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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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推动《惠水县城市管理办法(试行)》顺利实施,厘清部门职责,划清执法边界,实现管理和执法相对分离,促进管理与执法相互监督,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惠水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县城建成区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划分:

主次干道、过街通道、市政设施、公共绿地、河道两侧红线外、无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的公共广场和公共厕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小街小巷、居民住宅区、楼群院落,由涟江、江街道办事处负责。

    (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

(四)建设施工场所,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

(五)宾馆、饭店、商店、影剧院、客货车站、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河道两侧红线内,由县水务局牵头负责。

(七)沿街商业店铺及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八)在道路和公共场所举办宣传、咨询、展销等活动的,

由主办单位负责。

(九)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工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条 县城建成区城市市容管理责任区按照县城建成区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划定范围区分,由各责任单位履行监管职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在主次干道、过街通道、无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的公共广场区域内履行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第四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街道负责制定、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张贴在机关、团体、学校和各商户店内显眼位置。

第五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临街建(构)筑物的外 墙面应按照不同类型定期进行清洗、维护,局部出现污染的应及时清洗或粉刷。物业公司或者小区业主负责管理和维护。

有物业公司管理的临街建(构)筑物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没有物业公司的由镇(街道)负责监督;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监督部门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如逾期不改正,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六条 临街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室外机(窗机)等设施的安 装应符合贵州省城镇容貌标准。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

如违反上述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物业公司对业主作出整改要求;没有物业公司的由街道督促业主积极整改,如逾期不改正,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七条 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繁华街区的临街建筑物擅自设置遮阳(雨)棚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在建筑物屋顶堆放杂物,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八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各类公益、商业、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应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机关批准

同意后,及时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备。

第九条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和《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设置招牌广告等户外广告应依法经县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核对广告内容,内容如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得发布;县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作为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发布者,应当核对公益性广告内容,对内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发布。如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户外 广告,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如逾期不改正,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广告内容如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由审核部门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如逾期不改正,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移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如需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移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吊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的最大可视亮度影响居民生活、行人、交通信号和驾驶作业的行为,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县城建成区建筑工地进行监督管理。建筑工地施工单位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如逾期不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如建筑工地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如逾期不改正,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如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在县城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如违反规定,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二)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如违反规定,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综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三)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如违反规定,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四)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含广场)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如违反规定,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五)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设灵棚、停尸办丧事、 沿街抛洒冥纸、办酒席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如违反规定,由镇(街道)牵头组织对逝者家属进行劝导,如拒不改正,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六)向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场地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河道两侧红线范围外有上述违法行为,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城市河道两侧红线范围内有上述违法行为,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县水务局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七)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在县城建成区内主次干道、无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的公共广场、 过街通道有上述违法行为,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其他区域,由相关管理者自行制定管理制度予以约束。

八)对污浊、破损、脱色、字体残缺、脱落等影响城市容貌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招牌、标志牌不及时清洗、维修、更换或者拆除。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如逾期不改正,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九)在城市河道红线内种植蔬菜、饲养家禽家畜。违反规定种植蔬菜的,由县水务局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如未能找到违法行为人,由县水务局负责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的蔬菜。如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根据《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由县水务局负责清理整治。

(十)县城建成区乱拉电线、网络线等。违反规定的,中国移动惠水分公司、中国联通惠水分公司、中国电信惠水分公司等通讯机构建设的通讯线路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广电网路线路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强电线由惠水供电局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十一)其他妨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行为。

第十三条 宾馆、饭店和食堂等集中供餐单位未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发现将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生产废弃物内的违法行为,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城市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发现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发现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涉及占用耕地、林地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认定土地性质后,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运载垃圾、粪便、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 如未严密封闭,未将车轮清理洁净后上路行驶,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县公安机关协助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取证,提供车辆信息及相关视频资料等证据。

第十七条 临街营业性餐饮业、加工作坊和夜市摊位经营者使用燃煤炉具,污损临街墙面、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行为,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细则》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细则与《惠水县城市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时间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