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芦山镇委员会 芦山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芦山镇作风建设“事不过三”责任 追究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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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镇属各部门:

《芦山镇干部作风建设“事不过三”责任追究工作方案》已经镇党委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芦山镇委员会

                                                2022年8月25日

芦山镇干部作风建设“事不过三”责任追究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干部作风建设要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来一场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革命”“改进作风、狠抓落实”和州委兴“十风”治“十弊”工作要求,根据中共惠水县委关于印发《惠水县县管干部作风建设“事不过三”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惠委〔2022〕12号)精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责任意识不强、能力素质不高、开拓创新不够、工作落实不力等问题,切实提高干部的执行力和落实力,努力营造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激发全镇干部干事创业热情,促进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保障全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芦山镇成立作风建设“事不过三”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各成员要各负其责,按时按要求完成各项任务,做好自查、督查。严格实行岗位责任管理,加强工作监管。

组  长:程万明  镇党委书记

       魏庆平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杨  政  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成  员:罗  平  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吴凌森  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解  超  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曾居松  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

       龙玉宾  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镇长

       罗劲松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舒隆权  镇人大副主席

       项  福  镇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秦  臻  镇财政所所长

       韦  威  镇综合执法分局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由杨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吴凌森、解超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统筹办公室日常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调度、督查各站所(办、中心)和各村(社区)执行干部作风建设“事不过三”责任追究工作方案情况。

二、责任追究情形

重点围绕县委“1+1+5”(即: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高质量党建引领保障,安全稳定、生态环保、民生保障、基层治理、招商营商)工作板块,镇党委、镇政府每周就近期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或相关纪律提醒,明确责任站所、村“两委”和行管责任人抓好落实,在下周对安排部署工作进行总结问效,如未按要求完成此项工作继续列入下周工作清单,对涉及下列情形的干部职工、村常务干部、驻村工作队和镇属各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安排部署工作不力的;

(二)贯彻落实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新国发 2 号文件、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乡村振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方面工作不力的;

(三)在信访维稳、扫黑除恶、基层治理、经济发展、工程建设、民生保障、社会治理、改革创新、生态环保、文明创建、安全生产、舆情管控、疫情防控等方面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在服务、管理企业,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问题、矛盾不力,引起重大纠纷的;在招商引资、营商环境、品牌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直接影响区域发展的;因个人行为问题对镇党委、镇政府的荣誉、名声和形象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在迎接国家、省、州、县等上级部门的相关检查、督查、评估、考核、评比中出现较大问题,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州级以上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

(六)因工作推进不力,责任心不强,未按时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因工作不实不细造成工作上重大失误,被镇党委、镇政府要求作表态发言的;

(七)因履职不到位,工作简单粗暴、敷衍了事,对群众的合理诉求和反映强烈的问题置之不理、推诿扯皮,引发群众事件、引发非访、网络舆情、媒体曝光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镇领导在督查调研工作中发现推动工作不力、弄虚作假或整改不到位的;

(九)履行“一岗双责”、落实上级督办、重大会议调度、承办重大活动、推进重大工程不力,应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平时工作纪律松散,不服从安排,落实不力的;开会迟到早退、不参加会议、值班值守不在岗、不请假、无故旷工等情况,经提醒仍然出现此类情况的;

(十一)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三、责任追究程序

(一)因工作推进不力,被县委、县政府或县直各部门通报批评,计入第一次“事不过三”处理方式和结果运用;被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点名的,计入第二次“事不过三”处理方式和结果运用;被县级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计入第三次“事不过三”处理方式和结果运用,工作通报次数追责以此类推。

(二)因未按时限和目标要求完成镇党委、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被镇党委、镇政府批评通报,经督促未落实到位的,计入第一次“事不过三”处理方式和结果运用;镇党委、镇政府安排工作,连续督促二次未落实到位的,计入第二次“事不过三”处理方式和结果运用。

(三)因履职尽责不到位,敷衍了事,对群众的合理诉求和反映强烈的问题解决不及时,导致群众多次反映的,视问题严重程度,由镇党委研究进行追责。

(四)其他因作风不实、庸懒散漫致使工作推进不力的,视问题严重程度,由镇党委研究进行追责。

(五)责任追究执行。成立芦山镇干部作风建设“事不过三”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责任追究及相关事宜对本制度适用范围的对象进行责任追究,应当根据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制作相应的决定文书,写明事实、依据、处理方式等,并及时送达镇纪委。镇纪委收到处理决定文书后,要认真研究落实,严格按照相关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六)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镇属部门、村(居、社区)、驻村工作队和个人,可在决定下发后1个月内,按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四、处理方式及结果运用

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构成违纪违法的,由镇纪委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未构成违纪违法或构成违纪情节轻微不需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事不过三”的原则,视次数和情节的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一)首次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涉及站所、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和个人需3日内向镇党委、镇政府作书面检查,并由镇纪委进行约谈;

(二)累计两次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涉及镇属部门、村(居、社区)、驻村工作队和个人需于3日内向镇党委作书面检查,取消年终评优,对涉及的镇干部、镇属部门工作人员扣除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奖20%;对涉及的村干部扣减年度绩效工资的20%。

(三)累计三次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其个人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四)累计出现两次及以下被追究责任的,在本年度内,通过深刻反思、认真整改、后发赶超,取得明显成效,得到县级考核、评比加分或书面通报表扬的,可核减1次责任追究;得到州级以上书面通报表扬的可核减两次责任追究。符合条件,需核减责任追究的,可书面向镇党委提出申请,经评定同意后执行;

(五)累计三次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其个人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一是对其约谈,限期改进;二是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是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四是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励(即公务员第十三个月工资)。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格按规定年度绩效工资减半发放。累计3次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村干部,年度绩效工资减半发放。

