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2022年特色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发〔2022〕41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2739514 | 信息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7-25 | |
文 号: | 惠府办发〔2022〕41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2022年特色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发〔2022〕41号)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水县2022年特色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4日
惠水县2022年特色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黔金监发〔2020〕9号)、《贵州省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黔财金〔2021〕23号)、《黔南州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黔南财金〔2021〕1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有关规定,按照县委县政府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乡村振兴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落实“扩面、增品、提标”要求,以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完善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助推全县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通过进一步推进特色农业保险实施,逐步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的多层次特色农业保险体系。使价格指数保险、收入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等创新性险种成为我县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实现农业现代化健康发展。
(一)进一步扩大特色农业保险覆盖面。用好用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提高农业发展保障水平。明确特色农业保险标的保额、费率以及保费分担比例,进一步提升特色农业保险覆盖面、保障程度。
(二)做大做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围绕全县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布局规划,以生猪、茶叶、蔬菜、水果、中药材、刺梨、优质稻、生态家禽等主导产业为重点,聚焦坝区(园区)和规模化种植基地、养殖场,在全面推进自然灾害险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价格指数保险、收入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等险种,逐步实现对主导产业优势单品的自然灾害险和价格指数险全覆盖,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强化特色农业保险宣传。农业保险工作小组要组织召开本辖区农业保险推动会,做好农业保险宣传工作,研究制定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增强工作主动性,采取险种宣传会、小广播宣推、宣传折页、墙体广告、理赔现场会、新媒体宣传等创新宣传方式,积极主动开展农险宣传工作,逐步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支农惠农政策的知晓度,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参保意识。
(四)加快特色农业保险服务创新。特色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探索新技术在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中的作用,加快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航拍助手、远程查勘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保险领域的应用,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信息化水平,推进承保理赔线上化作业,提高承保理赔规范性、准确性、及时性、便利性。探索将农机、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纳入保障范围。鼓励引导传统农业向绿色低碳模式转型,支持绿色农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特色农业保险工作体系建设。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逐步建立科学的保险费率拟订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地区风险差异,合理确定农业主导产业费率水平,实现基于产品风险的差异化定价,维护各方利益,保障特色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建立主要农产品价格采集机制,加强气象观测站建设,为开办全县农业主导产业价格保险、收入保险和农业天气指数保险提供支持。
(六)大力提升保险机构服务能力。各承保机构要与农业农村、林业、气象等部门研究制定有利于推动农业主导产业保险工作的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付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完善农业保险24小时报案制度,简化理赔流程,加快理赔速度,加大镇村基层协保体系建设力度,重点坝区(园区)、生产基地、养殖场等实现协保人员“一对一”定点联系服务,织牢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
三、承保理赔服务流程
(一)承保服务流程
实行农户自愿投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投保,一般种植户可由合作社、村民委员会、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组织投保,组织投保的必须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农户填写投保申请表或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投保申请,县农业农村部门对投保需求进行审核后,通知保险公司查验投保标的,保险公司完成验标后对接农户完成投保单(投保清单)签字并收集身份证、银行卡、组织结构代码证等承保资料,农户缴纳自缴部分费用后保险公司向农户出具保单。
(二)理赔服务流程
发生保险事故时,农户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热线报案,保险公司在48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必要时邀请出险地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协助查勘。查勘、定损工作完成后,理算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在出现农户所在行政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场所公示3天。公示结束和资料收集完毕,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案件,保险公司将在被保险人报案后20日内赔付完毕。
四、保险内容
(一)大豆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
