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镇属各部门:
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雅水镇2023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雅水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6日
雅水镇2023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2023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的通知》(黔民发〔2023〕2号、《州民政局 州财政局 州乡村振兴局关于认真开展2023年低保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黔南民发〔2023〕7号)文件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巩固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城乡低保制度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中的政策性兜底保障功能作用,切实抓好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结合我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际,特制定雅水镇2023年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 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对 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工作部署和省州民政工作会议安排,紧紧围绕“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的社会救助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社会救助工作,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扩围增效,扎实开展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全面构建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2023年3月30日前完成低保入户核查,4月20日前全面完成城乡低保对象审核确认以及系统数据录入校准工作,4月30日前按核查后新确定的补助待遇兑现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低保政策。
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确保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坚持应保尽保,不得随意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坚持按户施保,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坚决防止“户内漏保”;坚持应退尽退,对经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稳定超过低保标准且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渐退期的低保对象,按照动态管理要求退出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按照群众自愿选择原则,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按时发放救助粮。
(二)全面落实分类救助。
落实低保政策工作中,在“以户为单位”保障的基础上,要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低保对象中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分类救助和增发保障金。
1.落实“单人户”保障。对整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患有当地医保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重病患者是指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按当地1.5倍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差补差发放基本保障金。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关于“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的规定,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况适当豁免,生活水平无明显高于当地居民平均水平且财产符合规定的纳入低保范围,该类对象按照核查日上月当地平均补助水平确定保障待遇,其调查表中家庭收入采取倒推法核算。
2.落实“增发补助金”。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对低保对象中的特殊困难人员予以增发补助金。特殊困难人员分类施保金共分为四档,第一档为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第二档为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在校学生,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第三档为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单亲家庭成员,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家庭成员和失地农民,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第四档为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非重度残疾人,统一按70元/月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多重特殊困难身份的,均需如实标注,但增发补助金不累加,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凡落实享受增发补助金的特殊人员原则上必须有相应的证件(据),否则不予在系统中标识。
(三)全面落实渐退机制。
认真落实《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黔民发〔2021〕15号)中低保渐退规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稳定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给予一定的渐退期,其中: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考录用或聘用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给予3个月救助渐退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给予6个月救助渐退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以及产业帮扶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给予12个月救助渐退期。认真落实《惠水县民政局关于建立完善死亡人员领取保障(补贴)资金动态监测和报告处置机制的通知》要求,加强动态监测和排查核实,对低保死亡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次月退出保障范围,并停发低保金,对退出保障人员要进行张榜公示(标记退出原因)或书面告知其家属。
(四)全面落实特困供养。
1.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复核。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认定的规定,对所有在册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进行复核认定,对不符合“三无”条件、财产不符合规定等情况的,要及时予以清退,对审核确认及相关资料不完善的要予以整改完善。
