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标准为938元/人/月。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1.黔府发〔2017〕1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docx

    2.黔民发〔2021〕8号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docx

    3.黔民发〔2023〕5号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docx

    4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费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 2022年6月起,标准为450元/人/月。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救济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1.民城〔1982〕14号  民政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docx

    2.黔南民函〔2022〕56 号  黔南州民政局关于提高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docx

    5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持证残疾人 一级110元/人/月、二级90元/人/月 申请(本人自愿)→ 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残联)→审定(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10日前

    1.黔府发〔2016〕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2.黔南府办发〔2016〕15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3.惠府办发〔2016〕192号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4.黔民发〔2023〕6号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百岁老人生活补贴省级补助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方案的通知.docx

    6 百岁老人生活补助 年满100周岁,具有惠水县户籍的老年人 从2023年7月1日起,省级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公示(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1.黔财社〔2022〕125号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百岁老人生活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2.黔民发〔2023〕6号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百岁老人生活补贴省级补助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方案的通知.docx

    7 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 具有惠水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一)80-89 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50元;                               (二)90-99 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100元;(三)100 周岁以上(含 100 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 200 元。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公示(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1.黔南民发〔2022〕13号 黔南州财政局黔南州民政局关于印发黔南州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2.惠民政【2023】6号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惠水县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8 孤儿助学金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资助时限为在校就读期间,资助金额1万元/人/年。 申请(本人或监护人)→审核(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季度一次 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

    黔民函〔2019〕91号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9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补贴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 从2023年4月1日起,全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1300元/人/月,明确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黔民发〔2023〕5号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docx

    10 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 社会散居孤儿 从2023年4月1日起,全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1300元/人/月,明确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黔民发〔2023〕5号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docx


    惠水县教育局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作者:惠水县教育局 来源:惠水县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1-12 15:48:27
    序号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制度文件
    1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贵州省教育厅 在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县户籍脱贫户子女(简称“脱贫家庭学生”)。 (一)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和普通高中
    1.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二)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
    1.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一)省内学校:秋季学期开学时,由脱贫家庭学生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根据查询确认的脱贫家庭学生名单,组织首次申请的学生填写《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申请表》,并收集学生身份证(或户口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或社保卡)复印件。之后在当期学段内,以及原来已享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政策的脱贫家庭学生,不须再次提出申请材料。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学生即按学年给予资助。(二)省外学校:每年由脱贫家庭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脱贫家庭学生申请时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或社保卡)复印件,填写经就读学校盖章认可的《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申请表》。 一年两次 省内学校就读每学期结束前,省外学校就读原则上在该受理学期内。 1.黔教助发[2017]92号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2.黔财教发[2022]114号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教[2022]114号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黔教助发【2017】92号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pdf


    惠水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作者:蒋茂 来源:惠水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1-12 11:30:03


    序号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制度文件

    1

    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

    惠水县应急管理局

    自然灾害受灾群众

    1.应急生活救助。一是对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提供生活救助;二是对住房未受严重破坏、不需转移安置,但灾后应急期间吃穿用等生临时困难,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提供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15天。2.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含非常住人口)家属发放抚慰金。救助标准为每位因灾死亡(失踪)人员2万元。3.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因旱灾造成饮水、口粮等临时生活困难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提供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一次灾害过程每人60元,可根据灾情发展、受灾人员实际困难实施分类救助、重点救助。4.过渡期生活救助。对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在应急生活救助阶段结束后、住房恢复重建完成前基本生活困难人员提供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90天)。5.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居民住房因灾倒塌或不同程度损坏,经审核确认需恢复重建的,对房屋所有人发放恢复重建补助。补助标准为住房因灾倒塌(含严重损坏)每户2万元。住房一般损坏每户小于等于2万元。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为当年冬季到次年春季(12月至次年5月),因灾造成临时生活困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口粮补助每人150元。

    (一)应急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救助。由受灾人员提出或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排查核实后,经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定,按救助项目通过“一卡通”方法到人到户,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资金用途为“受灾救助补助”。(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按照“户报、村评、镇(街道)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发放救助资金。1.户报。受灾人员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由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名。2.村评(核)。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对象民主评议(核实)后确定拟救助对象,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不少于7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材料、民主评议(核实)意见、救助对象银行账户等材料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3.镇(街道)审。镇(街道)审核通过上报材料后,制定救助对象花名册并公示不少于3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将审核意见和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材料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4.县定。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人到户,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资金用途为“受灾救助补助”。

    无固定发放频次,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救助需求决定

    无固定发放时间,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救助需求决定

    黔应急〔2021〕25号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的通知


    惠水县民政局部门2023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作者:惠水县民政局 来源:惠水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3-02-01 10:01:42
    附件1







    惠水县民政局部门2023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制表时间:
    序号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制度文件
    1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惠水县民政局 农村低保对象 5280元/人/年 对象申请;镇(街道)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初审、公示;县民政局确认 一月一次 每月15号前 《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黔民发〔2021〕15 、《关于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南财社【2022】115号)
    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低保对象 660元/人/月 对象申请;镇(街道)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初审、公示;县民政局确认 一月一次 每月15号前 《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黔民发〔2021〕15 、《关于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南财社【2022】115号)
    3 分散供养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 分散特困供养对象 938元/人/月 对象申请;镇(街道)受理、初审、公示;县民政局确认 一月一次 每月15号前 《贵州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黔民发〔2021〕8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黔南府发【2017】12号)、《关于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南财社【2022】115号
    4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 一级90元/人/月
    二级70元/人/月
    对象申请;镇(街道)受理、审查;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局审定 一月一次 每月15号前 《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黔府发【2016】2号)《关于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南财社【2022】115号
    5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费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 450元/人/月 对象申请,原工作单位证明;镇(街道)核实;县民政局审定 一月一次 每月15号前 《黔南州民政局关于提高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黔南民函〔2022〕56号) 、《关于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南财社【2022】115号
    6 百岁老人生活补助 100岁以上高龄老人 200元/人/月 对象申请;镇(街道)初审、公示、复审;县民政局审批 一月一次 每月15号前 《惠水县80周岁以上非财政供养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实施方案》(惠府办发【2014】84号)、《关于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南财社【2022】115号
    7 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 惠水县民政局 在册孤儿 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170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1200元/月,新标准从2022年4月1起执行。 孤儿生活专项资金,按照中央和省匹配70%、州县匹配30%的标准纳入预算,定期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15号前 《贵州省2022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黔民发[2022] 5号)
    8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费 在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即:集中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1700元/月,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1200元/月。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专项资金,中央、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的供养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定期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15号前 《贵州省2022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黔民发[2022] 5号)
    9 孤儿助学金 18周岁以上在校就读全日制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在册孤儿 资助时限为在校就读期间,资助金额:1 万元/人/年。 孤儿助学专项资金,由民政部利用彩票公益金资助实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定期发放。 每季度一次 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 《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民函〔2019〕91 号)


    惠水县教育局2023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作者:惠水县教育局 来源:惠水县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3-01-16 18:25:00

    根据《省财政厅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2023年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省级目录>的通知》(黔财基〔2022〕20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3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的通知》(黔财基函〔2022〕9号)、《惠水县财政局关于开展制定及公布2023年度惠民惠农政策补贴清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将惠水县教育局2023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及相关补贴制度文件予以公示。

    惠水县教育局2023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制表时间:2023年1月16日
    序号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制度文件
    1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贵州省教育厅 在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县户籍脱贫户子女(简称“脱贫家庭学生”)。 (一)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和普通高中:1.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二)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1.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2.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一)省内学校:秋季学期开学时,由脱贫家庭学生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根据查询确认的脱贫家庭学生名单,组织首次申请的学生填写《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申请表》,并收集学生身份证(或户口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或社保卡)复印件。之后在当期学段内,以及原来已享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政策的脱贫家庭学生,不须再次提出申请材料。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学生即按学年给予资助。(二)省外学校:每年由脱贫家庭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脱贫家庭学生申请时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或社保卡)复印件,填写经就读学校盖章认可的《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申请表》。 一年两次 省内学校就读发放时间: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省外学校就读发放时间:原则上在受理学期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黔教发【2022】4号)、《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发【2022】114号)

        附件:1.黔教发[2022]4号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

              2.黔财教〔2022〕114号)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

              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水县教育局

                                                     2023年1月16日

    中共惠水县委组织部2023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作者: 来源:中共惠水县委组织部 发布日期: 2023-01-16 15:26:08
    中共惠水县委组织部2023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序号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制度文件
    1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在任村干部 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且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实行“一肩挑”的不低于5万元。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由各县(市、区)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
    2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在任村干部 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且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实行“一肩挑”的不低于5万元。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由各县(市、区)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每月一次或每季度一次(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每月底前或每季度末前(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
    3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正常离任村干部 正常离任村干部需符合黔组发〔2017〕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根据任职年限等给予的相应生活补贴,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每年底前发放 一年一次 每年底前 《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组发〔2017〕1号)

    黔组发〔2017〕1号 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doc

    黔财基〔2021〕1号 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pdf


    惠水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作者: 来源:惠水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3-01-13 11:05:06
    惠水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制表时间:2023年1月12日
    序号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制度文件
    1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惠水县农业农村局 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 46.18元/亩 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核实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负责基础数据核实、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础数据审核汇总,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一年一次 收到中央和省级资金后的6个月内 1.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2〕220号);2.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3.省财政厅等十九个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基〔2021〕9号)。
    2 农业机械购置与应用补贴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按省级农机补贴定额标准发放 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购机者自主向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初审通过后,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农业农村局采取现场核验和电话核验两种方式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汇总,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按申请发放 每月底前或每季度末前(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1.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21〕17号)。2.惠水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惠农发(2021)43号)。3.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2〕216号)
    3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 种粮农户 根据中央及省级下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结合本县各镇(街道)申报的实际种粮种类及面积总数测算补贴标准。 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核实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负责基础数据核实、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础数据审核汇总,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常规一年一次,根据上级下达资金批次确定发放频次。 每年年底前 中央财政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补贴旨在适当弥补农资价格上涨增加的种粮成本支出,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积极政策信号,稳定市场价格预期。
    4 农村厕所革命奖补资金 全县新建(改造)户厕农户 1200元/户 由各镇(街道)组织所辖各村,开展农村户用卫生厕所需求情况摸底调查,由镇(街道)统一组织上报至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后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一年一次 农户按照卫生厕所建设标准要求,自行建设或委托建设,当地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发放。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厕所革命”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基〔2022〕8号)
    5 村级防疫员工作补助 村级动物防疫员 600元/月/村 村防疫员与乡镇签订承包协议,乡镇评定工作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通过惠农社保卡集中统发到防疫员个人账户。 一年两次 上半年:6月30日前 下半年:12月30日前 按照每村每月600元补助核算,半年发一次。 1.动物防疫法;2.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发〔2021〕21号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docx

