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县城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惠府办发〔2022〕75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89097 | 信息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01-16 | |
文 号: | 惠府办发〔2022〕75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县城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惠府办发〔2022〕75号)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垂管部门,惠水经开区管委会:
《惠水县县城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惠水县县城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为加快我县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的通知》(黔府发电〔2020〕39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适用范围
惠水县县城规划区征收范围内。
第二条:基本原则
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尊重历史,以人为本,让利于民。
第三条征收主体及具体组织实施机构。
征收主体:惠水县人民政府。
具体组织实施机构: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征收单位。
第四条房屋产权确认及类别认定
(一)房屋产权确认
相关证件齐全的房屋直接予以确认,房屋产权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登记的为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登记不明确或因历史遗留原因未办证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单位组织镇(街道)、村(居)委认定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产权面积以具有相关测绘资质的单位实际测量并经镇(街道)、村(居)委认定的数据,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二)房屋类别认定
1.住宅的性质和面积认定
(1)性质认定
《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上载明使用性质为住宅的房屋或以居住为目的的房屋;
(2)面积认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相关证件面积与征收面积不相符的部分以认定后的面积进行征收)。
2.商业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
(1)性质认定
《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上载明使用性质为商业及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房屋;
(2)面积认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相关证件面积与征收面积不相符的部分以认定后的面积进行征收)。
3.一楼临街门面的性质和面积认定
(1)性质认定
尊重历史,根据惠水县实际情况,征收前改变原房屋性质用于经营用途的房屋,且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为经营性房屋:
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必须从事经营活动,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的证照和税务机关登记的证明。
(2)面积的认定
①无商业产权证的,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以进深不超过8米进行计算商业面积。
②经营区与生活区混杂的,以房屋内部自然隔断为准,生活区不列入经营面积计算;如无隔断,以房屋进深8米为准。
③如有异议,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鉴定。
4.“住改非”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用途为住宅,但自行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1)性质认定
①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相关有效经营证件。
②房屋权属证书所载的地点与营业执照、相关有效经营证件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2)面积认定
以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为准据实计算,生活区不列入经营面积计算。如有特殊情况(如:酒店、网吧、娱乐服务行业等)可上报征收及行业相关管理部门确认,申请进行评估程序予以征收。
5.手续未完善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
(1)性质认定:①无《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②无用地手续和建房手续,或只有部分手续的;
(2)时间认定:一是在2008年1月1日前建设,视为合法建筑;二是2008年1月2日至2013年6月14日建设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三是2013年6月15日至2015年10月1日前建设的,依据一户一宅的规定(占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楼层不超过三层半),扣除申请建房应缴纳的相关手续费用后,按现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超过的部分按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回购征收。四是2015年10月2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修建的根据农村建房一户一宅政策标准,扣除申请建房应缴纳的相关手续费用后,按现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超过的部分按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征收。五是2020年7月3日之后占用非耕地建成的房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按建设工程造价进行货币补偿。六是在永久基本农田、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内的建房和严重影响城镇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规划,建筑质量不合格,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房,以及2020年7月3日后占用耕地建房的,依法进行拆除,原则不予进行补偿。
(3)面积认定
按照有资质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认定。
第五条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附属设施、设备、全部据实实行货币补偿。装饰装潢等按相关征收方案据实测量实行货币补偿,如有异议,可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后鉴定。
(一)土地的认定及补偿方式
1.区域
(1)住房建筑占地外的用地按项目所在地相应基准地价予以补偿。
(2)工业、商业及仓储等建设用地,按其实际取得该宗土地的实际成本价加上取得土地后至征收前的银行最高利息计算或评估价进行征收。
2.类别
《土地使用证》或有效的土地来源证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筑占地外的用地,如出让价高于基准地价,按出让价进行补偿;如出让价低于基准地价,按基准地价上浮10%进行补偿(最高不超过当年基准地价);其他类别的土地按照类别和标准进行补偿。
- 补偿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 房屋补偿及方式
1.住宅的补偿及方式
- 选择货币补偿的:
①按照房屋结构类型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偿。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为同一户的独栋私有住宅房屋均按1:1的比例进行货币补偿。
②非独栋的住宅按1:1的比例进行货币补偿。
③房屋建筑占地内的土地不再单独予以补偿,房屋建筑占地外的土地按本条前款相关规定对应予以补偿;
④装修按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 选择产权调换的:
①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为同一户的独栋私有住宅房屋:第一层按1:1.2的比例,第二层及以上按1:1.1的比例调换安置;
②非独栋的住宅按1:1.1的比例调换安置。
③房屋建筑占地内的土地不再单独予以补偿,房屋建筑占地外的土地按本条前款相关规定对应予以补偿;房屋对照下列标准按“结构陈新不补差”的原则进行调换。