2.做好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按照能否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六项指标对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分全自理、半失能和全失能三个等级进行评估。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需要医疗机构的确认。根据实际情况,由镇卫生院进行评估认定,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供养机构自行安排有关医疗机构进行评估。
3.明确落实护理责任对象。对分散供养的失能和半失能特困人员均要明确落实护理责任人,并签订护理协议。对未能明确落实护理责任人的,要尽量动员安排其到养老机构进行集中供养或由村(居)委会落实护理责任,坚决防止失能特困人员无人护理或护理不到位的情况。
4.做好特困人员访视工作。继续完善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访视机制,村委会每月对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至少开展1次访视,督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分散特困人员生活有保障和护理责任落实到位。
5.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及照料护理费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为938元/人/月,全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费分别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50%比例执行(全护理1660元/人/月、半护理830元/人/月),集中供养的全自理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费332元/人/月(按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执行)。
(五)全面核算低保家庭收入。
坚持“实事求是”、“应算则算”,对家庭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生产费用支出、家庭刚性支出等要逐项核算(土地征收款、房屋拆迁补偿款等属于一次性补偿款,属于非收入项目不列入收入类核算范围,归入家庭财产核算范围),每户留存核算底稿一并装入一户一档备查,切实做到不漏项、不缺项,确保核算的低保家庭收入与实际生活情况相符,坚决防止人为压低收入提高补助水平或人为抬高收入降低补助水平的错误做法,入户调查要严格按照“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入户调查对象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人,核算收入、调查财产要科学、合理,调查结果应经被调查人签字认可(或家属代签)。要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 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要求,以及《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黔民发〔2021〕15号) 中“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的规定,合理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十四五”期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六)全面落实社会福利政策。
1.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严格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及时发放基本生活费和孤儿助学金,并按照黔南州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印发《黔南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民发〔2020〕12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动态排查机制,特别是对父亲死亡母亲改嫁无特殊困难的保障对象要核实取消。要认真落实《黔南州民政局关于全面规范救助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黔南民函〔2022〕1号)要求,坚决防止出现低保、特困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重复享受待遇的错误做法。
2.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认真落实《黔南州民政局 黔南州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的通知》(黔南民函〔2022〕54号),加强与镇残联数据信息比对,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持一级、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全部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残疾人落实增发补助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料收集要求,采取“一人一档”管理,即一户中有1人或多个残疾人,符合条件的,所涉及的补贴资料归为一个档案集中管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料随低保档案资料一并管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资料单独纳入“一人一档”管理,档案中应当有①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②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③残疾证复印件或也可从残联办理残疾证系统中打印或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残疾身份信息材料、④存折(银行卡、社保卡)复印件、⑤代管协议、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承诺书》及《承诺书》等,以及“跨省通办”或网上受理应当有的相关资料。
3.落实老年人福利补贴。按照《惠水县80周岁以上非财政供养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实施方案》(惠府办发〔2014〕84号),落实80岁以上非财政供养老年人高龄补贴,确保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享受高龄补贴,建立健全高龄补贴对象一人一档,强化动态排查,有效防止死亡补贴发生。
(七)全面开展低保边缘家庭人口认定(低收入家庭认定)。
认真落实《省民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22〕19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审核确认,做好相关数据采集和录入系统工作。“十四五”期间,当年新增和往年尚未消除返贫致贫风险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镇级民政部门应会同镇乡村振兴部门直接将其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建立一户一档,由镇民政部门进行管理,对镇民政部门应会同镇乡村振兴部门直接将其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的一户一档,由乡村振兴部门收集相关一户一档,民政部门不再重复建档。
(八)全面开展同步排查。
2023年低保年度核查工作中,对以下对象开展同步排查。
①2022年以来退出低保的原保障对象(死亡、已转特困、户口迁出等除外),②2022年以来申请低保未获确认的对象,③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④辖区内重病患者(家庭条件明显高于当地居民的除外)及自付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监测户、脱贫户及一般农户,⑤辖区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⑥脱贫人口及已消除风险监测对象中扣除转移性收入后人均纯收入在2倍低保标准以下的家庭,⑦辖区内未纳入保障范围且正在就读非义务教育阶段(研究生除外)的家庭和留守老人、困境儿童等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入户核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要采取“部门提供名册+主动排查发现+对象自主申报”方式开展年度核查和动态监测,并建立排查台账,符合低收入人口条件的纳入低收入人口管理。
