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拟定对策,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公安局报告有关的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组织全县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侦办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涉及全县的经济犯罪案件,负责扫黑除恶工作,协调全县公安机关参与此类案件的侦办工作。
(四)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协调处置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以及帮教违法青少年等工作;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五)负责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承办和指导本县公民出入境、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的居留、旅行、就业等行政管理工作;承办全县公安外事工作。
(六)负责全县防暴、处突、维稳等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指挥、协调全县公安派出所跨辖区执行任务。
(七)负责对全县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挥、协调、监督全县公安消防机构和消防组织实施消防监督、火灾扑救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协调落实《消防法》规定的社会消防安全工作各项措施。
(八)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权限内的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县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网络监控工作。
(十)防范、处理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工作。
(十一)依法执行刑罚和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复议、听证、应诉、国家赔偿工作以及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案件。
(十三)组织实施来本县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省领导及州主要领导的警卫和安全保卫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公安机关禁毒工作。侦办全县毒品案件;开展禁贩、禁吸、禁种、禁制毒品工作。
(十五)研究制定全县公安科学技术、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的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六)拟定全县公安机关装备、被装、经费等警务保障方案和措施;负责本县公安机关警务保障标准和制度的落实工作。
(十七)领导和管理全县公安消防部队,按规定权限对县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八)贯彻落实公安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拟订落实全县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全县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办理公安队伍违纪案件,开展公安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
(十九)开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指导林业等部门的公安业务工作。
(二十)研究制定全县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宣传、优抚表彰等方案的具体措施;按规定的权限管理本系统机构编制、警衔和干部人事等工作。
(二十一)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