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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水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1年8月、9月)

发布时间:2021-09-18 18:00:00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3118794 信息分类: 投诉处理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9-18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惠水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1年8月、9月)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

公司名称:蒲江县三鑫农业专业合作社

地    址:成都市蒲江县成佳镇西岭街15-17号

法定代表人:邓国伟

授权代表:李杨

(二)被投诉人

1.代理机构:贵州省致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金源国际财务中心B座15楼

联 系 人:陆云州

2.中标供应商:德江县全碧果苗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花溪区清溪路41号附2号

联 系 人:唐全碧

二、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蒲江县三鑫农业专业合作社因对被投诉人贵州省致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惠水县羡塘2021花椒种植项目”(项目编号: GZSZC-CG-2021096)的质疑答复不满意,2021811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1811日收到投诉书后进行受理。为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向相关单位送达了投诉书副本,现审查已结束。

三、投诉人投诉事项及请求

(一)投诉事项

1.被投诉人1德江县全碧果苗开发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有未盖章的手写涂改,不符合相关规定但依旧让其通过审查并参与二次报价。

2.评审专家并未严谨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在评审时可能遗漏审查实质性响应内容。

3.本项目并未落实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没有确定优惠政策价格优惠的方式及百分比。

4.贵州省致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并未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质疑答复要求对我单位进行正确答复,质疑回复中缺少匹配的法律依据。

(二)投诉请求

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审查情况

1.关于被投诉人1德江县全碧果苗开发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有未盖章的手写涂改,不符合相关规定但依旧让其通过审查并参与二次报价。的投诉事项。

审查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我局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处理投诉事项。根据查看谈判小组签字认可的投标供应商资格审核表以及谈判小组投诉回复材料,没有发现问题,根据黔财采20197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以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程序问题限制和排斥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驳回投诉。

2.评审专家未严谨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在评审时可能漏审查实质性响应内容。的投诉事项。

审查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我局采用书面审查及调取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水县分中心2021年7月21日该项目开标评审过程监控视频方式处理投诉事项。经查,一是在惠水县羡塘镇2021年花椒种植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第八章  采购清单、实施方案及商务条款(三)商务条款 七、提供样品、现场踏勘  2、本项目须进行现场踏勘,踏勘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注:现场踏勘须截止时间前到项目实施地进行实地踏勘并由采购人盖章确认,并附采购人盖章的现场踏勘回执,踏勘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没有明确提出投标人需要提供现场踏勘原件的要求。二是谈判小组内其中一位评审专家的投诉回复材料里表示,其本人是知晓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并未要求提供现场踏勘回执原件,当投标人将踏勘回执原件给评审专家时,该评审专家才会表示不解并向投标人发出疑问,(疑问内容指的是需要提供踏勘回执原件的要求,并不是诧异需要提供踏勘回执的要求),且另外两位评审专家的投诉回复材料里也写明了评审专家诧异的原因与上述一致。三是投诉人无举证材料,投缺乏事实依据。同时,经调取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水县分中心2021年7月21日该项目开标评审过程监控视频(内容系涉密内容,此处省略),投诉人诉事项不足以支撑,不存在评审专家未严谨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在评审时可能遗漏审查实质性响应内容的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驳回投诉。

3.关于“本项目并未落实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没有确定优惠政策价格优惠的方式及百分比。”的投诉事项。

审查结果:投诉事项成立。我局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处理投诉事项。经查,在此项目采购文件中未设置落实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条款,没有确定优惠政策价格优惠的方式及百分比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  (工程项目为3%-5%)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价格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加分比例。”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故投诉事项3成立。

4. 关于“贵州省致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并未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质疑答复要求对我单位进行正确答复,质疑回复中缺少匹配的法律依据。”的投诉事项。

审查结果:投诉事项成立。我局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处理投诉事项。经查,贵州省致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回复浦江县三鑫农业专业合作社《质疑答复函》中,回复质疑事项1和2时,未列举相应法律依据,回复内容不完整,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 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故投诉事项4成立。

五、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款   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现决定: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要求采购代理机构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针对违法行为向惠水县财政局报送书面整改情况说明。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被投诉人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水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惠水县财政局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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