投保人种植的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的大豆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大豆”),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保险大豆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正常,连片种植。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大豆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野生动物毁损。
3.保险期间
自保险大豆定苗时起,至成熟收获时止,一般为当年4月至9月,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迄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和费率
每亩保险金额覆盖大豆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地膜成本和人工成本,同时考虑到土地流转成本或自营地折租成本,合计约为900元/亩。
保险大豆的保险费率为:4.5%。
5.赔偿处理
(1)保险大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保险大豆的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2)保险大豆的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保险大豆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60% |
开花期 | 每亩保险金额×75% |
结荚鼓粒期 | 每亩保险金额×9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二)谷物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
投保人应将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的谷类作物(高粱、薏仁米、小米、荞麦、燕麦等)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谷类作物”),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谷类作物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
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3)生长正常,连片种植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谷类作物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雪灾、火灾、雷击;
(2)泥石流、山体滑坡;
(3)病虫草鼠害。
3.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
保险谷类作物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谷类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
高粱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亩;
保险费率为5%。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4.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谷类作物移栽成活后起,至成熟开始采收时止,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迄时间为准。
5.赔偿处理
保险谷类作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移栽成活-分蘖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拔节期-抽穗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扬花灌浆期-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三)水果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
结合我县实际,主要开办的水果类作物险种有:草本类:草莓、西瓜、菠萝、香蕉、芭蕉、火龙果等;木本类:柑橘、桃子、梨子、苹果、枇杷、李子、杨梅、樱桃、石榴、蓝莓、刺梨、杏、无花果、桑葚等;藤本类:葡萄、猕猴桃、百香果、罗汉果等。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水果类作物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投保品种在当地种植1年以上;种植规模在2亩(含)以上;生长正常;生长期处于幼树(幼苗)至成树期(成熟期)。以乡、村为单位集体投保本保险的,其种植规模不受种植规模的限制。
2.保险金额
水果的每亩保险金额为:2000-5000元,其中,木本类水果果树保额统一为主险保额的40%,果实保额为主险保额的60%;藤本类水果藤条保额统一为主险保额的30%,果实保额为主险保额的70%;草本类水果果树保额统一为主险保额的20%,果实保额为主险保额的80%;
3.水果种植险保险费率:4%-6%。
4.保险责任
保险水果果树、果实因遭受自然灾害、病虫等非人为原因导致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5.保险期限
草本类水果的保险责任期间自移栽定植成活起,至成熟并收获时止,一年一批次,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除另有约定外,木本类水果和藤本类水果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约定的起迄时间为准。
6.赔偿处理
保险水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果树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亩数)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特别说明:果树的赔偿以果树死亡为前提条件,矮化果树以每亩100株为标准;荞化果树以每亩45株为标准。果树死亡率达到20%为起赔基础。
(2)果实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受损面积(亩数)
损失率=单位面积果实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果实数量
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表
①木本类水果:
生长期 | 生长期描述 |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
萌芽期 | 花芽开始发育生长的时期 | 30% |
扬花坐果期 | 果树开花授粉并形成幼果的时期 | 60% |
果实膨大期 | 果实由幼果发育成成果的时期 | 90% |
成熟期 | 果实发育成熟可以采摘的时期 | 100% |
②草本类水果:
生长期 | 生长期描述 |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
移栽成活/ 幼苗期 | 长成直立植株、真叶的时期 | 30% |
生长期 | 植株生长、叶数增加的时期 | 50% |
开花坐果期 | 植株开花授粉并形成幼果的时期 | 80% |
成熟期 | 果实膨大最终发育成成果的时期 | 100% |
③藤本类水果:
生长期 | 生长期描述 |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
萌芽期 | 剪枝断口流出汁液,树枝长出新芽时期 | 30% |
长叶期 | 长出新叶与新枝,展叶的时期 | 50% |
开花坐果期 | 开花授粉并形成幼果的时期 | 70% |
着色期 | 果实膨大、颜色变深的时期 | 90% |
成熟期 | 果实体积颜色不再变化、可采摘的时期 | 100% |
