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政策,负责有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城建档案工作;综合管理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建设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资格培训等工作;指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团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住房保障政策、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使用国家和省级、州级、县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县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督促县直各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指导全县城镇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规范和指导村镇(含镇、街道和村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村镇建设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指导村庄整治(小康房)、农村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重建)工作;负责编制城乡建设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监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指导城市设计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推广工程建设标准通用图集;负责对建筑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贯彻执行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竣工结算等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协调处理工程计价争议,指导并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拟订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建筑业(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及建设工程服务业的行业发展战略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有形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协助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和应急维稳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承担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绿色建筑推广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住宅产业化、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相关资质审核和商品房预售许可。
(六)贯彻执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园林绿化方面的方针政策,指导市政设施建设、城市园林、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七)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八)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职责调整。
1、划出的职责:
(1)将县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2)将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划入县林业局。
(3)将自然遗产管理职责划入县林业局。
2、划入的职责:
(1)将县公安局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将原由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的“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等城市管理方面和园林绿化、市政公用和石油天燃气管道保护及城镇燃气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责”调整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工作仍按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相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