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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2014-08-18 00:00:00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适用于有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工人、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企事业单位按其单位工资总额的2%,单位职工按其本人工资的 1%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办理哪些手续?

  (1)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有关证明和个人缴费登记本,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应持原所在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及个人缴费登记卡、就业局填写的《求职登记表》、《失业保险手册》和本人身份证、户口册、农业银行账号、2张1寸照片,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

怎样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

  失业登记视为求职登记。失业登记应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件,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机构进行登记,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领取《失业证》,凭证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就业手续。

  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什么标准和期限?

  1、领取标准:根据《关于调整贵州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3]133号文件规定,我县目前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每月721元。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领取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2、领取期限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领取3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领取6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领取9个月。

  (4)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领取12个月。

  (5)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领取14个月。

  (6)累计缴费时间满6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5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7)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8)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当地有关规定,对其亲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怎样确定?

  1、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以下情形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因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病、致伤、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8)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自失业之日起,60日内不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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