已部分采摘的保险水果,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扣除已采摘的部分。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的损失程度。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水果与非保险水果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水果实际种植面积。)
(四)中药材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
投保人应将种植的符合下述条件的同类中药材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在当地有三年以上成功种植经验;有相应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合格品种;同一地块连片种植;生长正常;从移栽成活到淘汰前一年。
注明:药材育苗以及在路边、沟渠边等不规则地块上种植的中药材,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中药材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暴雪、旱灾、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2)病虫害。
3.保险期限
自中药材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起(直播中药材从种植齐苗后开始)至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一年,同时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多年生中药材按一年为一个保险期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4.保险金额及费率
(1)中药材种植每亩保险金额为:300-2000元;
(2)保险费率为:5%。
5.赔偿处理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比例×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种植数量
中药材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表
移栽成活-根膨大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根膨大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的损失程度。
(五)茶叶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
投保人应将符合下列条件的茶叶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茶叶”),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茶叶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茶叶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规范标准;
(2)栽种的品种符合农业部门的规定,栽种成活1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
(3)生长正常。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茶叶非采摘期的死亡或采摘期的损失,且死亡(损失)率达到30%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火灾;旱灾、暴风、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雪灾、雹灾、冻灾、倒春寒、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
3.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迄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及费率
保险茶叶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茶叶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苗成本、肥料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
茶叶的保险金额为:1200元/亩;
保险费率为:5%。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5.赔偿处理
保险茶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非采摘期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死亡率×受损面积
死亡率=单位面积植株死亡数量/单位面积植株种植数量
(2)采摘期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采摘期赔偿比例×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茶青单位面积平均损失产量/当地茶青前五年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
不同采摘期赔偿比例表
不同采摘期 | 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
春梢期 | 50% |
夏梢期 | 20% |
秋梢期 | 30% |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茶叶与非保险茶叶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上述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茶叶实际种植面积。
(六)蔬菜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蔬菜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蔬菜”),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蔬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正常。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蔬菜的损失,且死亡(损失)率达到起赔标准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蓄洪除外)、内涝;
(2)风灾(6级以上)、雪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高温;
(3)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雷击;
(4)建筑物倒塌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病虫草鼠害。
起赔标准参照各地政府方案制定。如政府发文无具体起赔标准,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且标准应不高于30%,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保险期限
自保险蔬菜定植成活或种子发芽成活时起,至保险标的开始收割或采摘时止。
除另有约定外,蔬菜的保险期间为一季,轮作蔬菜一年最高承保3个批次,净作蔬菜一年最高承保8个批次;最长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迄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及费率
不同品种保险蔬菜保险金额
序号 | 品种 | 单位保险金额 (元/亩) | 费率 | 单位保费 |
1 | 小白菜 | 800 | 5% | 40 |
2 | 瓢儿白 | 800 | 5% | 40 |
3 | 大白菜 | 1000 | 5% | 45 |
4 | 胡萝卜 | 1100 | 5% | 50 |
5 | 胭脂萝卜 | 1100 | 5% | 50 |
6 | 大白萝卜 | 1100 | 5% | 50 |
7 | 茄子 | 1200 | 5% | 55 |
8 | 结球甘蓝 | 1100 | 5% | 50 |
