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2018冬季至2019春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落实《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县2018年冬季及2019年春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结合《惠水县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的,围绕重点区域、行业、企业,提前谋划,超前采取措施,扎实推进煤炭控制、燃煤替代、压能、治企、降尘、控车等工作,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提高我县空气质量。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以燃煤销售场为重点,切实强化燃煤管控。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限制开发、销售和使用高硫、高灰分煤炭。按照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方案的要求,加快取缔城区内的型煤加工企业,强化民用散煤管理。对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开展拉网式排查,逐一登记各类燃煤设施使用情况,建立管理台账,严控高耗煤行业准入。(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县市监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局)
2.开展煤炭质量专项检查。对全县煤炭生产和经销企业等用煤大户煤质实行全覆盖检查,对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及酿造、造纸、建材、砖瓦窑等用煤单位实行重点抽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倒逼全县煤炭经销企业和用煤大户煤质达标。(牵头单位:县市监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3.严控劣质煤和散煤销售。严厉打击劣质散煤销售,依法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网点。加强售煤网点监管,建立举报渠道,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取缔禁燃区内煤炭销售网点。严格落实以县、镇(街道)、村(社区)为主体的网格化监管责任,杜绝劣质散煤进村入户。(牵头单位:县市监局;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各镇<街道>)
4.开展农业生产设施燃煤替代。清理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燃煤设施,开展清洁能源替代。(牵头单位:县农工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镇<街道>)
(二)以减少燃烧为重点,切实强化面源管控。
5.开展锅炉综合整治“回头看”。全面梳理在用锅炉使用情况,对煤改天然气、煤改生物质的锅炉进行建档登记,加强监管。开展冬季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回头看”巡查,严格查处燃煤锅炉“死灰复燃”现象。加强对用煤大户的执法检查,全面督查落实煤堆、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密闭或覆盖管理。(牵头单位:县市监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6.提高生物质综合利用率,严控生物质焚烧。强化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体责任,落实网格化监管制度,加大巡查力度,禁止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等露天焚烧,逐步减少农村生活薪柴使用。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加快农村薪柴替代进度,转变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落实地方相关配套政策和激励机制,确保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达到60%以上。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可燃物。(牵头单位:县农工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镇<街道>;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财政局)
7.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要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对县城区夜市、露天烧烤进行规范整治,逐步取缔露天炭烧烤,更换清洁能源、引导入店经营。于2018年12月30日前,出台中心城区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和时间,并报县政府审批,向社会公开。取缔违法露天烧烤摊,加大划定区域外露天烧烤行为的清理整顿力度。(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县市监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
8.加强引导宣传,严格禁限烟花爆竹燃放。编制完善《惠水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以限为主,柔性引导减少传统烟花爆竹燃放,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以禁为主,对社区、酒店、商铺、城郊等重点区域要加强引导、宣传和巡查,县城建成区禁放传统烟花爆竹。(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市监局、县文旅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安监局、涟江街道办事处、濛江街道办事处)
(三)以道路和工地为重点,强化扬尘管控措施。
9. 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控。按照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各类建筑工地要严格落实“洒水、覆盖、硬化、冲洗、围挡、遮盖”六个100%,做到规范封闭围挡,主要路面硬化处理,进出车辆冲洗到位,渣土运输车辆和混凝土搅拌车辆密闭运输、严禁遗撒,特殊作业时喷淋洒水,裸露地块或暂不开发土地实施绿化或临时覆盖,施工现场主要路面及施工出入口路段冲洗保洁。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强化建设项目土石方阶段及装饰阶段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实。(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交通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镇<街道>)
10. 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治理。采取“湿法作业+吸尘式清扫”工作模式,全面落实主干、次干道洗路作业模式,加大人行道及背街小巷的冲洗保洁力度。主次干道每日一次细致冲洗、人行道及背街小巷每三日一次细致冲洗,确保路见本色、起风不起尘。严查渣土运输车辆和混凝土搅拌车辆的净车出入、密闭运输和沿路遗撒等问题。(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
11. 加强裸露山体治理。加强执法巡查,保持高压态势,严防无证非法开采矿山问题反弹。按照“一矿一策”督促矿山企业加快整治进度,完成矿山修复绿化,对整治未达标的矿山要强制采取洒水、抑尘等临时性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企业,要依法强制关闭。(牵头单位:县国土局、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县安监局、各镇<街道>)
(四)以清理取缔“散乱污”企业为重点,切实强化治散管控措施。
12.清理取缔“散乱污”企业。以镇(街道)为单位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管,依法依规清理取缔整治环保不达标、无证无照、违规经营、安全隐患严重的“散乱污”违法企业,坚决杜绝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清理取缔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各镇<街道>、县工信局、县市监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安监局)
