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关于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事业、旅游业、体育业和拟订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体育与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重大文化活动,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文化、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国内市场推广,推动地方文化走出去;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组织指导全县群众文化活动;指导文化艺术创作生产,扶持地方性、代表性、示范性文化艺术,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统筹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振兴和利用。
(八)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统筹推进生态旅游、乡村旅游发展,推进文化、旅游扶贫开发工作,参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多彩贵州公园省”和“中国温泉省”建设工作。
(十)推进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一)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组织依法查处全县区域内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拟订文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县文物资源调查,协调和指导全县文物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利用等工作;组织审核辖区国家及省级、州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指导全县文物管理业务工作;推进文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和文物保护科技成果转化。
(十三)负责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指导对从事广播电视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组织推进广播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视重大工程,负责监管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十四)负责广播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根据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按照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做好运用及维护工作;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做好广播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运用;负责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十五)制定全县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计划,统筹管理和指导全县竞技体育工作;负责全县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全州性重大竞技体育赛事活动和组队参加国际、国内、全省、全州竞技体育赛事活动相关工作;负责全县青少年体育事业发展;配合教育部门抓好校园体育活动的健康发展;负责运动员、裁判员资格等级的申报审批工作;负责组织筹备全县运动比赛、山地户外运动工作等体育赛事。
(十六)统筹全县群众体育工作,建立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和承办各级群众体育赛事;承担全县老年人体育、体育总会和体育社团建设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县《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负责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审批、管理;
(十七)负责全民健身中心场馆的管理、经营。
(十八)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责调整。
将原县文化和旅游局的电影、新闻出版、版权职责和职能划入县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