9 | 花椰菜 | 1100 | 5% | 50 |
10 | 莴笋 | 1000 | 5% | 45 |
11 | 黄瓜 | 1300 | 5% | 55 |
12 | 豇豆 | 1000 | 5% | 45 |
13 | 棒豆 | 1000 | 5% | 45 |
14 | 线椒 | 1200 | 5% | 60 |
15 | 朝天椒 | 1200 | 5% | 60 |
16 | 番茄 | 1500 | 5% | 60 |
17 | 生姜 | 2000 | 5% | 60 |
18 | 佛手瓜 | 900 | 5% | 45 |
19 | 西葫芦 | 800 | 5% | 40 |
20 | 小青瓜 | 800 | 5% | 40 |
21 | 茭白 | 1200 | 5% | 60 |
5.赔偿处理
保险蔬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阶段每亩最高赔偿比例×每亩保险金额×损失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单位面积种植株数
因各地种植的蔬菜品种不同,“不同生长阶段每亩最高赔偿比例”以地方政府方案为准,若地方政府方案未明确规定 “不同生长阶段每亩最高赔偿比例”,按照以下比例计算赔偿,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种类 | 生长阶段 |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
非叶类蔬菜 | 开花坐果前 | 50% |
坐果后至采摘前 | 100% | |
已开始采摘后至收获完成时止 | 80% | |
叶类蔬菜 | 定植成活后10日内 | 50% |
10日后至采摘前 | 100% | |
已开始采摘后至收获完成时止 | 80% |
保险蔬菜已发生部分采摘的,在计算平均面积损失株数时,应扣除已采摘部分的植株数量。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七)食用菌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香菇、木耳、蘑菇等食用菌以及育菌大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食用菌、保险大棚”),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下述条件的食用菌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对同一食用菌标的,不得重复投保,食用菌单一品种起保亩数不低于1亩(或10000棒):
(1)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设施牢固安全,达到农业部门规定的标准;
(2)符合种植技术规范要求,有一定种植规模且生长正常的食用菌;
(3)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4)已在当地种植一年(含)以上的食用菌品种;
(5)大棚符合当地建造技术要求,设施完善,结构合理,适于食用菌生长;
(6)无开裂、穿孔、起皱,符合大棚种植需求的优质棚膜。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食用菌、保险大棚损失,且损失程度(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雨、洪水(政府性洪蓄洪除外)、内涝、龙卷风、风灾、旱灾、倒春寒、雹灾、冻灾、雪灾、雷击;
(3)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山体滑坡、泥石流;
(5)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6)重大病虫害。
3.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食用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食用菌种植成活后开始,至保险食用菌收获完成时止,具体期间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4.保险金额及费率
序 号 | 品种 | 栽培模式 | 单位保险金额(万 元/亩、万棒) | 费率 | 参保时段 |
1 | 香菇 | 菌棒出菇 | 2.8 | 5%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 |
2 | 木耳 | 菌棒出菇 | 2.8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 | |
3 | 茶树菇 | 菌棒出菇 | 2.4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 | |
4 | 灰树花 | 菌棒出菇 | 3.5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 | |
5 | 平菇 | 菌棒出菇 | 4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 | |
6 | 榆黄菇 | 菌棒出菇 | 4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 | |
7 | 秀珍菇 | 菌棒出菇 | 4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 | |
8 | 姬菇 | 菌棒出菇 | 4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 | |
9 | 猴头菇 | 菌棒出菇 | 3.5 | 根据培条件单季 | |
10 | 金针菇 | 菌棒出菇 | 1.6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 | |
11 | 杏鲍菇 | 菌棒出菇 | 1.6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 | |
12 | 海鲜菇 | 菌棒出菇 | 1.6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 | |
13 | 羊肚菌 | 覆土出菇 | 0.7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 | |
14 | 黑皮鸡枞 | 覆土出菇 | 2.5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 | |
15 | 红托竹荪 | 覆土出菇 | 3.2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 | |
16 | 冬荪 | 覆土出菇 | 2.8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 | |
17 | 大球盖菇 | 覆土出菇 | 1.4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 | |
18 | 双孢菇 | 覆土出菇 | 2.5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 | |
19 | 姬松茸 | 覆土出菇 | 2.5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 | |
20 | 草菇 | 覆土出菇 | 2.5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 |
5.赔偿处理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食用菌、保险大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阶段最高赔偿比例×单位保险金额(元/亩、元/万棒)×损失数量(亩、万棒)×损失率
损失率=平均每万棒损失棒数或平均每亩损失棒数/平均每亩种植棒数
保险食用菌已发生部分采摘的,在计算损失棒数时应扣除已采摘部分的棒数。
保险食用菌不同生长阶段最高赔偿金额
种类 | 生长阶段 | 最高赔偿比例 |
食用菌 | 菌棒生产至接种前 | 60% |
接种后至排场前 | 80% | |
排场至采摘1个月之间 | 100% | |
采摘1个月后至采摘3个月前 | 75% | |
采摘3个月后至采摘5个月 | 40% | |
采摘5个月后至采摘结束 | 30% |
(八)花卉苗木种植险
1.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苗木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苗木):