五、附则

各镇属部门、村(社区)、驻村工作队要抓好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发现有长期不服从管理、作风不实、工作成效较差的干部,要及时将名单报作风办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研究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在执行本办法时,若与责任追究对象正在接受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处分决定重复、冲突的,镇党委另行商议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芦山镇干部作风建设“事不过三”管理制度

                                                 芦山镇党政办        

                                               2022年8月25日印发

附件:

芦山镇干部作风建设“事不过三”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惠水县委关于印发《惠水县县管干部作风建设“事不过三”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惠委〔2022〕12号)精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责任意识不强、能力素质不高、开拓创新不够、工作落实不力等问题,切实提高干部的执行力和落实力,努力营造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激发全镇干部干事创业热情,促进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保障全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重点和原则:

(一)责任追究重点

重点围绕着力解决“作风松散”“作风不实”“不作为”“慢作为”等突出问题。

(二)责任追究原则

在责任追究工作中,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失责必问、追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全体干部职工、镇属部门、驻村工作队、村常务干部。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是作风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统筹协调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五条 重点围绕县委“1+1+5”(即: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高质量党建引领保障,安全稳定、生态环保、民生保障、基层治理、招商营商)工作板块,镇党委、镇政府每周就近期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或相关纪律提醒,明确责任站所、村“两委”和行管责任人抓好落实,在下周对安排部署工作进行总结问效,如未按要求完成此项工作继续列入下周工作清单,对涉及下列情形的干部职工、村常务干部、驻村工作队和镇属各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安排部署工作不力的;

(二)贯彻落实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新国发 2 号文件、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乡村振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方面工作不力的;

(三)在信访维稳、扫黑除恶、基层治理、经济发展、工程建设、民生保障、社会治理、改革创新、生态环保、文明创建、安全生产、舆情管控、疫情防控等方面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在服务、管理企业,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问题、矛盾不力,引起重大纠纷的;在招商引资、营商环境、品牌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直接影响区域发展的;因个人行为问题对镇党委政府的荣誉、名声和形象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在迎接国家、省、州、县等上级部门的相关检查、督查、评估、考核、评比中出现较大问题,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州级以上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

(六)因工作推进不力,责任心不强,未按时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因工作不实不细造成工作上重大失误,被镇党委政府要求作表态发言的;

(七)因履职不到位,工作简单粗暴、敷衍了事,对群众的合理诉求和反映强烈的问题置之不理、推诿扯皮,引发群众事件、引发非访、网络舆情、媒体曝光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镇领导在督查调研工作中发现推动工作不力、弄虚作假或整改不到位的;

(九)履行“一岗双责”、落实上级督办、重大会议调度、承办重大活动、推进重大工程不力,应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平时工作纪律松散,不服从安排,落实不力的;开会迟到早退、不参加会议、值班值守不在岗、不请假、无故旷工等情况,经提醒仍然出现此类情况的;

(十一)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六条 因工作推进不力,被县委、县政府或县直各部门通报批评,计入第一次“事不过三”处理方式和结果运用;被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点名的,计入第二次“事不过三”处理方式和结果运用;被县级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计入第三次“事不过三”处理方式和结果运用,工作通报次数追责以此类推。

第七条 因未按时限和目标要求完成镇党委、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被镇党委、镇政府批评通报,经督促未落实到位的,计入第一次“事不过三”处理方式和结果运用;镇党委、镇政府安排工作,连续督促二次未落实到位的,计入第二次“事不过三”处理方式和结果运用。

第八条 因履职尽责不到位,敷衍了事,对群众的合理诉求和反映强烈的问题解决不及时,导致群众多次反映的,视问题严重程度,由镇党委研究进行追责。

第九条 其他因作风不实、庸懒散漫致使工作推进不力的,视问题严重程度,由镇党委研究进行追责。

第十条 责任追究执行。成立芦山镇干部作风建设“事不过三”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责任追究及相关事宜对本制度适用范围的对象进行责任追究,应当根据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制作相应的决定文书,写明事实、依据、处理方式等,并及时送达镇纪委。镇纪委收到处理决定文书后,要认真研究落实,严格按照相关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镇属部门、村(居、社区)、驻村工作队和个人,可在决定下发后 1 个月内,按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章 处理方式及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构成违纪违法的,由镇纪委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未构成违纪违法或构成违纪情节轻微不需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事不过三”的原则,视次数和情节的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一)首次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涉及站所、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和个人需3日内向镇党委政府作书面检查,并由镇纪委进行约谈;

(二)累计两次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涉及镇属部门、村(居、社区)、驻村工作队和个人需于3日内向镇党委作书面检查,取消年终评优,对涉及的镇干部、镇属部门工作人员扣除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奖20%;对涉及的村干部扣减年度绩效工资的20%。

(三)累计三次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其个人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四)累计出现两次及以下被追究责任的,在本年度内,通过深刻反思、认真整改、后发赶超,取得明显成效,得到县级考核、评比加分或书面通报表扬的,可核减1次责任追究;得到州级以上书面通报表扬的可核减两次责任追究。符合条件,需核减责任追究的,可书面向镇党委提出申请,经评定同意后执行;

(五)累计三次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其个人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一是对其约谈,限期改进;二是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是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四是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励(即公务员第十三个月工资)。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格按规定年度绩效工资减半发放。累计3次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村干部,年度绩效工资减半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镇属部门、村(居、社区)、驻村工作队要抓好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发现有长期不服从管理、作风不实、工作成效较差的干部,要及时将名单报镇纪委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第十五条 在执行本办法时,若与责任追究对象正在接受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处分决定重复、冲突的,镇党委另行商议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