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对惠水越秀农牧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4-24 15:39:53
文章字号:[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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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601657 | 信息分类: | 执法情况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4-24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对惠水越秀农牧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机关及处罚时间 |
责令改正违法行书文号为决定 | 责令改正内容 |
1 |
黔南环(惠)罚〔2024〕2号 |
惠水越秀农牧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案 |
罚款 |
惠水越秀农牧有限公司养殖废水处理站设备故障,处理后的废水化学需氧量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旱作类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化学需氧量≤200mg/L的要求,超标的养殖废水以喷灌方式排放至摆金镇石板村消纳地消纳,在消纳过程中大部分的消纳地由于未按技术规范栽种作物导致消纳的超标,养殖废水径流和渗出流入消水溶洞,通过地下水系排入下游掌满河。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
19 |
惠水越秀农牧有限公司 |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
黔南环责改字(惠)〔2023〕52号 | 1、立即停止向摆金镇石板村消纳土地喷灌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旱作类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养殖废水行为;2、限期2024年1月20日前对养殖项目配套建设的废水处理站完成检修,确保处理后的养殖废水稳定达标;3、限期2024年1月8日对消纳土地上残留的养殖废水坑塘、积水塘完成清理整改,按照相关畜禽粪污还田技术规范进行还田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