(1)符合林业管理部门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面积在5亩(含)以上;
(3)生长和管理正常的苗木。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苗木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经济作物种植区内间种的苗木,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苗木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
(2)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
(3)旱灾;
(4)冰雹;霜冻、暴雪、雨凇;
(5)有害生物。
3.保险金额及费率
保险苗木的保险金额参照苗木的树种、规格、育苗成本及管护费用,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投保时市场价格的七成。
(1)每亩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200-10000元,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基准费率:6%
4.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迄时间为准。
5.赔偿处理
(1)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苗木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2)保险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x损失程度x受损面积
损失程度=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3)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苗木与非保险苗木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苗木实际种植面积。
(4)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苗木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苗木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九)家禽养殖保险
1.保险标的
投保人应将养殖的且符合下述条件的同类家禽全部投保,不得进行选择性投保:
(1)投保的家禽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且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合格、普遍推广;
(2)投保时肉鸡、肉(蛋)鸭满8日龄(含)以上,蛋鸡满15日龄(含)以上;
(3)从事家禽养殖的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每批次养殖规模达500只以上,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的肉(蛋)鸡、肉(蛋)鸭每批次养殖数量达100只以上。
(4)投保家禽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密度合理,按规范的免疫程序,由专业人员或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接种疫苗,建有完备的免疫记录档案和生产档案,并定期上传到保险人指定的电子档案信息系统。
2.保额、费率、保费表
品种 | 费率 | 每羽保险金额(元) | 每羽保险费(元) |
肉鸡、鸭 (企业或合作社) | 2% | 25 | 0.5 |
散养肉鸡、肉鸭 (农户) | 2.5% | 40 | 1 |
蛋鸡、蛋鸭 | 2.5% | 40 | 1 |
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在连续48小时内,造成保险标的死亡,且每批次保险肉(蛋)鸡事故死亡率超过单批次养殖总量的5%(含)时,肉(蛋)鸭连续72小时内事故死亡率超过单批次养殖总量的8%(含)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山体滑坡、泥石流;
(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中毒、触电;
(6)疾病、疫病。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致病性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家禽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4.保险期限
家禽养殖保险期间按照保险家禽可预计的饲养天数计算。一般的,肉鸡、肉鸭的保险期限为半年,蛋鸡、蛋鸭的保险期限为1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迄时间为准。
5.赔偿处理
(1)保险家禽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死亡家禽数量x对应养殖周期的赔付金额。
(2)由于发生高致病性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家禽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死亡家禽数量x对应养殖周期的赔付金额-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保险肉鸡不同饲养天数赔付金额表
肉鸡日龄(天) | 8-15 | 16-30 | 31-45 | 46-60 | 61-75 | 76-90 | 90以上 |
保额25元赔偿金额(元) | 5 | 8 | 12 | 15 | 18 | 20 | 25 |
保额40元赔偿金额(元) | 10 | 15 | 20 | 25 | 30 | 35 | 40 |
保险蛋鸡不同饲养天数赔付金额表
蛋鸡日龄(天) | 11-30 | 31-60 | 61-90 | 91-120 | 121-150 | 151-350 | 351-440 | 441-500 | 500以上 |
赔偿金额(元) | 8 | 16 | 22 | 26 | 32 | 40 | 28 | 16 | 0 |
肉鸭不同饲养天数赔付金额表
肉鸭日龄(天) | 8-15 | 16-25 | 26-35 | 36-45 | 46-55 | 56-90 | 90以上 |
保额25元赔偿金额(元) | 5 | 8 | 12 | 16 | 21 | 25 | 25 |
保额40元赔偿金额(元) | 10 | 15 | 20 | 25 | 30 | 35 | 40 |
蛋鸭不同饲养天数赔付金额表
蛋鸭日龄 (天) | 8-15 | 16-25 | 26-35 | 36-45 | 46-55 | 56-90 | 91-120 | 121-540 | 541-650 | 651以上 |
赔偿金额 (元) | 5 | 8 | 12 | 16 | 21 | 25 | 30 | 40 | 16 | 0 |
(3)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家禽与非保险家禽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4)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家禽每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只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家禽每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5)保险家禽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十)牛养殖保险
1.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牛(包括耕牛、肉牛、母牛、种牛,不含奶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牛”),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2)饲养场所及设施应符合卫生防疫规范,在非传染病疫区以内,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3)从事肉牛(能繁母牛)养殖的企业和合作社,养殖规模达到30头(含)以上;散养户由各镇(街道办)统一组织投保,组织规模为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养殖户,不得选择投保;
