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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贵州外贸神彩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20 17:02:59 文章字号:    

  惠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环罚字〔2016〕21号

贵州外贸神彩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741129565A

  法定代表人:彭先猛     负责人:陈国琼

  地址:惠水县长田工业园区A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5月25日,惠水县环境监察大队、惠水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监测工作,检查监测时,你公司正在生产,锅炉在运行,环保设施废气处理系统正在运行,经惠水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烟囱烟气采样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排放的二氧化硫超标5.7倍.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5月25日作出现场调查的《惠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取证照片》及《惠水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单》(惠环监报[2016]JD02号)等证据材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6年9月18日依法送达《惠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环罚告字〔2016〕17号)给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10月20日向我局递交了《紧急报告》等资料,请求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惠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环罚告字〔2016〕17号)、《惠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及你公司的《紧急报告》等材料为证。

  我局收到你公司的《紧急报告》等材料后,经局案审会研究讨论,认为你公司违法事实存在,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拾万元(¥1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惠水县支行

  户    名:惠水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240504810921950102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水县人民政府或黔南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赵福贵,             联系电话:0854-6281726

  地    址:惠水县涟江办上马路233号, 邮政编码:550600

  惠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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