    2023023黔财农[2022]220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pdf

    关于印发惠水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2023010黔财农[2022]216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补助资金的通知.pdf

    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pdf

    惠农发(2021)43号 惠水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docx

    省财政厅等十九个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基〔2021〕9号).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docx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厕所革命”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基2022+8号).pdf

    附件2: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发〔2021〕21号.pdf


    惠水县水务局2023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作者: 来源:惠水县水务局 发布日期: 2023-01-09 10:43:22




    惠水县社会保险援企纾困政策办理指南

    作者: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2-06-06 16:44:39

    一、“缓”——特困行业阶段性社会保险缓缴

    政策范围:

    1.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单位,缓缴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缓缴养老保险费。

    缓缴期限: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缓缴受理期限。符合缓缴政策的单位,已缴纳2022年4月费款的,可申请缓缴期限为2022年5月至7月;已缴纳2022年5月费款的,可申请缓缴期限为2022年6月至8月。

    2.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缓缴受理期限。符合缓缴政策的单位,已缴纳2022年4月费款的,可从2022年5月起申请缓缴;已缴纳2022年5月费款的,可从2022年6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缓缴受理期限。2022年缴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纳,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申请方式:

    企业(单位)通过参保地社保政务窗口或“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开通时间另行通知)申请单位部分社会保险费缓缴,负责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无需申请缓缴。

    补缴须知:

    企业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企业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提前申报补缴。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咨询电话(惠水县社保局):0854-6226791

    二、“降”——持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政策范围:

    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

    执行标准:

    失业保险费率从1.5%降至1%,其中单位部分从1%降至0.7%,个人部分从0.5%降至0.3%。

    政策时限:

    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办理流程:

    免申即享。参保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时,社保经办机构自动降费率。

    咨询电话(惠水县社保局):0854-6226791

    三、“返”——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范围:

    上年度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的参保企业,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中小微企业。

    政策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90%返还

    申领方式:

    免申即享参保单位无需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公示期间参保单位登录“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核对确认返还信息。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返还资金。

    咨询电话(惠水县社保局):0854-6229530

    四、“扩”——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

    1.失业补助金

    政策范围:

    2021年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2022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人员

    政策标准:

    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的按300元/月发放,缴费满1年不满5年的按600元/月发放,缴费满5年以上(含5年)的按1000元/月发放发放月数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失业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

    政策范围:

    2022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失业,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

    政策标准:

    300元/月发放,最长不超过3个月。

    3.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申领方式

    2022年12月31日前,申领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贵州社保”APP、电子社保卡等方式线上申领;也可以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向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线下申领。

    咨询电话(惠水县社保局):0854-6229530

    五、“补”——拓宽技能提升补贴范围

    政策范围:

    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12个月,可于2022年12月31日前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发放标准:

    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三次。

    申领方式:

    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贵州社保”APP、电子社保卡等方式线上申领;也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银行卡在社保经办机构线下申领。

    咨询电话(惠水县社保局):0854-6229530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作者: 来源: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日期: 2022-01-30 17:20:52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制度文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夫妇 1200元/年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每年一次 当年10月31日前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9720元/年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每年一次 当年10月31日前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60周岁以下的夫妇 300元/年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每年一次 当年10月31日前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60周岁以下的夫妇 40元/年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每年一次 当年10月31日前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基础养老补贴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夫妇 780元/年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每年一次 当年10月31日前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列入低保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夫妇 1200元/年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每年一次 当年10月31日前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计划生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后,经鉴定为一至三级的并发症 一级3600元/年
    二级2400元/年
    三级2000元/年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每年一次 当年10月31日前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抚慰金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1至4级;妻子年满49周岁。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3万元
    独生子女伤残3级以上2万元
    独生子女伤残4级1万元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每年一次 当年10月31日前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女孩高中助学奖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就读高中(中专)的女孩 1200元/年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每年  两次 当年6月30日前,11月30日前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农村独生子女户男孩高中助学奖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农村独生子女户就读高中(中专)的男孩 500元/年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每年  两次 当年6月30日前,11月30日前 中共惠水县委办公室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惠水县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
    暂行规定》的通知(惠党办发〔2008〕20号)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一次性大学助学奖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当年参加全国统一招考录取大专院校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子女 “211”院校一本4000元;
    普通院校一至三本3000元
    大专2000元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每年一次 当年10月31日前
    中共惠水县委办公室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惠水县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
    暂行规定》的通知(惠党办发〔2008〕20号)
    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农村独生子女户子女14周岁以下的家庭 10元/月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每年一次 当年10月31日前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慰问金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农村部分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困难家庭 300元/次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每年春节前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惠水县财政局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作者: 来源:惠水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2-01-30 11:49:56
    惠水县财政局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序号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制度文件
    1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中共惠水县委
    组织部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核定的村常务干部;村民组小组长。 村常务干部根据岗位等级测算;
    村民组小组长按每月150元/人标准发放。
    镇(街道)按标准测算统计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审核报送(录入系统)→财政审批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黔南委办字〔2021〕32号
    2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核定的村常务干部 根据岗位等级测算 镇(街道)按标准测算统计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审核报送(录入系统)→财政审批 每季度一次 每季度末前 黔南委办字〔2021〕32号
    3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
    补贴
    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正常离任,且已退出岗位的村常务干部。 根据任职年限测算 镇(街道)按标准测算统计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审核报送(录入系统)→财政审批 每年一次 每年底前 黔组发〔2017〕1号
    4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惠水县教育局 省外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脱贫户子女。 一、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和普通高中: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二、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2、免(补)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农村贫困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局提出申请,县教育局汇总报县乡村振兴局审核确认后上传到财政集中统发系统,财政局审核后通过统发系统发放到学生提供“一卡通”账户或学生社保卡。 每半年一次 每年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 黔教助发【2017】92号
    5 2019年省级民族工作经费(”双培“培训项目) 惠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参加“双培”培训学员 40元/天 培训机构报民宗局,经审核后上传到省财政集中统发系统,财政局审核后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一卡通上。 每期培训结束,资料完、经审核后发放 每期培训结束,资料完、经审核后发放 黔财农【2019】32号
    6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惠水县民政局 城市低保对象 635元/月 申请—审核—审批 按月发放 每月10日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2021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发﹝2021﹞82号)
    7 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 938元/月 申请—审核—审批 按月发放 每月10日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黔南府发﹝2017﹞12号)
    8 特困人员护理补贴 特困人员全护理对象 1570元/月 认定—审核—审批 按月发放 每月10日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黔南府发﹝2017﹞12号)
    9 特困人员护理补贴 特困人员半自理对象 785元/月 认定—审核—审批 按月发放 每月10日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黔南府发﹝2017﹞12号)
    10 特困人员护理补贴 特困人员全自理对象 314元/月 认定—审核—审批 按月发放 每月10日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黔南府发﹝2017﹞12号)
    11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低保对象 4548元/年 申请—审核—审批 按月发放 每月10日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2021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发﹝2021﹞82号)
    12 精简退职老职工定期定量救济费 精简退职老职工 400元/月 申请—审核—审批 按月发放 每月10日 黔南州民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低保年度核查暨社会救助相关工作通知
    13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 一级:80元/月/人、二级:60元/月/人 申请—审核—审批 按月发放 每月10日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发〔2016〕192号)
    14 百岁老人高龄补贴 百岁老人 200元/月 申请—审核—审批 按月发放 每月10日 黔南州老龄办等20个部门《关于印发黔南州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南老龄办〔2014〕33号)
    15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孤儿 集中:1600元,散居:1050元 申请—审核—审批 每月一次 每月月末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黔民函[2020]14号)
    16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集中:1600元,散居:1050元 申请—审核—审批 每月一次 每月月末 关于印发《黔南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民发[2020]12号)
    17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省外技工院校) 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到人(惠水县籍就读省外技工院校,符合资助要求的教育精准扶贫学生) 每人每学期950元(每人每学年共1900元)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农村贫困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首次申请的农村贫困学生须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县级扶贫部门发放的《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或复印件)、涉农补贴“一卡通(一折通)”或学生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填写经就读学校盖章认可的《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申请表》;之后在当期学段内,只需按学年提交经就读学校盖章认可的《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申请表》即予以资助。 一年两次 秋季学期当年12月20日前,春季学期次年6月30日前 《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教助发(2017) 92号)
    18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危房改造对象到户 依省级实施方案确定 户申请、镇村审核公示、县审查备案 按申请发放 当年补贴资金在当年年底前兑付完毕 《贵州省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动态管理实施细则》
    19 惠水县2022年小(2)型水库公益性岗位补贴 惠水县水务局 巡坝责任人 采取工资加绩效的方式发放。工资每人每月800元,年终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每人400元。 水旱灾害防御服务中心上报巡坝责任人工资到县水务局,县水务局审核后上报到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巡坝责任人提供的一卡通账号。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黔财农〔2021〕21号
    20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惠水县农业农村局 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 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共3165.41万元,补贴标准45.71元/亩。 1、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核实申报;2、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负责基础数据核实、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础数据汇总,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每年一次 收到中央和省级资金后6个月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225号)、省财政厅等十九个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基〔2021〕9号)
    21 农机
    补贴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贵州省农机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购机者自主购机——到镇(街道办)办理补贴申请——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机具核验——县财政局通过统发系统结算,直补到卡。 每个月结算一次 收到申请后三个月内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贵州省农机补贴实施方案》
    22 农村厕所革命奖补资金 新建或改建(厕所)的农户 1200元每户 摸底-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补贴 一年一次 经地方政府组织初验,申请县级验收通过后按财政一卡通文件要求补贴兑现 《惠水县2021年农村“厕所革命”项目实施方案》
    23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夫妇 1200元/年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每年一次 当年10月31日前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24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9720元/年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每年一次 当年10月31日前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25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60周岁以下的夫妇 300元/年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每年一次 当年10月31日前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26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60周岁以下的夫妇 40元/年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每年一次 当年10月31日前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27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基础养老补贴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夫妇 780元/年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每年一次 当年10月31日前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28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列入低保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夫妇 1200元/年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每年一次 当年10月31日前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29 计划生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后,经鉴定为一至三级的并发症 一级3600元/年
    二级2400元/年
    三级2000元/年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每年一次 当年10月31日前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30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抚慰金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1至4级;妻子年满49周岁。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3万元
    独生子女伤残3级以上2万元
    独生子女伤残4级1万元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每年一次 当年10月31日前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31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女孩高中助学奖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就读高中(中专)的女孩 1200元/年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每年二次 当年6月30日前,11月30日前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32 农村独生子女户男孩高中助学奖 农村独生子女户就读高中(中专)的男孩 500元/年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每年二次 当年6月30日前,11月30日前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33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一次性大学助学奖 当年参加全国统一招考录取大专院校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子女 “211”院校一本4000元;
    普通院校一至三本3000元
    大专2000元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每年一次 当年10月31日前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34 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 农村独生子女户子女14周岁以下的家庭 10元/月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每年一次 当年10月31日前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35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慰问金 农村部分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困难家庭 300元/次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每年春节前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36 优抚对象生活补助金 惠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对象 根据不同优抚类别确定 个人申请→镇(街道)复核→县局录入逐级上报省厅审批 每月一次 25日前 黔退役军人发〖2021〗17号
    37 优抚对象慰问金 优抚对象 节前临时确定 无需申报按文件发放 每年两次 春节和八一节前 惠府办发〖2015〗65号
    38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优抚对象 按单据审核确定 个人提交→股室审核→领导审批 每月一次 一月以内 惠府办发〖2012〗228号
    39 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 惠水县应急管理局 自然灾害受灾人员 参照《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执行 户报→村评(核)→镇(街道)审→县定 无固定发放频次,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救助需求决定 无固定发放时间,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救助需求决定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的通知  黔应急〔2021〕25号
    40 城乡医疗救助 惠水县医疗保障局 1.扶贫部门与民政部门共同负责认定的救助保障对象: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的大病患者。
    2.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的救助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以及未成年人,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3.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认定的救助保障对象: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4.残联部门负责认定的对象:重度残疾人。
    1、重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
    2、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合规住院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救助封顶线3.5万元内分类别按比例给予救助。
    3、在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
    1、系统自动生成;
    2、个人申请:重大疾病患者就医产生的自付部分费用经户口所在地政府审核后符合城乡医疗救助申报条件的均可向县医疗保障局提交申报资料。
    根据患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定时发放 根据患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定时发放 1、《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60号)。
    2、  《黔南州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实施方案》(黔南府办函【2016】91号)
    41 因户施策项目补助 惠水县乡村振兴局 到户 根据资金单位及项目实施情况,预算申请填报 项目实施完毕后,经镇级、县级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报乡村振兴局审核按程序发放 按申请发放 单个项目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年度资金在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兑付 惠水县2022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补助标准
    42 防贫监测对象培训项目补助 到人 40元/人/天 将培训补贴申报资料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按举办的培训班次发放 培训工作完成15个工作日内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黔南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南人社发〔2021〕5号
    43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到户 贷款时银行利率,按季度核算 银行按季度提供贷款补贴人员名单及补贴金额,经报县政府获批后,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 每季度发放一次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号前 《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
    44 “雨露计划”助学补助 到户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补助标准:1900元/年/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补助标准:4500元/年/生 县乡村振兴局从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中提取学生姓名后,发至镇、村填报,经就读学校核实在校情况后,提供名单至县乡村振兴局,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县财政进行补贴发放 一年两次 每年6月30日前、12月15日前 《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实施好贵州省“雨露计划”的通知》(黔乡振函〔2021〕56号)
    45 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资金 惠水县乡村振兴局(惠水县生态移民局) 到户到人 600元/人/年
    一年一次 第一季度前 《省财政厅 省生态移民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度第一批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预算的通知》(黔财农【2021】204号)
    46 水库移民素质提升 到人