(4)投保时牛畜龄在4个月(含)以上7周岁以下(不含);
(5)投保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牛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牛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疫病;
(2)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雪灾;
(3)泥石流、山体滑坡、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以上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3.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
(1)牛的保险金额为:1000-10000元,具体金额参照品种、畜龄以及当地市场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牛的费率为:6%。
4.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1)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迄时间为准。
(2)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含)内为保险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牛,免除观察期。
5.赔偿处理
保险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每头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时:赔偿金额=市场价格×死亡数量
(2)每头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时: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死亡数量
(3)发生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x(每头保险金额-每头牛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牛与非保险牛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羊养殖保险参照牛养殖保险开展)
(十一)鹿养殖保险
1.保险标的
投保人应将符合条件的家养鹿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投保的家养鹿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月以上(自繁自养除外);
(2)投保时家养鹿分为幼鹿(畜龄2岁<含>以内)、成年公鹿(畜龄2岁以上)、母鹿(畜龄2岁以上)应为经产或妊娠母鹿,非淘汰鹿;
(3)投保的家养鹿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饲养管理正常,能按县级动物疫病控制机构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家养鹿必须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4)养殖场所位置不在禁养区范围内;
(5)养殖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6)其他承保条件由保险机构与养殖企业(场、户)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并在保险条款上注明。
2.保险期间及疾病观察期
(1)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迄时间为准。
(2)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含)内为保险鹿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鹿,免除观察期。
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鹿在保险单载明的养殖区域内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包括:雷电、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山体滑坡、泥石流;
(2)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互斗、骨折、难产、子宫脱出、产后败血症;
(4)常见疾病:急性脑炎、创伤性网胃炎、瘤胃臌气、直肠脱出、败血症、皱胃移位、瘤胃积食、放线杆菌病、坏死杆菌病、大肠杆菌病、传染性流行热、直肠穿孔、肠毒血症;
(5)烈性传染病: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副结核、热性卡他热。
因人为因素故意造成的鹿死亡损失不在赔付范围内。
为防止疫情扩散,因政府要求对未死亡鹿进行扑杀处理造成损失的,政府补偿标准未达到保险赔付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赔付;政府补偿标准超过保险赔付标准的,保险公司不再赔付。
4.保险费和费率
保险费率为6%。
每头家养鹿保险费=每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5.保险金额
每头家养鹿的保险金额根据畜种、畜龄等由保险机构与养殖企业(场、户)结合市场价值及养殖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最高不超过下表确定的参考金额,并在保险条款上注明。
畜种 | 参考保险金额 | 畜龄要求 | 备注 |
幼鹿 | 最高3000元 | 2岁以内 | |
成年公鹿 | 最高8000元 | 2岁以上 | |
成年母鹿 | 最高7000元 | 2岁以上(已怀孕或已生产过的母鹿) |
6.免赔率及赔偿处理
每头家养鹿的免赔率由投保人与承保机构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与投保人结合免赔率及残值协商赔偿金额。经县级动物疫病控制机构认定非人畜共患疾病引发的保险责任,残值可由投保人与承保机构协商处理;经县级动物疫病控制机构认定病死的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二)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1.保险标的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是以生猪价格为标的,以“生猪价格指数”为赔付依据的一种新型保险产品。是对养殖户因生猪价格波动导致生猪市场价格低于既定成本价格(价格指数)而遭受损失时,给予养殖户经济赔偿的一种制度安排。根据我县生猪养殖的实际情况以及风险防范的需要,按下列方式约定承保条件:
(1)投保对象必须办理养殖备案和动物防疫合格证,饲养的生猪有检疫合格手续的规模养殖场,年出栏在5000头以上。
(2)严禁虚假承保,承保数以农业部门及保险公司核定为准;
(3)发生保险事故索赔时间以当地兽医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地检疫票载明的日期为准。
2.保险金额、费率、保费
保险金额=约定预期生猪价格×约定单猪平均重量×保险数量;
保险费=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费率×保险数量(头);
保险费率:4.5%;
预期生猪价格按照13元/公斤至16元/公斤的成本价作为保险价格区间,具体价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根据实时成本价进行调整。出栏单猪平均重量为120公斤,即价格指数的保险金额为1560元至1920元,每头保费为70.2元至86.4元。
单猪保险金额=保险价格区间(13元/公斤至16元/公斤)x120公斤,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