2.商业性质房屋补偿及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载明面积为准,参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载明面积为准,按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源“征一还一”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评估报告由征收单位委托具有资质房地产评估资质机构进行评估后出具。)
(3)补差标准
选择产权调换出现补差的情况:补差面积按具体实施项目方案执行。
3.经营性房屋的补偿及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的,参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予以一次性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源“征一还一”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注:自建房内的商业性质房屋及经营性房屋“征一还一”原则:即征收时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有产权证的)载明面积或实际测量面积予以征收,安置时按照成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不含公摊面积)进行1:1安置。
(3)停产停业补助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以下分类和标准进行补偿:
①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经营性损失补偿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屋被征收前的经济效益等因素制定。
②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以上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3—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和职工失业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安置房的,按照以上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3—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和职工失业补助;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按照以上规定的标准逐月计发经营性损失补偿和6个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房屋,对被征收人不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补差标准
选择产权调换出现补差的情况:补差面积按具体实施项目方案执行。
4.“住改非”房屋的补偿及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按照与房屋结构类型相对应的征收补偿标准上浮30%的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住改非”面积不超80平方米进行计算)。
(2)停产停业补助:按每户每月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没有进行经营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手续未完善房屋补偿及方式
征收时,先按照时间、类别和面积的认定进行测算予以征收。
(三)搬迁、临时安置补助
1.住房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物)在80㎡(含)以下的按1000元予以补助,超过80㎡的部分按15元/㎡计算,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每户最高也不得超过30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助费。
2.住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手续完善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物)在60㎡(含)以下的按每月900元予以补助,超过60㎡的部分按15元/㎡每月计算,每月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补助期限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征收人交付安置房时止(加3个月的装修时间),可预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造成过渡期延长的,延长期按原标准继续发放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在约定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经营性商铺房屋、商业性质产权房屋及“住改非”搬迁补助费按5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经营性商铺房屋,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助费。
4.经营性商铺房屋及商业性质产权房屋临时安置补助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助,“住改非”房屋按照住房临时安置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5.农业户口被征收人的农机具、牲畜等生产生活资料迁移,按1000元/户进行补助。
第六条奖励
(一)在征收公告发布后,根据各项目的具体情况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奖励10%,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另奖励50000元,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后,在协议约定搬迁期限10日内搬迁的,每提前一天给予500元的奖励。
(三)超过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未签约或不按规定期限腾空房屋(含房前屋后的土地或宅基地)交付的,不给予奖励,由房屋征收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七条国有资产及公产房屋的征收
属国有资产及公产的房屋征收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八条社会保障
在城镇规划建设区内,属于危房不能居住的,先征收进行房屋安置。人口多,住房面积少等特殊情况的,报县政府一事一议研究解决。
第九条工作经费
征收工作经费列入征收预算资金。
第十条资金管理
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县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
同一项目的征收管理文件材料与被征收户的档案文件材料分开立档,以一户一档的原则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附则
(一)征收已租赁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只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公告发布后自行与房屋承租人协商解决房屋租赁有关事宜。设有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自行清偿债务或重新设定担保,双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并及时通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同时征收部门将对其按时进行征收。
(二)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意见作为土地房屋征收的指导性意见,征收单位可按照项目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四)惠水县域内各征收项目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征收方案,各征收方案中的房屋征收标准必须结合本地的建筑成本制定,实行一项目一方案。
(五)各项目实行代办征收购买服务的,须在方案中制定相应的监督机制。
(六)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县城规划区及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办发〔2012〕178号)、《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办发〔2012〕179号)、《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县城规划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惠府办发〔2017〕84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七)若征收对象对本指导意见补偿标准有争议或不认可,可选择参照市场评估价或市场询价进行征收。
(八)本意见由惠水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