(五)以高排放车监管为重点,切实强化尾气治理
13. 严查货车超标排放行为。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查制度,在进入县城主城区主要道路设置卡口,开展货车超标排放综合执法检查。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就地劝返或修理改造,并暂停相关从业资质和许可。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超排问题突出的车辆品牌型号、车辆所在地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等,列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曝光并实施多部门联合处罚。(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交通局)
14. 加强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管理台账。研究划定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所有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重油、渣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车用柴油。(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市监局)
15.推进黄标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其所有人相关业务,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16.加强油品监督管理。全面加强成品油市场常态化监管,严格市场准入,严厉查处成品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坚决依法取缔违规加油站点。(牵头单位:县市监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六)以削减排污总量为重点,切实强化治源管控。
17.处理过剩行业在建项目。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矿粉加工、石材加工等小型企业进行进一步排查,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提升改造、集约布局、搬迁入园等工作。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一律要求停止建设。对确有必要建设的,在实施减量置换的基础上,经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实施。(牵头单位:各镇<街道>;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
18.加强工业企业废气排放监管。加强水泥、矿山、酿造、造纸等重点行业废气达标排放监管,完善重点工业企业在线监控、视频监控,严查超标、超总量或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国土局)
19.积极推广清洁能源。积极开拓各类资源,增加全县及工业园区天然气实际供应量。加快县城区、工业园区天然气管线建设,逐步扩大天然气覆盖范围。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住建局,经开区、各镇<街道>)
20.持续推行清洁生产。针对节能减排、低碳降耗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积极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加快完成酿造、水泥、化工、造纸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环保局)
(七)加强大气环境管理
21.积极做好污染天气应对。加快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与决策支持系统建设进度,坚持环保、气象部门会商预报制度,提高预警预报准确率。根据《惠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惠府办发〔2017〕58号)文件要求,督促重点涉气企业(含工业源和扬尘源)编制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联动工作制度,提高应对可操作性。(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住建局、县气象局)
22.强化污染天气应对执法检查。加强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防治联动等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针对春季扬尘污染、冬季二氧化硫污染应对等问题,通过现场巡查、联合执法等多种形式,加强巡查督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农工局、县住建局、县市监局、县工信局)
23.完善空气自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空气自动监测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定期做好备用设备的维护,保障发生设备故障时能及时修理,对不能及时修理的,立即启动备用设备,对发现空气异常情况的,及时快速应对、治理和消除污染。(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24.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引导。通过网站、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每日发布空气质量预报,各部门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公众知晓率,提高公众参与率。(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牵头部门是行业监管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全面开展自查,对任务进度较慢的要及时进行预警,加强调度、督导和攻坚力度,倒排工期、限期完成,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县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任务,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强监管和执法,督促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县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定期调度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开展的工作情况,及时收集整理惠水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工作完成情况及相关材料,于2019年4月1日前报送至县环保局。
(二)强化资金投入。推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保障2018至2019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稳定的资金来源,明确企业治污主体责任。积极向国家争取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中央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支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强化公众参与。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引导社会了解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环境空气保护的重要性,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四)严格考核问责。各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县级重点任务牵头部门以巡查、抽查、突查、督查和督办为主。对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得力,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或问责,督促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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