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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遗失声明(2021)059号(惠水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7-22 09:18:10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遗失声明

编号:惠不动产遗失字(2021)059号

不动产权利人,惠水县人民法院,因管理不善,不慎遗失惠国用(2006)第227号、(2009)第395号、(2012)第28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面积分别为251.8平方米、210平方米、300平方米。上述不动产分别坐落于惠水县断杉镇八大村小坟山、惠水县芦山镇政府办公楼旁、惠水县三都镇,现声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惠水县人民法院

2021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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