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营运”是指
本通告所称“非法营运”,是指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巡游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私家车、电动三(四)轮车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载客收费的。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通过网约车平台或线下揽客从事营运的。
(三)以“顺风车”“拼车”为名,长期固定线路、高频次收费接单,变相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利用微信群、QQ群、抖音等网络平台发布揽客信息,组织非法拼车、约车的。
二、非法营运的危害性
(一)安全无保障。非法营运车辆多为私自改装、车况较差,驾驶员大多无从业资格,缺乏安全驾驶技能,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及乘客生命安全。
(二)保险不理赔。非法营运车辆购置的是私家车保险,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且无承运人责任险,乘客伤亡的医疗费、赔偿金难以获得赔付,维权追偿极为困难。
(三)维权极其困难。非法营运无交易记录、无监管平台,一旦发生纠纷或事故,驾驶员往往逃逸或推诿,乘客缺少有效证据,维权追偿十分困难。
三、整治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巡游出租车、网约车经营的。
(二)以“顺风车”“拼车”名义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
(三)利用微信群、抖音等网络平台招客揽客从事非法营运的。
(四)网约车平台向无资质车辆和驾驶员违规派单的。
四、法律责任
对非法营运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经营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经营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车辆,选择正规车辆出行,积极举报非法营运行为
为保障自身出行安全,请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车辆,选择具有合法营运资质的出租车、公交车、网约车等正规交通工具出行,并积极举报非法营运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六、举报电话及来信来访地址
举报电话:0854-6221249
来信来访地址:惠水县交通运输局,邮编550600
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特此通告
惠水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8月6日
贵公网安备 522731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