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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分行关于开展惠水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07 16:55:43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银办发〔2020〕4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参照《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2〕172号),结合惠水县财政集中支付业务发展需要,我行拟开展惠水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种类

惠水县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二、资格认定对象

惠水县县级所在地设有分支行的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可对照《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愿向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分行提出惠水县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申请。

三、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

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详见《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2〕172号)。银发〔2012〕172号文已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开,查询地址为:http://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3581332/3587010/index.html服务指南详见《贵州省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指南”已在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网站公开,查询地址为:http://guiyang.pbc.gov.cn/guiyang/113339/114135/5062523/index.html

四、申请时间及申请提交方式

申请人应于2025324日至2025328日期间,将纸质申请资料提交人民银行黔南州分行国库科,超过受理时限未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书应由申请人正式行文提出,文件主送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分行。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如提交的资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申请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得在下一次的资格认定活动中提出申请。

(二)经认定具备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与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凭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与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分行签订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金清算协议。未签订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金清算协议的,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分行有权拒绝受理代理银行的相关支付清算请求。

联系人:闵娟、刘泽龙

联系电话:0854-8224626   8223703

附件:XX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

                         

                                          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分行办公室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附件:XX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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