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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水县司法局关于面向社会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项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04 17:13:59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一、购买服务名称:人民调解服务

二、产品类别:人民调解服务

三、购买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的意见》(中办发﹝20235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2072号)、《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发挥人民调解在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切实解决人民调解领域专业能力不均衡、机制不完善、保障不充分等问题,提升县域矛盾纠纷化解效率

四、购买方式:政府购买

五、服务对象:社会公众

六、承接主体: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调解服务类社会组织,以及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包含调解相关业务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七、合同履行期限:合同期限自签订服务合同起年时间。(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

八、工作日服务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00-5:00

九、服务内容:选聘具有丰富法律知识背景和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人员作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受理惠水县县域内当事人申请或由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部门移送、委托调解的争议纠纷案件、县域内突发重大矛盾纠纷案件,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项目服务期内,每年度调解案件调解率100%调解案件成功率不低于80%、为纠纷当事双方或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调解方针政策、组织或参加调解员业务培训不少于2次。纳入人民调解程序的案件,无论是否调解成功都需记录在案,调解成功(调解结案)的均需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功的,应当及时终止,并出具终止通知书,并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纠纷。

十、服务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依法依规开展社会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调解过程要有调解记录,投诉率低于0.1%

十一、承接主体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主体登记状态正常。

2.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场所、设施、人员和专业能力。

3.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参与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承接主体,无重大违法造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符合资质认证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5.具有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具备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十二、报名时间:自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681118:00

、报名地点:惠水县司法局基层法治科

联系人:龙玉莹

报名电话:13885401007

附件:惠水县司法局关于面向社会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项目的说明.docx

            惠水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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