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流程
第一条 县项目代办中心提供代办业务的咨询服务,并负责统一受理、审核委托代办申请,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第二条 项目单位在办理代办委托手续时,应填写《项目代办服务申请表》,经办人还应提供项目单位授权委托书及项目有关材料。
第三条 符合代办条件的申请,服务窗口出具《代办项目受理单》,双方签订《投资项目代办委托协议》;不符合代办条件的申请,应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第四条 受理的代办项目,由县项目代办中心登记备案,及时填写《代办项目任务分配单》,将项目分配并落实代办人员。
第五条 代办员在接到代办任务后,应及时主动联系项目单位,了解项目审批进展情况,并填报《代办项目登记表》,并交代办中心备案,代办员建立《项目代办工作日志》,全面开展项目代办工作。
第六条 项目代办完成后,代办员应及时向项目单位移交有关资料,同时填写《代办项目办结单》,经项目单位签字确认后,该项目代办结束。
第七条 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项目单位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代办员应与项目单位办理终止委托代办手续,填写《代办项目终止委托单》,注明终止原因,移交相关资料。
第八条 项目代办任务完成或终止后,代办员应将《项目代办工作日志》以及《代办项目办结单》或《代办项目终止委托单》交区县项目代办中心统一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