    一年一次
    暂无
    47 退耕还林补助(2020年新一轮退耕还林第一年补助资金兑现) 惠水县林业局 退耕农户 500元/亩 由退耕还林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实施退耕还林地块管护情况进行核查,并编制兑现清册报送至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审核后上传至财政集中发放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农村商业银行发放至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一次 新一轮退耕还林第一年应兑现补贴,省级下达中央资金后,按国家时限要求开展完第一次县级自查验收后6个月内据实兑付完毕 黔财建【2020】311号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退耕还林工程)的通知
    48 退耕还林补助(2022年应兑上一轮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 退耕农户 20元/亩 由退耕还林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实施退耕还林地块管护情况进行核查,并编制兑现清册报送至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审核后上传至财政集中发放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农村商业银行发放至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每年一次 每年12月20日前 黔财资环[2021]101号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上一轮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的通知
    49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国家级公益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15.75元/亩 由项目实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国家公益林地块管护情况进行核查,并编制兑现清册报送至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审核后上传至财政集中发放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农村商业银行发放至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每年一次 每年12月30日前 《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通知》(黔财资环〔2021〕97号)
    50 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地方公益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16元/亩 由项目实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地方公益林地块管护情况进行核查,并编制兑现清册报送至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审核后上传至财政集中发放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农村商业银行发放至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每年一次 每年12月30日前 参照《省财政厅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第一批)的通知》(黔财资环 [2020]23号)
    51 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 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10000元/年 由生态护林员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每月对护林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编制工资清册报送至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审核后上传至财政集中发放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农村商业银行发放至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每月一次 次月10日前 《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 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生态护林员补助)的通知》(黔财资环〔2021〕83号)
    52 天然林保护工程管护补助 天保护林员 按年度管护方案标准执行 由天保护林员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对天保护林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编制工资清册报送至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审核后上传至财政集中发放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农村商业银行发放至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每月一次 次月10日前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天然林管护补助)的通知》(黔财资环〔2021〕96号)、《省林业局关于做好 2022年天然林管护工作的通知》
    53 惠水县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项目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惠水县委员会 西部计划志愿者 1965.59 团县委造册录入一卡通系统-财政审批 月/次 月底 中青联发[2021] 4号、黔青联发〔2021〕14 号
    54 残疾人阳光助学 惠水县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大学新生 2000元/年 镇(街道)残联审核、县残联审联、州残联审联、上级拨款至县残联、县残联发放 每年1次 次年3月之前
    55 残疾人机动车燃油补贴  肢体残疾且有机动三轮车 260元/年 镇(街道)残联审核、县残联审联并录入系统、上级拨款至县残联、县残联发放 每年1次 每年12月20日前
    56 基层残联专职委员补助 基层残联专职委员 1400元/年 镇(街道)残联审核、县残联审联并上报州残联、上级拨款至县残联、县残联发放 每年1次 每年12月20日前
    57 残疾评定 新办理残疾人证且为智力、精神、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150元/年 镇(街道)残联审核、县残联审联并上报州残联、上级拨款至县残联、县残联发放 每年1次 每年12月20日前


    共青团惠水县委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作者: 来源:共青团惠水县委 发布日期: 2022-01-29 11:45:05
    共青团惠水县委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制度文件
    惠水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 共青团惠水县委 西部计划志愿者 1965.59 团县委造册录入一卡通系统—财政审批 月/次 月底 中青联发〔2021〕4号、黔青联发〔2021〕14号

    共青团惠水县委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xlsx

    关于印发《2021-2022年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青联发〔2021〕 4号).docx

    关于做好2021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黔青联发〔2021〕14 号).docx


    中共惠水县委组织部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作者: 来源:中共惠水县委组织部 发布日期: 2022-01-25 14:48:35
    中共惠水县委组织部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制度文件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中共惠水县委
    组织部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核定的村常务干部;村民组小组长。 村常务干部根据岗位等级测算;
    村民组小组长按每月150元/人标准发放。
    镇(街道)按标准测算统计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审核报送(录入系统)→财政审批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黔南委办字〔2021〕32号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中共惠水县委
    组织部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核定的村常务干部 根据岗位等级测算 镇(街道)按标准测算统计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审核报送(录入系统)→财政审批 每季度一次 每季度末前 黔南委办字〔2021〕32号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
    补贴
    中共惠水县委
    组织部
    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正常离任,且已退出岗位的村常务干部。 根据任职年限测算 镇(街道)按标准测算统计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审核报送(录入系统)→财政审批 每年一次 每年底前 黔组发〔2017〕1号

    (黔组发〔2017〕1号)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doc

    中共黔南州委办公室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村干部薪酬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docx


    惠水县民政局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作者:惠水县民政局 来源:惠水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2-01-24 19:00:57
    民政部门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制度文件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惠水县民政局 城市低保对象 635元/月 申请—审核—审批 按月发放 每月10日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2021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发﹝2021﹞82号)
    特困人员供养 惠水县民政局 特困人员 938元/月 申请—审核—审批 按月发放 每月10日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黔南府发﹝2017﹞12号)
    特困人员护理补贴 惠水县民政局 特困人员全护理对象 1570元/月 认定—审核—审批 按月发放 每月10日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黔南府发﹝2017﹞12号)
    特困人员护理补贴 惠水县民政局 特困人员半自理对象 785元/月 认定—审核—审批 按月发放 每月10日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黔南府发﹝2017﹞12号)
    特困人员护理补贴 惠水县民政局 特困人员全自理对象 314元/月 认定—审核—审批 按月发放 每月10日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黔南府发﹝2017﹞12号)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惠水县民政局 农村低保对象 4548元/年 申请—审核—审批 按月发放 每月10日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2021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发﹝2021﹞82号)
    精简退职老职工定期定量救济费 惠水县民政局 精简退职老职工 400元/月 申请—审核—审批 按月发放 每月10日 黔南州民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低保年度核查暨社会救助相关工作通知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惠水县民政局 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 一级:80元/月/人、二级:60元/月/人 申请—审核—审批 按月发放 每月10日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发〔2016〕192号)
    百岁老人高龄补贴 惠水县民政局 百岁老人 200元/月 申请—审核—审批 按月发放 每月10日 黔南州老龄办等20个部门《关于印发黔南州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南老龄办〔2014〕33号)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惠水县综合福利院 孤儿 集中:1600元,散居:1050元 申请—审核—审批 每月一次 每月月末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黔民函[2020]14号)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惠水县综合福利院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集中:1600元,散居:1050元 申请—审核—审批 每月一次 每月月末 关于印发《黔南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民发[2020]12号)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作者: 来源:惠水县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2-01-21 17:43:27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

    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制度文件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危房改造对象到户

    依省级实施方案确定

    户申请、镇村审核公示、县审查备案

    按申请发放

    当年补贴资金在当年年底前兑付完毕

    《贵州省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动态管理实施细则》

    惠水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作者:惠水县应急管理局 来源:惠水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01-21 12:39:40
    惠水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制度文件
    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 应急管理局 自然灾害受灾人员 参照《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执行 户报→村评(核)→镇(街道)审→县定 无固定发放频次,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救助需求决定 无固定发放时间,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救助需求决定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的通知 黔应急〔2021〕25号

