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民政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州委、县委的安排部署和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贯彻实施国家社会救助政策及标准;健全全县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全县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三)负责全县村(居)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隶属关系变更、政府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县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县内、县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调处工作。
(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贯彻实施社会福利事业有关政策;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贯彻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六)负责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等机构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县级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各项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九)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行政执法监察;承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审批、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逾期运出遗体、建设殡葬设施行政许可。
(十)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职责调整
划出的职责:
1. 将退役军人优抚安置拥军优属工作职责划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 将医疗救助工作职责划入县医疗保障局。
3. 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职责划入县应急管理局。
4. 将惠水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划入县卫生健康局。
5. 将下属事业单位行政职责全部收为县民政局机关承担。
增加的职责:
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