单猪保险费=单猪保险金额×(基准费率)4.5%;
3.投保方式
周期投保,分期约定出栏数量,具体以保单载明的数量为准。
4.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保险生猪的市场价格低于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5.保险期间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单载明为准。
6.赔偿处理
市场价格是指某约定批次所在出栏月平均价格,生猪市场价格以中国政府网或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数据(网址:http://www.gov.cn/shuju/shengzhu/xinxi.htm或http://www.moa.gov.cn/)为基准,每月公布的全国生猪出栏市场价格低于约定单猪价格,即时发起保险赔偿,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当月实际交易头数(以检疫票为准)结合市场价格低于约定的单猪价格的实际差额计算赔付。
保险生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机构按以下方式赔偿:
每批次赔偿金额=(约定生猪目标价格-每批次生猪市场价格)x约定单猪平均重量x每批次出栏数量
累计赔偿金额=∑每批次赔偿金额
保险生猪在保险期限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以投保保险金额为限。
(十三)蔬菜价格指数险
1.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蔬菜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蔬菜”),投保人应将种植的符合下述条件的同类蔬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经过政府农业技术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整块连片种植的蔬菜;
(4)被保险人应账册齐备,能够提供规范的种植档案或记录。
(5)与保险蔬菜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2.保险期限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当地不同蔬菜品种的生长习性和以往年度销售周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起迄时间。
3.投保价格
(1)每亩保险金额由参保时段的保险价格和保险产量共同确定,具体为:
保险金额(元/亩)=保险价格(元/斤)×保险产量(斤/亩)
分类产品保险价格及保险产量表
单位:元、斤
序号 | 蔬菜种类 | 参保时段 | 保险价格 | 保险产量 |
1 | 小白菜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0.8 | 1500 |
2 | 瓢儿白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1.0 | 2000 |
3 | 莴笋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0.7 | 5000 |
4 | 大白菜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0.3 | 8000 |
5 | 胡萝卜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0.5 | 4000 |
6 | 胭脂萝卜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0.35 | 4000 |
7 | 大白萝卜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0.25 | 7000 |
8 | 茄子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0.6 | 0008 |
9 | 结球甘蓝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0.3 | 10000 |
10 | 花椰菜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1.0 | 3000 |
11 | 黄瓜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0.5 | 5000 |
12 | 豇豆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1.0 | 4000 |
13 | 棒豆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0.8 | 3500 |
14 | 番茄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0.8 | 0008 |
15 | 线椒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0.8 | 3000 |
16 | 朝天椒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2.0 | 2500 |
17 | 生姜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1.0 | 7000 |
18 | 佛手瓜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0.4 | 5000 |
19 | 西葫芦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0.5 | 4000 |
20 | 小青瓜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0.7 | 5000 |
21 | 茭白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1.0 | 1500 |
(3)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费计算表。
序 号 | 蔬菜种类 | 参保时段 | 保险金额 (元/亩) | 费率 | 保险费 (元/亩) |
1 | 小白菜 | 根据栽培件单季参保 | 1200 | 8% | 96 |
2 | 瓢儿白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2000 | 160 | |
3 | 莴笋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3500 | 280 | |
4 | 大白菜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2400 | 192 | |
5 | 胡萝卜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2000 | 8% | 160 |
6 | 胭脂萝卜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1400 | 112 | |
7 | 大白萝卜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1750 | 140 | |
8 | 茄子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4800 | 384 | |
9 | 结球甘蓝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3000 | 240 | |
10 | 花椰菜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3000 | 240 | |
11 | 黄瓜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2500 | 200 | |
12 | 豇豆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4000 | 320 | |
13 | 四季豆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2800 | 224 | |
14 | 番茄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6400 | 512 | |