    惠水县林业局惠民惠农政策补贴清单

    作者: 来源:惠水县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22-01-21 11:03:45

    惠水县教育局2022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作者:惠水县教育局 来源:惠水县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2-01-20 14:44:11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的通知黔财基函[2022]1号文件要求,现将惠水县教育局2022年惠民惠农政策补贴清单和补贴制度文件予以公示。

    补贴

    项目名称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

    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制度文件

    省外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脱贫户户子女。

    一、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和普通高中: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年;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年;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年。

    二、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年;2、免(补)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年、专科(高职)3500/.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农村贫困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县教育局汇总报乡村振兴局审核确认后上传到财政集中统发系统,财政局审核后通过统发系统发放到学生提供“一卡通”账户或学生社保卡。

    每年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

    黔教助发【201792


    水务部门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作者:裴成红 来源:惠水县水务局 发布日期: 2022-01-19 15:15:08
    水务部门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制度文件
    惠水县2022年小(2)型水库公益性岗位补贴 惠水县水务局 巡坝责任人 采取工资加绩效的方式发放。工资每人每月800元,年终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每人400元。 水旱灾害防御服务中心上报巡坝责任人工资到县水务局,县水务局审核后上报到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巡坝责任人提供的一卡通账号。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黔财农〔2021〕21号








    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的公布

    作者:​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2-01-18 16:01:44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2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的通知》(黔财基函〔2022〕1号)惠水县财政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惠民惠农政策补贴清单的工作提示》文件要求,现将《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在惠水县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同步公布《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附件1.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xlsx

    附件2.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pdf

    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18日



    惠水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新增2021年黔南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通知

    作者: 来源:惠水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1-11-01 10:35:55

    为保障我县医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惠水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惠水县新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医保发〔2021〕18号文件要求,按照《黔南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州两定机构评估规程的通知》文件规定,惠水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组织完成了县域内新申报基本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工作。现将新签订服务协议的4家零售药店纳入2021年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具体名单见附件。

    新纳入2021年度服务协议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相关医保政策。

    附件:惠水县2021年度新签订黔南州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惠水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1年11月1日

    2021年度新增签订黔南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单.xlsx

    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作者: 来源:惠水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1-06-21 16:51:47
    附件2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填制单位:惠水县财政局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制度文件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在任村干部包括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文书以及其他由财政统发固定报酬的村“两委”干部。 村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特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核定,其他村干部基本报酬由各地参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 镇(街道)审批上报村干部工资到县委组织部,经审核后上传到省财政集中统发系统,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一卡通账户上。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黔组发[2017]1号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在任村干部包括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文书以及其他由财政统发固定报酬的村“两委”干部。 按照“基础报酬+绩效报酬+评议报酬+薪级工资”的薪资待遇发放方式,保证村级干部报酬每月不低于3000元。 镇(街道)审批上报村干部绩效到县委组织部,经审核后上传到省财政集中统发系统,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一卡通账户上。 每季度一次 每季度末前 黔组发[2017]1号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正常离任村干部需符合黔组发〔2017〕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 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的,每人每年为1200元;累计任职满10—14年的,每人每年为1600元;累计任职满15—19年的,每人每年为1700元;累计任职满20—24年的,每人每年为1900元;累计任职满25—29年的,每人每年为2100元;累计任职满30年以上的,每人每年为2600元。 镇(街道)审批上报村干部工资到县委组织部,经审核后上传到省财政集中统发系统,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一卡通账户上。 每年一次 每年12月20日前 黔组发[2017]1号
    惠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抚恤补助 优抚对象 根据不同优抚类别确定 个人提交资料→村镇初审盖章→县局审核报送(录入系统)→州局复核→省厅审批 每月一次 每月25日前 黔退役军人发﹝2020﹞10号
    慰问金 优抚对象 春节500
    八一300
    无需个人申报、按文件发放 一年两次 节前 惠府办发(2015)65号
    惠水县医疗保障局 城乡医疗救助 1.扶贫部门与民政部门共同负责认定的救助保障对象: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的大病患者。
    2.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的救助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以及未成年人,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3.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认定的救助保障对象: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4.残联部门负责认定的对象:重度残疾人。

    1、重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
    2、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合规住院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救助封顶线3.5万元内分类别按比例给予救助。
    3、在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
    1、系统自动生成;
    2、个人申请:重大疾病患者就医产生的自付部分费用经户口所在地政府审核后符合城乡医疗
    根据患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定时发放 根据患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定时发放 《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60号)。
    2、  《黔南州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实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 1200元 1月村收集户籍材料公示之后上报镇(街道)卫计办公室,2月份镇审核公示后报县卫健局,县卫健局3月份复审上报州卫健局。 每年一次 每年9月前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国人口发【2004】39号)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死亡或伤残四级以上 死亡9720元
    伤残4200元
    1月村收集户籍材料公示之后上报镇(街道)卫计办公室,2月份镇审核公示后报县卫健局,县卫健局3月份复审上报州卫健局。 每半年一次 每年3月和9月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60周岁以下 300元 1月村收集户籍材料公示之后上报镇(街道)卫计办公室,2月份镇审核公示后报县卫健局,县卫健局3月份复审上报州卫健局。 每年一次 每年9月前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2011年12月20日)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60周岁以下 40元 1月村收集户籍材料公示之后上报镇(街道)卫计办公室,2月份镇审核公示后报县卫健局,县卫健局3月份复审上报州卫健局。 每年一次 每年9月前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2011年12月20日)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 780元 1月村收集户籍材料公示之后上报镇(街道)卫计办公室,2月份镇审核公示后报县卫健局,县卫健局3月份复审上报州卫健局。 每年一次 每年9月前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2011年12月20日)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夫妻,并且列入城镇低保家庭 1200元 1月村收集户籍材料公示之后上报镇(街道)卫计办公室,2月份镇审核公示后报县卫健局,县卫健局3月份复审上报州卫健局。 每年一次 每年9月前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2011年12月20日)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的人员 一级4800元,二级3600元,三级2400元 1月村收集户籍材料公示之后上报镇(街道)卫计办公室,2月份镇审核公示后报县卫健局,县卫健局3月份复审上报州卫健局。 每年一次 每年9月前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发[2011)62号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抚慰金 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死亡或伤残四级以上 死亡3万元,伤残3级及以上2万元,伤残4级1万元 1月村收集户籍材料公示之后上报镇(街道)卫计办公室,2月份镇审核公示后报县卫健局,县卫健局3月份复审上报州卫健局。 每年一次 每年9月前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2011年12月20日)
    惠水县扶贫办 小额贷款贴息 以户为单位,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 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按照基准利率全额给予贴息 放贷金融机构代符合条件的农户收集资料向县扶贫办申请,县扶贫办审核合格后向县财政申请贴息资金。 每季度一次 每季度末前 贵银保监发(2021)4号
    培训补贴 参加培训建档立卡户 40元/天/人 镇(街道)初步审核补贴对象名单,将名单上传到财政统发系统,县财政局再次审核后统一发放到培训学员提供的一卡通账户上。 培训结束后 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黔南人社【2020】5号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因户施策到户项目补助 未开展该项目 未开展该项目 未开展该项目 未开展该项目 未开展该项目 未开展该项目
    惠水县教育局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省外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一、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和普通高中: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二、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2、免(补)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农村贫困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县教育局报县级扶贫部门审核确认后上传到财政集中统发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学生提供“一卡通”账户或学生银行卡。 每半年一次 每年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 黔教助发【2017】92号
    惠水县农业农村局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 2021年上级资金文件及实施方案未下达,补贴资金及标准尚不明确。 1、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核实申报;2、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负责基础数据核实、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础数据汇总,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每年一次 每年12月20日前 省财政厅等十六个部门关于印发《2021年贵州省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目录》的通知(黔财基 [2020]25 号)
    农机
    补贴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贵州省农机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购机者自主购机——到镇(街道办)办理补贴申请——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机具核验——县财政局通过统发系统结算,直补到卡。 每个月结算一次 收到申请后三个月内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贵州省农机补贴实施方案》
    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危房改造对象到户 依省级实施方案确定 户申请、镇村审核公示、县审查备案 按申请发放 当年补贴资金在当年年底前兑付完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住建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省级农村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的通知
    惠水县林业局 退耕还林补助(2017年实施退耕还林第五年兑现补助) 退耕还林农户 400元/亩 由项目实施所在地镇(街道)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退耕还林地块进行检查验收,对保存率达80%及以上的地块进行兑现,由镇(街道)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兑现花名册到县林业局(退耕办),县林业局(退耕办)审核后上传至财政集中发放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五年分三次发放,项目实施第一年、第三年、第五年 6月30日前 黔财资环〔2020〕7号
    退耕还林补助(上一轮退耕还林生态林到期抚育补助) 退耕还林农户 20元/亩 由项目实施所在地镇(街道)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退耕还林地块进行检查验收,对保存率达80%及以上的地块进行兑现,由镇(街道)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兑现花名册到县林业局(退耕办),县林业局(退耕办)审核后上传至财政集中发放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每年一次 资金下达后10个月内据实兑付完毕。 黔财资环〔2020〕6号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国家级公益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15.75元/亩 由项目实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国家公益林地块管护情况进行核查,并编制兑现清册报送至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审核后上传至财政集中发放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农村商业银行发放至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每年一次 每年12月20日前 《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黔财资环〔2020〕6号)
    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地方公益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16元/亩 由项目实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地方公益林地块管护情况进行核查,并编制兑现清册报送至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审核后上传至财政集中发放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农村商业银行发放至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每年一次 每年12月20日前 《省财政厅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第一批)的通知》(黔财资环 [2020]23号)
    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 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10000元/年 由生态护林员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每月对护林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编制工资清册报送至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审核后上传至财政集中发放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农村商业银行发放至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每月一次 次月10日前 《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黔财资环〔2020〕7号)、《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第一批)的通知》(黔财资环〔2020〕21号)
    天然林保护工程管护补助 天保护林员 按年度管护方案标准执行 由天保护林员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对天保护林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编制工资清册报送至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审核后上传至财政集中发放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农村商业银行发放至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每月一次 次月10日前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黔财资环〔2020〕6号)、《省林业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集体和个人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工作的通知》
    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省外技工学校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县农村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1900元/人/学年 1、学生申请并填写申请表。2、受理单位审核。3、审核单位对通过的贫困生发放资助。 每年一次 受理单位在次年春季学期发放。 按照《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黔教助发〔2017〕92号)
    惠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建房补助 2016年以来无此项补助 2016年以来无此项补助 2016年以来无此项补助 2016年以来无此项补助 2016年以来无此项补助 2016年以来无此项补助
    2019年省级民族工作经费(”双培“培训项目) 参加“双培”培训学员 40元/天 培训机构报县民宗局,县民宗局审核后上传到财政集中统发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培训学员提供的一卡通账户上。 每期培训结束,资料完、经审核后发放  每期培训结束,资料完、经审核后发放 黔财农【2019】32号
    惠水县民政局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低保对象 农村低保标准补差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惠水县2021年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方案》
    分散供养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 特困供养对象 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1.5倍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重度残疾人 一级每月70元,二级每月50元 对象申请、镇(街道)初审、县残联审核、民政局审批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精简退休老职工定量救济费 六十年度精简退职人员 每月400元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黔南州民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低保年度核查暨社会救助相关工作通知》
    百岁老人生活补贴 100周岁以上老年人 每月100元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黔南州老龄办等20个部门《关于印发黔南州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南老龄办〔2014〕33号)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低保对象 城市低保标准补差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惠水县2021年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方案》
    分散供养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费 农村孤儿 每月1050元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黔民函[2020]14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农村户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农村户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每月1050元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黔民函[2020]14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惠水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惠水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生活补贴 补贴到人 600元/年 向县扶贫办申请、县扶贫办审核合格后向县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在一卡通系统进行发放到人 每季度一次 每季度末前 贵银保监发(2021)4号
    大中型水库移民素质提升补贴 未开展该补贴项目 未开展该补贴项目 未开展该补贴项目 未开展该补贴项目 未开展该补贴项目 未开展该补贴项目
    惠水县水务局 惠水县2021年小(2)型水库水公益岗位补贴 巡坝责任人 采取工资加绩效的方式发放。工资每人每月800元,年终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每人400元。 水旱灾害防御服务中心上报巡坝责任人工资到县水务局,县水务局审核后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巡坝责任人提供的一卡通账号。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黔财农〔2021〕21号
    注: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等;
    2.“补贴发放时间”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间,如:每月底前、每季度末前、每年12月20日前、 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作者:惠水县民政局 来源:惠水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1-06-11 10:39:09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填制单位:惠水县民政局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制度文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民政局

