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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惠水县旅行社经营及导游执业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2026-08-01 12:43:21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全县各旅行社、服务网点,全体导游从业人员: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贵州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县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坚决遏制不合理低价游、虚假宣传、强迫消费、擅自变更行程等行业乱象,切实维护广大旅游者合法权益,保障全县文旅行业安全、健康、高质量发展,现就规范我县旅行社经营及导游执业行为郑重提醒告诫如下:

一、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坚守合法经营底线

(一)严禁无证经营与违规许可经营

1.所有市场主体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律不得擅自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等旅行社经营业务。

2.严禁转让、出租、出借、倒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严禁允许其他单位、个人挂靠或以本社名义从事非法旅游经营活动。

3.旅行社分支机构、线上旅游经营端口必须严格在核定许可范围内合规经营,严禁超范围、超资质开展组团、地接、研学、票务代理等旅游业务。

(二)严禁虚假宣传与不合理低价游

1.所有线上线下旅游产品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自费项目、购物点位、游玩时长等关键信息,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性、绝对化用语制造营销噱头。

2.坚决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乱象,严禁以低于接待成本价格招徕、组织游客,杜绝 “零团费”“负团费” 低价揽客、后端牟利的违规经营模式。

3.严禁设置政府补贴、景区特惠、限时秒杀、名额稀缺等虚假误导性营销话术,不得制造虚假优惠噱头诱导游客参团。

(三)规范合同签订与行程全过程管理

1.接待游客必须统一使用规范旅游合同文本,签订书面或电子有效旅游合同,完整、清晰载明行程路线、景点安排、交通食宿标准、购物点位、购物时长、自费项目明细、违约责任、退改规则等全部内容,杜绝模糊条款、霸王条款。购物与另行付费项目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游客书面确认,且不影响其他游客行程安排。

2.严格依照合同及行程单履约,不得擅自删减游览景点、压缩游览时长、变更行程路线、增加购物频次、增设未约定自费项目。

3.严禁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等。确需委托地接服务的,必须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旅行社,提前征得游客书面同意并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责,杜绝随意转团、拼团。

(四)规范采购合作与旅游安全管理

1.择优选择资质齐全、信誉合规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游乐项目供应商,严禁向无证无资质、安全不达标的经营主体采购旅游服务。

2.严格落实旅游包车“五不租”制度,严格核查旅游车辆、驾驶员合法资质,签订正规包车合同,坚决杜绝带病车辆、无证车辆带团运行。

3.常态化开展旅游风险提示,密切关注汛期、极端天气、山区道路安全风险,严禁组织游客前往未开发、无防护、无安全保障的山野、水域、偏僻区域游览。

4.规范旅游购物环节管理,合作购物场所必须做到明码标价、质价相符、自愿消费、售后畅通,严格落实旅游商品无理由退货制度,杜绝诱导强制购物。

二、规范导游执业行为,全面提升文明服务质量

(一)严禁无证执业与违规挂靠带团

1.未取得有效电子导游证、未被旅行社正式委派的人员,严禁从事任何导游执业活动;导游个人严禁私自承揽、变相私接团队及散客导游业务。

2.严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电子导游证,严禁委托他人顶替、代为带团服务。

(二)严格履约尽责,规范行程服务

1.导游必须严格按照旅游合同、既定行程单提供标准化服务,不得擅自增减游览项目、变更游览路线、中止服务、甩团甩客。

2.严格恪守行程约定,不得私自增加购物次数、延长购物停留时间、安排合同未约定的购物点位及自费项目。

(三)严禁强迫、诱导游客消费

1.严禁以言语恐吓、消极服务、滞留团队、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强迫或变相强迫、欺骗、诱导游客购物及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2.严禁向游客私自兜售商品、索要小费,严禁收受购物店、商户、自费项目经营者回扣、佣金等不正当利益。

3.严禁与经营主体串通捆绑消费、设置消费陷阱,损害游客合法权益及惠水旅游口碑。

(四)恪守职业底线,提供文明规范服务

1.导游讲解内容必须积极健康、文明规范,杜绝低俗、庸俗、媚俗内容,坚决杜绝发表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地方形象的言论。

2.充分尊重游客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个人习惯,严禁歧视、辱骂、恐吓、讽刺游客,文明执业、热情服务。

3.执业期间着装整洁、举止得体、用语规范,主动做好安全提示、风险告知,熟练处置游览途中突发纠纷、意外伤害、极端天气等突发事件。

(五)依法理性处置旅游服务纠纷

1.遇游客投诉、服务分歧时,保持冷静、耐心沟通,第一时间向所属旅行社报备,依法依规妥善处置,严禁激化矛盾、引发舆情。

2.从业人员需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严禁采取甩团、滞留游客、煽动聚集闹事等过激行为,坚决杜绝损害全县旅游行业整体形象的行为。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全县各旅行社、服务网点及全体导游人员须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切实规范自身经营执业行为,自觉抵制市场乱象,共同营造规范有序、安全文明、优质舒心的旅游市场环境。惠水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密切关注,并持续加强旅游市场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一经查实,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欢迎广大游客、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惠水县旅游投诉举报电话:0854-6221069

特此告知



惠水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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