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意见》的通知(惠府办发〔2022〕71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4230156 | 信息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12-05 | |
文 号: | 惠府办发〔2022〕71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意见》的通知(惠府办发〔2022〕71号)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水经开区管委会,县属各国有企业:
《惠水县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惠水县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人员等的住房困难问题,切实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发放工作,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21〕1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意见》(黔党办〔2020〕3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7〕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9〕1号)《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水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惠府办发〔2016〕3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对象
1.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2.易地扶贫搬迁家庭新增人口;
3.新就业无房职工(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
4.退伍军人、残疾人等优抚对象。
二、申请准入标准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以上;
2.申请人具有我县户籍或在我县连续居住达12个月以上,且本人或家庭成员(指申请人、配偶、子女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在惠水县县域内租住住房进行日常生产生活及工作;
3.申请租赁补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在惠水县县域内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
5.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将自有房屋产权(住房、商铺)转让他人未满5年的,不纳入保障范围;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之前有房,离婚后失去住房不满5年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任1人有价值10万元以上车辆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商登记部门注册资金大于10万元(有两个以上注册经营实体的合并统计)以上经营实体,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将超过标准的经营实体注销或变更不满1年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9.易地扶贫搬迁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1)搬迁群众长期稳定入住;(2)旧房已完全拆除;(3)净人口新增导致现有安置房不能满足人均住房面积15㎡的搬迁家庭;
10.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册优抚对象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11.新就业无房职工(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符合条件的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保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个月;
三、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
1.每人补助标准为15㎡,家庭人口不足2人按2人进行补助。
2.每户最大补助面积不超过60 ㎡。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700元的按7元/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1700元低于2500元的按6元/㎡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2500元低于城镇人均月收入线的按5元/㎡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4.易地扶贫搬迁户。(1)安置在县城区的:低保户按7元/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非低保户按6元/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2)安置在乡镇的:低保户按6元/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非低保户按5元/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四、提交资料
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应由本家庭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向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社区(村)进行申报,同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1.填写申请审核表;
2.提供惠水县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表;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4.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审核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5.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资料、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新就业无房职工(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提供由单位出具12个月以上的工作证明或租住地所在的社区出具连续居住12个月以上的证明;
7.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8.残疾证、军烈属证件及其他;
9.易地扶贫搬迁家庭提供乡村振兴局出具核实认定的超出保障面积的证明材料。
五、部门联合审核
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市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残联、县公安局(人口大队、车辆管理所)、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1.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全县租赁补贴保障工作;负责相关报表的填报及电子档案数据上报工作;负责申请家庭的资料建档、归档工作;
2.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从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住房租赁补贴资金;
3.县民政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婚姻和收入审核工作;
4.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社会保险、就业登记和招考登记审核工作;
5.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不动产信息审核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居住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的审核工作;
7.县市监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工商登记信息审核工作;
8.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动态更新易地扶贫搬迁家庭人口变化,审核把关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的搬迁家庭名单,收集相关资料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归档;
9.县残联负责在册优抚对象家庭审核工作;
10.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在册优抚对象家庭审核工作。
六、补贴发放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州、县财政安排的资金等。结合我县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及支付能力、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对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按季度通过银行代发补贴,补贴时间从申请之日次月起算。
七、动态管理
租赁补贴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发生变化的,要主动如实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上报,不得隐瞒。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开展租赁补贴家庭的核查,及时核减或增加租赁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享受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停止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1.因家庭生活条件改善,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住房、财产发生变化导致不符合初始申请条件的;
3.申请获得公租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4.申请人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5.申请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租赁住房居住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发补贴,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
2.不接受有关部门资格审查的;
3.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
(三)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骗取租赁补贴的,由上报单位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其全额退还,拒不退还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办理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本实施办法将依法进行调整。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2011年城市低收入及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惠府办发〔2011〕49 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意见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