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费标准:
(一)缴费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单位缴费实行申报制度,单位以职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中含农民工、临时工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按月缴纳。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根据本人承受能力,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
(二)个人账户:2006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的11%记账,2006年7月1日后,下调到缴费基数的8%。
二、待遇计发标准
根据国务院38号文件和省政府21号文件的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财政厅联合下发了黔劳社厅发【2006】20号文件,对参保职工(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从参保之年至退休当年,历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计算公式如下:
n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1/C1 + X2/C2 +……+ Xn/Cn)/N;
X——当年本人缴费工资。当年未缴费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为0,当年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据实计算;
C——B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本人实际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者,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采取分段加权法计算。职工1992年12月30日以前各年缴费工资指数均为1;1993年1月1日至退休时各年缴费工资指数为职工所在地区或行业建立个人账户年度(最迟为1998年)至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比的平均值。计算公式为:
m平均缴费工资指={(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1)+[1993年1月1日以后的缴费年限×(X1/C1 + X2/C2 +……+ Xn/Cn)/N1]}/M
X——当年本人缴费工资。当年未缴费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为0,当年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据实计算;
C——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本人所在地区或行业建立个人账户至退休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
M——本人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工资指数×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1.4%
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同本条基础养老金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三)对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月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后,再发给补贴性调节金,具体为:2006年7至12月底调节金为120元;2007年度内调节金为90元;2008年度内调节金为60元;2009年度内调节金为30元。2010年1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发给补贴性调节金。
(四)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者,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年限累计满12个月为1年,计算到月,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五)2006年6月30日及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按上述办法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