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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缴费及待遇标准

发布时间:2014-08-18 00:00:00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一、缴费标准

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6%缴纳,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0.5%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黔南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黔南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高于黔南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黔南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黔南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待遇标准

(一)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日起,符合政策生育和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可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规定的90%相关医疗费用;

2、黔南州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产(休)假天数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具体为:(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2)女职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0.5×产(休)假天数。

另外,失业前为参保单位女职工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的黔南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单位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1个月的黔南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根据省州文件精神, 生育津贴是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在政策内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产休假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工资收入的替代。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政策内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规定 的产休假期内,应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但与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其中:

1、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生育保险基金补齐。

2、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

(三)享受一次性补助金的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其配偶分娩前,该男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3、其配偶无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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