    农村低保对象

    农村低保标准补差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惠水县2021年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方案》

    分散供养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

    民政局

    特困供养对象

    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1.5倍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民政局

    重度残疾人

    一级每月70元,二级每月50元

    对象申请、镇(街道)初审、县残联审核、民政局审批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精简退休老职工定量救济费

    民政局

    六十年度精简退职人员

    每月400元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黔南州民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低保年度核查暨社会救助相关工作通知》

    百岁老人生活补贴

    民政局

    100周岁以上老年人

    每月100元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黔南州老龄办等20个部门《关于印发黔南州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南老龄办〔2014〕33号)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民政局

    城市低保对象

    城市低保标准补差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惠水县2021年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方案》

    分散供养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费


    民政局

    农村孤儿

    每月1050元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黔民函[2020]14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农村户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民政局

    农村户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每月1050元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黔民函[2020]14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注: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等;

           2.“补贴发放时间”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间,如:每月底前、每季度末前、每年1220日前、 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惠水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惠水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孙诗祺 来源:惠水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1-05-27 17:38:26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填制单位:惠水县农业农村局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

    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

    制度文件

    耕地

    地力

    保护

    补贴

    惠水

    县财

    政局

    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


    1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核实申报;2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负责基础数据核实、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础数据汇总,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通”集中统发到户。

    每年

    12月

    20日

    省财政厅等十六个部门关于印发《2021年贵州省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目录》的通知(黔财基[2020]25号)

    2021年上级资金文件及实施方案未下达,补贴资金及标准尚不明确。

    农机

    补贴

    惠水县农业农村局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贵州省农机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购机者自主购机——到镇(街道办)办理补贴申请——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机具核验——县财政局通过统发系统结算,直补到卡。

    每个月结算一次

    收到申请后三个月内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贵州省农机补贴实施方案》


    注: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等;

    2.“补贴发放时间”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间,如:每月底前、每季度末前、每年12月20日前、 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惠水县教育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公示

    作者:惠水县教育局 来源:惠水县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1-05-27 14:44:31

        根据省财政厅等十九部广关于印发《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基【2021】9号、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2017】92号文件要求,现将惠水县教育局2021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予以公示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制度文件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贵州省教育厅

    我县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在省外就读普通高中、中职学校一、二年级、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对象,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一、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年;

    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年;

    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年。

    二、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年;

    2.免(补)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年、专科(高职)3500/.年。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农村贫困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单位报县级扶贫部门审核确认后上传到省财政集中统发系统,财政局审核通过,最后由农村商业银行将资助金发放到“一卡通”或学生银行卡。

    每半年一次

    每年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

    黔教助发【201792



    林业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作者: 来源:惠水县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21-05-27 09:11:51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中共惠水县委组织部)

    作者: 来源:中共惠水县委组织部 发布日期: 2021-05-25 10:31:10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填制单位:中共惠水县委组织部

    补贴

    项目名称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

    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制度文件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在任村干部包括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文书以及其他由财政统发固定报酬的村“两委”干部。

    村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特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核定,其他村干部基本报酬由各地参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

    镇(街道)审批上报村干部工资到县委组织部,经审核后上传到省财政集中统发系统,财政局审核后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一卡通。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黔组发[2017]1号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在任村干部包括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文书以及其他由财政统发固定报酬的村“两委”干部

    按照“绩效报酬+评议报酬”的发放方式,村干部每月绩效奖励为1000元。

    镇(街道)审批上报村干部绩效到县委组织部,经审核后上传到省财政集中统发系统,财政局审核后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一卡通。

    每季度一次

    每季度末前

    黔组发[2017]1号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正常离任村干部需符合黔组发〔2017〕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

    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的,每人每年为1200元;累计任职满10—14年的,每人每年为1600元;累计任职满15—19年的,每人每年为1700元;累计任职满20—24年的,每人每年为1900元;累计任职满25—29年的,每人每年为2100元;累计任职满30年以上的,每人每年为2600元。

    镇(街道)审批上报村干部离任补贴到县委组织部,经审核后上传到省财政集中统发系统,财政局审核后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一卡通。

    每年一次

    每年12月20日前

    黔组发[2017]1号

    注: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等;

    2.“补贴发放时间”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间,如:每月底前、每季度末前、每年12月20日前、 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docx

    省钱省事!近期助企惠企政策一览

    作者: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日期: 2021-05-07 16:04:14

    2021年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速览

    作者: 来源:惠水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1-03-16 16:22:48

    2021年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速览

    一、覆盖人群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职工,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征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

    二、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2%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黔南州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80%,也不得超过上年度黔南州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总额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上年度黔南州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缴费比例6%和个人缴费比例2%之和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累计缴费年限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需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前已经参加工作的或20161231日以前参加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

    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后到201612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且20161231日以前未参加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

    20171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基本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满25年以上。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自愿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继续顺延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

    四、个人账户构成

    (一)参保职工个人帐户构成:1、职工本人缴费;2、参保职工未满40周岁的,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参保职工年满40周岁的,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5%划入;3、其他划入资金。

    (二)参保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构成:1、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年800元,年满70周岁未满80周岁的每人每年120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年1600元;2、其他划入资金。


    待遇类别

    待遇标准

    人员类别

    划入标准

    支付范围

    备注

    在职人员

    未满40周岁的

    缴费工资基数的3%

    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和健康体检的医疗费用;

    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国药准字号药品、消字号消毒制剂和中药饮片以及家用的医疗器械费用;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参保人使用除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外的预防接种疫苗费用;

    参保人参加大额医疗救治个人缴费费用。

    个人帐户中的本金和利息为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接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年满40周岁的

    缴费工资基数的3.5%

    退休人员

    不满70周岁的

    800/

    年满70周岁未满80周岁

    1200/

    年满80周岁及以上

    1600/



    四、待遇保障标准

    城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由个人账户支付。特殊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2万元,其中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高额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3万元。

    (一)住院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扣除个人自费部分、先行自付部分以后,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1.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200元;二级医院为400元;三级医院为6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以同级别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5%,最低不低于首次标准的50%

    经批准转院就医的(含州外突发疾病),省内转院每次为800元,省外转院每次为1000元。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参保职工起付标准的50%执行。

    2.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三级定点医院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90%,在二级定点医院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92%,在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94%


    医疗机构类别

    待遇标准

    待遇类别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级定点医院

    备注

    住院

    起付线

    州内(州外长期异地居住经备案州同州内)(元/次)

    首次住院

    200

    400

    600

    退休人员减半

    第二次住院

    150

    300

    450

    第三次及以后住院

    100

    200

    300

    省内转诊(元/次)

    800

    省外转诊(元/次)

    1000

    报销比例

    州内(州外长期异地居住经备案州同州内)

    94%

    92%

    90%


    经备案州外转诊

    90%


    非经备案州外就医

    72%


    未经批准自行转院的,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统筹基金结算标准的80%支付。



    (二)特殊疾病门诊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扣除个人自费部分、先行自付部分以后,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1.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各类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帕金森氏病、癫痫、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病毒性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有肺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有呼吸衰竭、冠心病伴有心肌梗塞、冠心病伴有严重心律失常、冠心病伴有心脏扩大、高血压性心脏病、高血压性脑病、高血压性肾病、糖尿病伴心损害、糖尿病性脑血管病变、糖尿病性肾病、糖尿病性周围神经病、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强直性脊柱炎、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共38种。

    2.起付标准: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起付标准为2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只承担一次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

    3.支付比例:

    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5个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无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其他特殊疾病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

    未经批准自行转院的,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统筹基金结算标准的80%支付。

    4.支付限额:

    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5个病种门诊治疗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元。

    其余病种门诊治疗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

    (三)高额医疗保险

    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应同时参加高额医疗保险。

    1.缴费标准:企业已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为每人每月14元,其他人员为每人每月16元。

    2.缴费途径:高额医疗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承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社会化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对个人缴纳的高额医疗保险费进行补助。

    3.待遇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在扣除个人自付费用后,由高额医疗保险金分段支付,20万元(含)以下按90%支付,20万元以上按95%支付,高额医疗保险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3万元。

    (四)医保目录分类管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简称“三目录”),“三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1.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使用《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的药品和使用《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乙类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职工个人须先自付10%、参保退休人员个人须先自付5%