(九)全面落实两项制度衔接。
依托镇、村两级工作力量,做到新增低保对象、临时救助对象和新增监测对象识别“三同步”:即同步开展入户核查、同步开展镇审核、同步开展镇级(社会事务办、乡村振兴工作站)确认,从源头上加强两类对象识别有效衔接;对有劳动能力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要优先落实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措施,防止“一兜了之”;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依规纳入低保范围,对因病、因灾等导致家庭生活临时困难的,按程序纳入临时救助。
(十)全面开展“救急难”排查。
采取镇、村“二级联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覆盖城乡、上下衔接的特殊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网络。强化主动发现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村发现急难情形和潜在救助对象“零报告”制度,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加大对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口临时救助力度,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健全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镇临时救助实行三人线上线下签字、拨付模式,办理时限从申请受理至资金发放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低收入对象申请临时救助不再进行过程性公示,材料齐全直接实施救助,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特殊困难群众临时性困难的,应采取“先行救助”方式给予临时救助。落实救助后及时建立一户一档和救助台账。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联动预警机制。
按照“政府组织、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低保工作要求,强化部门联动,进一步健全完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采取数据比对、定期排查、发现报告等方式,定期监测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因病因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的基本情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等兜底保障范围。同时,通过联动核查,及时发现低保户家庭购买车辆、购买商品房、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存款等家庭财产状况和家庭成员就业情况,为低保核查清退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撑。
(二)认真开展低保年度核查。
一是切实开展入户调查工作。以村为单位,由镇组织核查工作组对所有低保对象和新申请低保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全面了解低保户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三个方面基本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现状。在调查工作中要切实做到100%的入户,且调查工作人员和被调查对象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做到调查数据真实、逻辑关系合理。调查工作结束,核查工作组要及时梳理汇总核查情况,拟定本村应保障和应退出的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名单提交民主评议会进行评议;二是严格低保审核确认程序。低保核查工作要按照最低生活审核确认流程进行,民主评议成员应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组成。民主评议成员人数不少于20人,实际参加评议人员应达成员人数的80%。民主评议应对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评议结果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参加评议人员同意方为有效。镇级要分别按照一定的比例(镇对所有村、每个村10户)开展抽查工作,抽查的对象要具有针对性,对村干部和低保经办人员亲属享受低保的要进行100%备案和复核;三是强化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按照省、州要求,全面应用新版低保信息系统进行低保管理,全面利用手机上的多彩宝APP开展入户核查,填写《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强化入户核查监管,充分利用好社会救助主题数据库资源,对所有新申请和原保障低保对象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及时处置预警信息。
(三)统筹兼顾各项救助工作。
在低保核查工作中,对发现的因遭遇重大疾病、家庭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在申请低保时,可以先行给予临时救助解决当前生活困难。针对因受灾严重、自然条件恶劣等造成季节性缺粮的低保户家庭,要认真核查统计上报,切实予以实施粮食救助。
四、时间安排
今年低保核查工作分安排部署、核查评议、审核确认三个阶段进行,从3月初开始启动,4月30日结束。
(一)安排部署阶段(3月1日至3月6日)。
2.镇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低保核查工作会议,组建村核查工作队伍。
(二)核查评议阶段(3月6日至4月5日)。
1.镇组织干部开展入户调查、召开民主评议会。(3月20日前完成)。
2.镇社会事务办按要求开展复查、抽查工作后进行初审并张榜公示(3月28日前完成)。
3.镇汇总资料上报县民政局并完成低保系统的数据复查更新工作(4月5日前完成)。
(三)审核确认阶段(4月6日至30日)。
1.县民政局对镇开展的整个低保核查工作进行审查和抽查。
2.县民政局对镇上报的核查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分析数据,向镇反馈审核情况。
3.县政府组织召开2023年低保年度核查评审会。
4.县民政局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并在系统审批,将审核确认的低保对象及特困人员花名册反馈给镇进行公示(长期公示)。
5.县民政局按核查确认后的低保数据核算兑现低保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低保工作领导。
各村要充分履行低保的审核主体责任,及时召开本村的低保核查工作部署培训会,充分利用乡村振兴驻村工作力量参与低保核查工作,一个村组建一支不少于3人的核查工作组,并保证每个核查工作组至少有一名国家正式干部,务必按要求完成核查工作任务。
(二)抓好统筹协调工作。
各村要注重提高工作效率,统筹安排好低保年度核查与巩固脱贫、乡村振兴、社会维稳等工作的有机结合和同步推进,避免顾此失彼。
(三)严格低保工作程序。
要增强政策法规意识,严格按照《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要求开展低保审核确认,按照民政部门的要求完善相关资料,确保上报资料齐全规范。
(四)加强工作督查指导。
镇社会事务办充分履行主管工作职责,要加强各个环节的业务督查指导,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审查、复查、抽查等工作。在低保抽查过程中,可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第三方力量参与低保监督,有效解决低保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组织实施好低保年度核查工作。
(五)强化干部工作责任。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落实好、维护好国家低保政策制度,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对违反政策规定,造成较大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