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消防机构权责清单三级四同参考行政许可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9-625751 | 信息分类: | 权责清单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12-2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县级消防机构权责清单三级四同参考行政许可 |
县级消防机构权责清单三级四同参考目录(行政许可)
序号 |
权力 类型 |
事项 编码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承办 机构 |
追责对象 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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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5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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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特区)消防大队、消防大队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具体承办人、窗口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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