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对贵州芳香园民族特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4-11 15:13:28
文章字号:[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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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545160 | 信息分类: | 执法情况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4-1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对贵州芳香园民族特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序号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理由 |
违法依据 |
不予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下达不予处罚决定机关及时间 |
责令改正违法行书文号为决定 | 责令改正内容 |
1 |
黔南环(惠)不罚字〔2024〕1号 |
贵州芳香园民族特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案 |
贵州芳香园民族特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
属初次违法,在期限内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积极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 |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贵州芳香园民族特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
黔南环责改字(惠)〔2023〕47号 | 立即 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2月31日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2023年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2023年度自行监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