    2.参保人员需先承担进口特殊医用材料计收价格的20%,剩余费用再按《黔南州城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管理办法》(黔南人社局发〔201022号)第五条标准计算乙类基数。《黔南州城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管理办法》(黔南人社局发〔201022号)第五条乙类基数计算标准是:1.单价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按实际申报价格计算基数;2.5000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按95%计算基数;3.单价在1000020000元以内(含20000元)的按90%计算基数;4.单价在2000030000元以内(含30000元)的按85%计算基数;5.单价在30000以上的按80%计算基数。

    (五)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1.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并发症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费用,由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参保人员经备案(含15天内补备案)在州外就医的,按照州内支付标准的90%支付;未经备案登记在州外就医的,按照州内支付标准的80%支付。

    医疗机构类别

    报销比例

    待遇类别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备注

    门诊产前检查和住院医疗费用

    州内

    90%

    没有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限额,不区分甲、乙类

    经备案州外就医

    81%

    非经备案州外就医

    72%

    失业前为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的,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的配偶符合政策生育,其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1个月的黔南州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2.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0.5×产(休)假天数。

    产(休)假天数计算标准: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享受产假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津贴与女职工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基金补齐;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医保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

    五、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

    (一)备案流程

    1.省内转诊转院:由参保职工就医所在县(市)最高级别的定点医院提出转诊转院申请,按规定填报《黔南州转诊转院申请表》,参保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参保地(或提出转诊转院申请的医院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2.省外转诊转院:由三级定点医院提出转诊转院申请,按规定填报《黔南州转诊转院申请表》,参保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参保地(或提出转诊转院申请的医院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3.突出疾病备案:参保职工提供突发疾病证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参保职工由于病情紧急,来不及提前办理转诊转院备案,可在就医后15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二)待遇报销

    1.转诊转院到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院就诊的,参保职工凭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在医院报销。

    2.转诊转院到未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院就诊的,参保职工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需本人先行全部用现金垫付,提供有效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医保卡复印件、诊断证明、费用明细等资料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3.参保职工在非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六、城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范围

    (一)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基金报销: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急诊除外)和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6.因违法犯罪、吸毒、斗殴、自杀及自残(精神病患者除外)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下列诊疗项目费用不纳入医保基金报销

    1.服务项目类

    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各种健康体检。

    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近视眼矫形术。

    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

    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2021年黔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速览

    作者: 来源:惠水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1-03-08 10:03:13

    2021年黔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速览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人群

    我州城乡居民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外,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选择

    (一)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未在户籍地参保的异地常住人口,可凭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三)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的大中专学生,可以选择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认定地参保);

    (四)新生儿可在户籍地或父母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五)非从业的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员,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以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2021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80元,财政补助每人不低于550元。继续实行特殊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政策,对具有多重特殊困难群体身份属性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资助,资助数额不超过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特殊困难群体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扣除财政资助后剩余个人自缴部分。

    四、2021年度参保资助对象及标准

    (一)定额资助对象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按照每人140元标准由政府予以定额资助。

    2.最低生活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二)全额资助对象

    1.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和城乡贫困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执行全额资助政策。

    2.孤儿、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由县级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以上资助对象以外的其它特殊困难人群,其资助标准由各县(市)根据中央和省的政策文件结合实际进行明确。

    五、统一集中征缴时限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按自然年度缴费,采用以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补充的参保缴费方式。城乡居民应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2021年度集中征缴期为20201116日至2021331日。未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可通过零星缴费方式,于202141日至1231日期间,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830元)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六、医疗待遇享受权益

    (一)集中征缴期内缴费待遇享受

    集中征缴期内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20211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集中征缴期外缴费待遇享受

    未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动态参保期待遇享受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孤儿、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全年动态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不实行动态参保政策,在集中征缴期后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3.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个人按当年缴费标准(280元)缴纳,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新生儿实行90日动态参保,统一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自出生之日起90日后(不含90日)参保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对未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的新生儿,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监护人完善其身份信息后,可纳入医保报销。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可纳入医保报销。

    5.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在职工医保暂停缴费90日内(含90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不含90日)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门诊待遇和住院待遇,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50万元,其中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25万元,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特殊困难人员大病保险不设封顶线。

    (一)普通门诊

    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扣除个人自费部分、先行自付部分以后,剩余的医疗费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相对应的支付比例由基金支付。普通门诊报销不设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合并计算为25万元支付比例如下:


    项目

    村卫生室

    (社区卫生服务站)

    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级医疗机构

    州外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

    支付比例

    60%

    55%

    45%

    30%




    (二)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措施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确诊为高血压(包括Ⅰ级高血压中的高危和很高危、Ⅱ级高血压、Ⅲ级高血压)且未发生靶器官损害、或诊断为糖尿病(Ⅰ型、Ⅱ型)且未发生靶器官损害,需要长期采取门诊药物治疗的,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实行定患者、定机构、定保障范围、待遇变更审核管理。

    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50%2、起付线和支付限额:不设起付线,参保年度内高血压支付限额为800元,糖尿病支付限额为1200元,同时合并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支付限额为2000元。

    (三)特殊疾病门诊

    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扣除个人自费部分、先行自付部分以后,由基金按比例支付。特殊疾病门诊报销不设起付标准根据疾病种类设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基金支付比例如下:

    项目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经批准外出治疗或购药

    非经批准外出治疗或购药

    支付比例

    70%

    65%

    60%

    50%

    30%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各类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帕金森氏病、癫痫、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病毒性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有肺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有呼吸衰竭、冠心病伴有心肌梗塞、冠心病伴有严重心律失常、冠心病伴有心脏扩大、高血压性心脏病、高血压性脑病、高血压性肾病、糖尿病伴心损害、糖尿病性脑血管病变、糖尿病性肾病、糖尿病性周围神经病、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共37种。

    支付限额:1、各类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血友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含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不单独设置最高支付限额。2、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5个病种门诊治疗基金支付年度最高限额为7000元。3、其余每例特殊疾病病种门诊治疗基金支付年度最高限额为6000元。

    (四)普通住院

    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个人自费部分、先行自付部分以后,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基金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如下:

    项目

    及以下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经批准省内转院

    经批准省外转院

    非经批准转外就医

    首次起付标准(元/次)

    100

    400

    800

    1000

    1500

    1500

    支付比例

    80%

    75%

    65%

    55%

    55%

    30%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以同级别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5%,最低不低于首次标准的50%。参保人员长期在州外居住的,应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登记,按照统筹区内同类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政策执行。未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登记的,按非经批准转外就医政策执行。

    (五)重大疾病

    凡符合全省统一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病种,按照省级政策规定支付。

    25种重大疾病病种范围:0-18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8岁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A、血友病B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和儿童苯丙酮尿症

    (六)大病保险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所发生的特殊疾病门诊、普通住院和重大疾病救治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部分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普通居民为7000元,特殊困难群体为3500元)以上的,由大病保险分段进行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其中特殊困难群体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分段支付比例: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分段支付标准

    个人累计自付扣除起付线后

    医疗费用分段(单位:元)

    支付比例

    普通居民

    特殊困难群体

    一段

    年度起付线以上-35000(含35000

    60%

    65%

    二段

    35000-100000(含100000

    70%

    75%

    三段

    100000-250000(含250000

    80%

    85%

    四段

    250000以上

    90%

    95%


    特殊困难群体范围:包括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七)医保目录分类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简称“三目录”),“三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1、“三目录”外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自费。

    2、乙类项目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行自付,先行自付比例为10%,剩余部分再按医保政策予以报销。

    3、特殊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4、医用材料按费用分段自付,剩余部分再按医保政策予以报销。分段先行自付比例如下:

    医用耗材价格(元)

    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国产材料

    进口材料

    0-5000(含5000

    10%

    30%

    5000-10000(含10000

    20%

    40%

    10000-30000(含30000

    30%

    50%

    30000以上

    50%

    70%


    (八)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所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当次所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新生儿检查、护理等医疗费用纳入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合并报销。

    八、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

    (一)备案流程

    1、长期在州外务工、异地居住参保人员,需提前填写《黔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登记表》,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登记后,原则上半年内不得变更。

    2、因病情原因需转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就医所在地同类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已开通电子转诊的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城乡居民医保系统备案,未开通电子转诊的按要求填写《黔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危急重病人来不及办理转诊转院备案,参保人员可先转外异地就医,并在就医后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补办备案手续。

    已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登记的参保人员,由于病情原因需要转到居住地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居住地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证明,经窗口、电话传真等渠道,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3、因外出、旅游、探亲等情况在外地突发疾病,参保人员可先就近就医,并在就医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诊断证明经窗口、电话传真等渠道,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待遇报销

    1、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参保人员经异地就医备案,在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产生住院医药费用,凭有效就医凭证(有效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等)实行直接结算,只需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2、异地就医非即时结算:经异地就医备案,因网络原因无法直接结算的医药费用;非经异地就医备案,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医药费用;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医药费用;参保人员需提供所需医院发票、住院(门急诊)费用清单、诊断证明(门诊提供门诊病历或处方单、住院提供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等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黔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

    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一)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支出;

    (二)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出

    (三)政策范围内特殊药品购药费用支出;

    (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用支出;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费用支出。

    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范围

    (一)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医药费用。

    (二)服务项目类

    1.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取暖(降温)费、电视、电话、空调、电炉(微波炉)、煤气、电冰箱等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2.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费、诊断建议书费等。

    3.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上门服务费、自请特别护理费、家庭病床费、生活服务费、陪护费、护工费、输血互助金、储血费、门诊煎药费、中药加工费等。

    4.其他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三)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如洁齿、色斑牙、黄黑牙、除皱、脱毛、雀斑、粉刺、平疣、痤疮、祛斑、疤痕、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脱痣、穿耳、隆鼻、酒窝再造、单眼皮改双眼皮、厚唇变薄唇、丰唇、按摩、唇裂修补术后整形术、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等。

    2.各种非功能型整容、矫正矫形等非疾病医疗项目。如验光配镜、装配义眼、隆乳、脂肪抽吸、变性、矫治口吃、斜视、“O”形腿、“X”形腿、屈光不正、视力矫正、镶牙、牙正畸、假牙、正颌、牙列不整矫治、牙缺损、种植牙、烤磁牙、鼻畸形矫正、包皮过长、副乳等。

    3.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性别检查等诊疗项目。

    4.各种预防、保健性(除围产期保健、传染病防控检查外)体检项目,如疾病普查普治、婚前体检、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

    5.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营养咨询、疾病咨询)、各种预测(包括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各种鉴定(司法鉴定、伤残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亲子鉴定)、健康指导等项目。

    (四)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眼、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残疾车)、畸形鞋垫、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等器具。

    3.各种家用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

    4.物价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五)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人类器官源或组织源以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等。

    2.除肝、肾、肺、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造血干细胞(骨髓、脐血)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术费用。

