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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消防机构权责清单三级四同参考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2019-07-10 16:52:36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9-625751 信息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12-2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县级消防机构权责清单三级四同参考行政许可

县级消防机构权责清单三级四同参考目录(行政许可)

 

序号

权力

类型

事项

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5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县(市、区、特区)消防大队、消防大队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具体承办人、窗口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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