    3.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止痛床)、内镜逆行阑尾造影术等诊疗项目。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

    5.各种不育(孕)症、人工受孕、试管胚胎培植及植入、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6.各地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六)其他情形

    1.因打架、斗殴、吸毒、偷盗、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酗酒、自残、自杀等行为(精神疾病除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境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4.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和未取得收费项目许可的诊疗项目。

    5.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职业病、工伤、意外伤害等应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6.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


    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惠水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的公告

    作者:惠水县政府办 来源:好花红惠水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 2020-11-14 09:00:00

    全县广大城乡居民:

    根据《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0〕77号)文件精神,为便利广大城乡居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现将202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保对象

    未参加职工医保的所有城乡居民。

    二、参保缴费标准

    (一)普通人群

    2021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280元/人,财政补助不低于550元/人。

    (二)特殊人群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140元/人,政府定额资助140元/人。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个人缴费160元/人,政府资助120元/人。

    3.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政府全额资助280元/人。

    4.孤儿、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政府全额资助280元/人。

    5.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政府全额资助280元/人。

    对具有多重特殊困难群体身份属性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资助,资助数额不超过年度个人缴费标准。

    三、缴费方式及征缴时限

    (一)缴费方式

    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用以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补充的参保方式。

    (二)征缴时限

    1.集中征缴:期限为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3月31日,按2021年度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280元)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2.零星缴费:未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可在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继续缴纳,按2021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830元)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四、待遇享受权益

    (一)普通人群待遇享受

    集中征缴期内缴费参保的城乡居民,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在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的城乡居民,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特殊人群待遇享受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孤儿、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全年动态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2.其他特殊困难群体不实行动态参保政策,在集中征缴期后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830元)缴纳。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身份认定前已全额缴费的,在其身份认定后3个月内,由县医保局将个人先行缴纳的应由政府资助的参保资金退还参保人员。

    3.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个人按当年缴费标准(280元)缴纳,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新生儿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统一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后90日内(含90日)为其办理参保缴费的,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280元)缴纳,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的,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830元)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5.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在职工医保暂停缴费90日内(含90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不含90日)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830元)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6.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的大中专学生,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参保地的医保待遇政策。

    五、参保缴费渠道

    (一)移动POS机缴费

    缴费人可以在村委会或各村、组具有移动POS机的商户处以划卡或现金方式完成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缴纳,且有缴费回执单。目前支持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移动POS机有: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村村通”业务的移动POS机。 

    (二)“非接触式”缴费渠道

    1.微信“城市服务”。在微信里依次点击“我”→“支付”→“城市服务”→热门服务的“社保”→“贵州社保缴费服务”,根据提示输入人员身份、险种、缴费金额等信息后完成支付。 

    2.支付宝“市民中心”。在支付宝里依次点击“市民中心”→“社保”→“社保缴费”,根据提示输入人员身份信息后,点击“查询缴费”,选择缴费险种、缴费金额等信息后完成支付。

    3.“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关注“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后,在下方导航栏里依次选择“享服务”→“社保缴费”,根据提示输入人员身份、险种、缴费金额等信息后完成支付。

    4.“智慧税务”APP。下载“智慧税务”APP,进入“社保缴费”页面,根据提示输入人员身份信息后,点击“查询缴费”,选择缴费险种、缴费金额等信息后完成支付。

    5.网上银行。缴费人可以通过在手机安装银行手机APP,注册、登录后在“社保缴费”功能下直接进行缴费,缴费成功后可随时进行查询。目前支持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银行手机APP有:(1)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的“贵州农信”或“黔农云”APP;(2)农业银行的“农行掌上银行”APP软件;(3)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贵州银行、遵义新蒲长征村镇银行等手机银行APP。

    (三)银行柜面缴费

    缴费人可以在县内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农业银行、工商银行、贵阳银行、贵州银行柜面缴费,缴费成功有银行回执单可作为缴费凭证。

    (四)镇(街道)村组干部代办缴费

    由镇(街道)及村、组代办人员代收,代办人员向缴费人收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登记到台账后,到税务局统一缴纳。缴纳成功后,各镇(街道)以村为单位统一公示加盖税务局公章的缴费清册(包含具体人员名字、身份证号、缴费金额等内容),公示的缴费清册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已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凭证。有需要单独开具缴费证明的缴费人,可到税务机关开具缴费证明。

    (五)税务机关办税窗口缴费

    可到惠水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进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地点:惠水县政务中心二楼。

    (六)税务机关自助办税服务区缴费

    可到惠水县税务局自助办税服务区进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地点:1、惠水县政务中心二楼。2、惠水县车辆管理所内(惠水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缴费所需资料:参保人员身份信息(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银行卡。

    新参保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到居住地的镇(街道)办理参保登记后方可缴费。

    以上缴费方式缴费人可自行缴费或代其他缴费人缴费。

    县医保局咨询电话:4900078、4900651

    县税务局咨询电话:6221779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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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何永初 来源:惠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0-10-16 10:12:03

    ​惠水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介绍

    作者: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0-10-13 17:46:39

    为更好的促进社会就业,鼓励广大失业人员通过自身努力自谋职业,根据《黔南州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黔南人社厅通〔2013〕65号)文件,我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对象

    (一)具有惠水县城镇户籍,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就业局)申领《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的认定为就业困难援助对象的就业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指除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领取各类营业执照、公益性岗位安置等以外,以个人或社区、居委会等组织形式非全日制、临时性等弹性工作方式,通过为社会提供劳动获得报酬的就业形式。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具体包括:

    1、在社区内从事家政服务、家电(自行车等)修理、修鞋、配钥匙、再生资源回收、服装织补、早餐点、学生小饭桌等便民服务性工作的人员;

    2、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打零工等其他类型的非全日制临时就业者;

    3、以自家住所为工作地点,按要求进行各种来料或半成品加工,如小部件组装、钉纽扣、做绢花、加工货卡信封等以获得一定的报酬的家庭就业。

    从登记失业起至灵活就业期间内主动参加服务中心组织的职业介绍及就业培训等,但当年未主动参加服务中心组织的职业介绍及就业培训的不得申请补贴。

    二、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当期实际缴纳费的三分之二(缴费基数不得超过上年度贵州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享受补贴时间为准),其余人员最长累计不超过3年。

    三、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需复印本人页;户籍、常住地址页;就业登记情况页(须注明:灵活就业)及当年度审验情况页(年审:合格);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多彩贵州·度假康养胜地” 2020年度假旅游优惠政策

    作者: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 来源: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宣传推广与合作交流处 发布日期: 2020-10-10 11:54:51

     

    一、优惠时间

      202081日至2020年1231(共153)。

    二、优惠内容

    (一)景区门票五折

    1.2020年贵州省内开放的A级景区(不包括温泉景区和景区内特许经营性项目)对包括贵州在内的全国所有省(区、市)游客,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实行景区门票挂牌价五折优惠。
        优惠凭证:国内居民以本人身份证作为身份凭证。
        2.2020年贵州省内开放的A级景区(不包括温泉景区和景区内特许经营性项目)对全国医务工作者、疾控工作人员、乡村医生实行免票政策。
        优惠凭证:医师证、护士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卫健委(原卫生部和计生委)共同颁发的职业资格证或其它医务工作相关资格证件;疾控工作人员工作证件;乡村医生证或其它相关证件。
        (二)“一码游贵州”预约四折
        2020年贵州省内开放的A级景区(不包括温泉景区和景区内特许经营性项目),对通过“一码游贵州”微信小程序预约并购买A级景区门票的游客,实行景区门票挂牌价四折优惠。
        优惠凭证:国内居民以本人身份证作为身份凭证。
        (三)旅游包机奖励
        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100人(含)以上的旅行团,从江苏省、浙江省、四川省、湖南省、广东省境内乘包机来黔旅游,包机在贵州省境内机场进港,且游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3晚的,给予旅行社每架次3万元奖励。
       (四)旅游专列奖励
        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 300 人(含)以上的旅行团,从江苏省、浙江省、四川省、湖南省、广东省境内乘旅游专列或包车厢来黔旅游,旅游专列在贵州省境内入站,且游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3晚的,给予旅行社每车次6万元奖励;游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4晚的,给予旅行社每车次7万元奖励;游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5晚的,给予旅行社每车次8万元奖励。
       (五)1000万元惠民优惠券
        向来黔旅游的游客发放总共价值1000万元的贵州文化旅游惠民优惠券。

    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直达” 惠企政策清单

    作者: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0-09-29 10:51:08


    一、培训类补贴

    (一)疫情期间“以工代训”补贴

    1.扶持对象:2020年内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企业;吸纳建档立卡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参保企业、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的各类企业。

    2.补贴标准:按企业或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就业人数和不超过每月支付给职工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程序: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初次申领)、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或工资发放清册(其中停工停产企业还需提供上一季度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政策实施截止时间20201231

    (二)普通“以工代训”补贴

    1.扶持对象:吸纳建档立卡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参保企业。

    2.补贴标准:按企业或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就业人数和不超过每月支付给职工工资收入的30%,给予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申报程序:生产经营主体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和建档立卡或易地搬迁劳动力共同签字认可的工资发放清单或通过银行支付工资的相关凭证等材料。

    政策实施截止时间20211231

    (三)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

    1.政策内容:企业对1年内新录用职工开展基本技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维权保障、禁毒戒毒知识等培训,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段实施,培训学时不低于30课时(每天不低于6个课时,下同),时间跨度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安全证书),按照每人不高于500元给予企业补贴

    2.申报程序:企业向县人社局申请举办培训班、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申请补贴。

    (四)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1.政策内容:企业对职工组织开展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安全技能培训,累计培训学时不低于30课时,最长不超过120课时,对培训后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安全证书)的,按100//天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2.申报程序:企业向县人社局申请举办培训班、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申请补贴。

    (五)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1.政策内容:对企业新录用人员和转岗人员(普通职工40周岁以下;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年龄在45周岁以下),按照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培训周期至少1年,一般情况下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2.申报程序:企业向县人社局申请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审批同意后由企业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共同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申请补贴(根据需要可预拨50%的培训补贴)。

    二、创业补贴

    (一)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

    1.补贴对象

    ①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州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并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②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合作社式扶贫车间”,苗绣特色编织等“居家式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补贴标准

    ①每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给予800元一次性补贴。

    ②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给予500元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

    3.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应向县人社局提供以下材料:《惠水县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申报审批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入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备注: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抗疫特别国债资金使用相关政策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18号)文件精神,截止20201231日,对于通过劳务就业扶贫大数据平台精准匹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登记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不低于等地最低工资标准(1570/)的各类用人单位,凭单位资质证明、吸纳人员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包含约定劳动报酬条款)可向县人社局申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人。

    (二)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1.补贴对象:3年内在我县辖区首次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实体,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符合以下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农民工、残疾人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所创办的项目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至申报之日已连续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并吸纳1人(含1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向,且创业者本人需缴纳社会保险;

    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补贴标准

    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5000元一

    次性创业补贴。

    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获得500元/月的经营场所(土地流转)租赁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有多个经济实体的同一法定代表人只能享受1次自主创业经营场所(土地流转)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申报程序: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原件验正)、身份证复印件(需原件验正)、农民工要提供户口本复印件(要有户主栏)、就业失业登记证、离校两年内大学生(毕业证书)、退役证(残疾证)、《惠水县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报审批表》、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其租赁费用收款收据复印件。经人社局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个体对公账户或法人银行账户。

    (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1.贷款对象惠水县户籍人员或在本地居住时间满一年以上,县域境内创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愿望的以下人员:①城镇登记失业人员;②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③复员转业退役军人;④刑满释放人员;⑤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⑦返乡创业农民工;⑧网络商户;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⑩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贷款额度、期限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予以贴息)。对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予以贴息)。

    3.贴息标准对个人按规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实际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给予贴息,其中,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二、社会保险补贴

    4.申报程序申请人向户籍或经营场所所在地镇(街道)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与所在镇办的农商支行共同对申请对象的项目进行实地评估→报县小贷中心复核后反馈至经办金融机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县小贷中心对申请对象的评审意见发放贷款并做好贷后管理工作→金融机构按季提供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明细表给县小贷中心,双方核定实际金额后及时拨付给贷款对象。

    三、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政策内容: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内。

    (二)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向县人社局申请,并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四、就业见习补贴

    (一)政策内容: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贵州籍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以及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企业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部分特殊专业,可扩大到毕业2年内未就业外省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见习时间为3-12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二)补贴标准:每月给予企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补贴,见习期间企业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的给予每人300/人的补贴。留用见习期满人员的按500/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企业,见习补贴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申报程序:见习单位向县人社局申请,并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

    五、补贴到个人

    (一)企业职工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补贴到个人)

    1.补贴对象:202011-1231日,本省注册企业中,连续三个月工资收入(包括所有货币性收入)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70/月)的职工。

    2、补贴标准:1000/人

    3申报程序补助由企业代职工申报,提交企业资质证明、职工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劳务协议)、近三月工资发放证明(银行流水等)等材料向县人社局申报补贴。政策自20207月起至20201231日止。

    政策实施截止时间20201231

    (二)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2020届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到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补贴标准:1500/人

    3.申报程序:由企业代职工申报,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与高校毕业生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吸纳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2019年度财务报表(企业盖章)、工资发放表(企业盖章)(近一年的)

    惠水县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就业补贴)申报审批表(企业盖章)、惠水县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纸质盖章版和电子版)。

    政策实施截止时间20201231日。

    六、社会保险减免政策

    (一)政策内容:1.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12月底。对大型企业和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6月底;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政策。

    (二)政策有效期:1.中小微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20202月至202012月;2.大型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到20202月至20206月。

    (三)扶持对象及享受条件:中小微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大型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

    (四)申报程序:无需申报,由参保的经办机构直接根据参保单位划型,在缴费通知单中进行核减。

    七、(企业)社会保险缓缴政策

    (一)政策内容: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政策。

    (二)政策有效期:202012月底。

    (三)扶持对象及享受条件: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

    (四)申报程序:符合享受缓缴政策的参保企业,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受疫情影响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可通过互联网在“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下载),并签订缓缴承诺。由社保经办机构经市(州)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公示后执行。

    八、持续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一)政策内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继续执行阶段性下调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即失业保险单位比例为0.7%,个人比例为0.3%。工伤保险继续以现行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

    (二)政策有效期:1.养老保险:长期执行;2.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执行,下调期限不超过2021430日。

    (三)扶持对象及享受条件:所有参保单位。

    (四)申报程序:无需申报,参保单位按规定正常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申报手续。

    九、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政策内容:2020年度,对在疫情期间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到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二)政策有效期:20201月至12月。

    (三)扶持对象及享受条件:1.30人以上参保企业上年度裁员率不超过5.5%,30人(含)以下参保企业上年度裁员不超过1人或裁员率不超过20%;2.参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区域环保政策。

    (四)申报程序:贵州省网报系统申报或参保所在地社保局窗口申报。

    十、失业保险扩大享受范围

    (一)政策内容:1.2019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2.2020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照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执行。3.20205月至12月,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20191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我省城市低保第一档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二)政策有效期:1.201912月起;2.20203月至12月;3.20205月至12

    (三)扶持对象及享受条件:见政策内容。

    (四)申报程序:可在贵州社保APP申报或参保所在地社保局窗口申报。

    具体请咨询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854-6221375


    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

    作者: 来源: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0-08-18 15:59:05

    广大失业保险参保人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9号),不折不扣做好我县失业保险保障扩围工作,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特对失业保险金申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主要内容

    (一)关于失业保险金(按规定目前我省失业保险金执行标准为1611元/人·月)。一是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参保缴费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24个月。领金期间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2020年3月至6月,享受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二是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关于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按规定目前我省失业补助金执行标准为1289元/人·月)。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照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执行。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不得与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停发情形参照失业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2020年3月至6月,可享受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三)关于一次性生活补助。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按规定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和连续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的计算期限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四)关于阶段性临时生活补助(按规定目前我省临时生活补助执行标准为695元/人·月)。2020年5月至12月,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我省城市低保第一档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不得与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停发情形参照失业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

    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提交的材料

    失业人员可凭社保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

    三、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渠道

    (一)国家平台申领失业补助。失业人员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全国统一入口,网上申领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请按照以下步骤申领失业补助金:

    第一步“选地区”。选择“申领开通地区查询”,查询所在申领参保地是否开通网上申领服务。

    第二步“办申请”。凡已开通服务的地区,选择“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或“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办理网上申领。

    第三步“查结果”。选择“失业保险金审核结果查询”或“失业补助金审核结果查询”,查询审核结果。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发放相关待遇。

    (二)“贵州社保”APP 申领失业补助

    失业人员可以在[应用宝]商城搜索下载[贵州社保] APP,安装后按照提示进行申领,具体操作如下:

    1、失业保险金:

    “输入身份证和社保卡密码进行登录—点击办事—失业金申领—我已阅读并知晓—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即完成申领程序,申领成功后,失业人员可于5个工作日内在“办事”模块点击“失业金申领情况”查询申领审核情况。

    2、失业补助金:

    “登录—办事—阶段性失业补助申领—我已阅读并知晓一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即完成申领程序,申领成功后,失业人员可于5个工作日内在“办事”模块点击“阶段性失业补助申领查询”查询申领审核情况。

    3、失业保险持证补贴申领申请

    “登录—办事—失业保险持证补贴申请—输入身份证号码查询—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即完成申领程序,申领成功后,失业人员可于5个工作日内在“办事”模块点击“失业保险持证补贴申领查询”查询申领审核情况。

    注意:为保证能顺利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请在申请“提交”结束后及时将社保卡激活金融功能;如若在申领过程中提示“存在有效的参保信息,请与原单位联系”的信息,请与本单位联系进行停保处理以后再重新操作。

    四、网上申领的审核期限

    通过网上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要5个工作日进行审核。

    五、各申领人员在申领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可联系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人员进行指导。

    联系人:舒波波   肖礼敬

    联系电话:0854—6229530

    附:贵州省阶段性失业保险补助网上申领须知.docx

                                         惠水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2020年7月14日

    国家和我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出台的涉企优惠政策汇编

    作者: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 2020-06-17 15:22:21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有效应对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国家和我省陆续出台了系列政策措施意见,特别是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提出了大量管用、实用、好用的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为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恢复经济活动,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按照省政府“效能提升年”工作部署,为让更多企业了解和享受政策红利,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相关部门,从税收、财政、金融、社保、就业、用能、土地、政务服务等八个方面,系统收集整理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和我省支持企业发展的258条优惠政策和措施,并梳理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政策联系人、联系方式,畅通了政策咨询落实渠道,以期通过大力推广、广泛宣传,为企业纾难解困提供有力支持,进一步激发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活力。

    税收减免政策

    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2.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杨勇  0851-86906022  韦霖  0851-85215792  潘韬 0851-85215527

    3.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韦霖 0851-85215792 潘韬 0851-85215527

    4.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韦霖0851-85215792,潘韬 0851-85215527

    5.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6.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潘韬 0851-85215527,卢薇0851-86906019

    7.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8.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向阳  0851-85215510

    9.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卢薇  0851-86906019

    10.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直接向医院捐赠的,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卢薇  0851-86906019, 向阳 0851-85215510

    1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其他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用以后5年内的所得弥补;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弥补年限可延长至10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工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的通知》(黔税发〔2020〕9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卢薇 0851-86906019。

    12.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卢薇  0851-86906019

    13.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2020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邓群芳  0851-86906082

    14.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邓群芳  0851-86906082

    15.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2017年第172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第21号公告)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16.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韦霖0851-85215792

    17.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结束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2020年第11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杨珺  0851-86892502

    18.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减免滞纳金有关政策。对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申报地海关经审核企业提交的书面延期申请(最长3个月)和缴税计划,可准予企业延期缴税;对于2020年1-4月申报进口的担保放行货物,海关最长可延期3个月向担保机构索赔。对企业在海关核准的缴税计划内缴税的,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的要求,可予以减免滞纳金。减免滞纳金期间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海关总署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减免滞纳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署税函〔2020〕58号)

    联系人:贵阳海关综合业务二处 陈林  0851-85786168

    19.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2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方减免租金的房产出租方,按实际收取的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应税房产,凭政府相关证明,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20〕17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戴朴 0851-8683861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韦霖 0851-85215792

    20.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或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工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的通知》(黔税发〔2020〕9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王丹 0851-86906027

    21.对于境外采购口罩等防疫医疗物资过程中产生的境外佣金和国际运输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手续。自2020年1月1日起,贵州省全面实现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工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的通知》(黔税发〔2020〕9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黄娟  0851-85215537

    22.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在2020年9月30日前依申请予以退还;对企业购买进口医疗防护物资的预付款保险费给予全额支持;在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进口医疗防护物资的企业,以海关统计进口额(人民币计价)给予进口额的15%的支持;对《贵州省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内进口商品,按种类、进口额给予一定比例支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杨飞亮  0851-88555465

    2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费人此前已缴费的,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予以退还。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的通知》(黔财非税〔2020〕9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杨珺 0851-8689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