15 | 线椒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2400 | 192 | |
16 | 朝天椒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5000 | 400 | |
17 | 生姜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7000 | 8% | 560 |
18 | 佛手瓜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2000 | 160 | |
19 | 西葫芦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2000 | 160 | |
20 | 小青瓜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3500 | 280 | |
21 | 茭白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1500 | 120 |
4.保险期间、保险责任期间及价格结算周期
蔬菜价格指数按照VIP蔬菜网贵阳地利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vipveg.com/market/242.html)发布的价格为参考。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蔬菜上市时间前后两周的实际交易市场价格同约定的价格的差额计算赔付。
保险期间为保险合同有效的期间,保险责任期间为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各保险蔬菜的保险责任期间根据其生长特性和采摘期长短确定如下,保险期间、保险责任期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迄时间为准。
序号 | 蔬菜种类 | 保险责任期间 | 价格结算周期 |
1 | 一次性采收的品 种长白萝卜、白花 菜、大白菜、莲花 | 30天 | 10天 |
2 | 多次采收的品种: 豇豆、棒豆、刺黄 瓜、线椒、西红柿 | 90天 | 15天 |
5.赔偿方式及赔付金额
当投保蔬菜在其对应的保险责任期间内,在每个价格结算周期,其平均离地价格低于投保价格时,即视为保险责任发生,平均离地价格以各地州采价体系综合收集的平均离地价格为准,承保人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定,赔付结算支付到位。
赔偿金额计算方式:
(1)赔偿金额=保险金额×跌幅×(1-绝对免赔率)×结算周期内所对应的产量占比;
其中跌幅=(保险价格-离地价格)/保险价格×100%
(2)结算周期内产量占比
a.一次性采摘的蔬菜:
一次性采摘的蔬菜,包括小白菜、飘儿白、莲花白、大白菜、白菜花、长白萝卜,保险责任期间内各结算周期的产量占比为:若保险责任期间内有2个(含)以上的结算周期发生保险事故,赔付产量占比总和为100%(取跌幅最大的2次事故,按各占50%的比例计算赔款);若保险责任期间内只有1个结算周期发生保险事故,产量占比为50%。
b.多次分批采摘的蔬菜,包括线椒、西红柿、刺黄瓜、棒豆、豇豆,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各价格结算周期独立计算赔款。价格结算周期产量占比如下表:
多次分批采摘蔬菜价格结算周期产量占比
结算周期 | 第1个 | 第2个 | 第3个 | 第4个 | 第5个 | 第6个 |
产量占比 | 5% | 10% | 15% | 30% | 30% | 10% |
c.以上公式适用于保险价格高于离地价格的情形,当保险价格低于或等于离地价格时,无赔付。
d.每个价格结算周期的绝对免赔率为10%。
e.如被保险人实际种植蔬菜种类与保险单载明蔬菜种类不一致的,或被保险人实际种植面积小于投保面积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期开始前至少提前15日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按投保费用渠道退还相应保费,如未告知,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费。
(十四)鸡蛋价格指数保险
1.保险标的
(1)投保养殖场(户)建场1年(含)以上;
(2)投保养殖场(户)的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场内建筑物布局符合畜牧兽医部门要求;
(3)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场舍定期消毒,不同批次的鸡群不同舍饲养,鸡舍间的间距合理,饲养密度合理,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4)单个养殖场(户)存栏蛋鸡500羽(含)以上,一般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养殖数量达50羽以上;
(5)投保蛋鸡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6)投保养殖场(户)的养殖蛋鸡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7)养殖蛋鸡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当地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保险鸡蛋的批发平均价格低于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市场平均价格是指约定价格结算周期内当地政府部门定期监测并发布的鸡蛋市场价格平均值。
3.保险期间及投保方式
保险期限为一年。养殖户按周期投保,投保人与保险人分期约定鸡蛋产量,具体以保单载明的时间和产量为准。
4.保险金额及费率
保险金额=预定鸡蛋保险价格×鸡蛋单只年产蛋量×保险数量
约定预期单位保险价格为10.5元/公斤,蛋鸡单只年产蛋量为21公斤;
保险费率为5%
5.理赔方式
(1)理赔价格依据
当市场价格低于保险价格时,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发改局、保险公司三家单位共同组成市场价格核实小组,对惠水县蛋鸡养殖企业批发价格、销售数量进行核实,按照核实的批发价格、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进行计算,并结合惠水县养殖鸡蛋市场销售价格,形成《惠水县养殖鸡蛋价格监测表》(由三个单位确认盖章),作为保险期内的理赔计算依据。
(2)理赔标准及计算方式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投保蛋鸡每只年产蛋量为21千克计算,每月产蛋量1.75千克计算。蛋鸡死亡的,在保险理赔时应扣减死亡部分,按实际存栏数量计算产蛋量。(约定蛋鸡自然死亡率为2.5%)
赔款金额=(保险价格-月鸡蛋均价)×赔偿数量
赔偿数量=存量数量×单只月产量
(十五)茶叶气象指数保险
1.保险标的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茶叶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茶叶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茶园连片集中,符合黔南州良种茶树的种植规范和当地农业部门的规范标准和要求;
(2)树龄3年(含)以上连片种植5亩以上;单户种植面积不足5亩的散户,可经合作社、行政村统一组织投保;
(3)茶农或茶叶企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
2.保险期限
每年2月15日零时起至当年4月29日二十四时止。
3.保险责任
(1)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茶叶遭遇低温天气,日最低气温达到0℃(含)以下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本保险合同涉及的气象数据,按照就近原则,以保险茶叶所约定的气象监测站观测数据为依据,如约定的主气象站由于站点仪器故障导致气象数据无法正常获取,由保险单约定的相邻气象站同期数据代替。
4.责任免除
本保险仅对合同约定的低温指数损失进行赔偿,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5.保险费率及保额
茶叶气象指数保险单位保额为800元/亩;
保险费率为5%;
6.赔偿处理
保险茶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理赔触发机制
理赔触发机制以投保时约定气象监测站覆盖的茶园为一个风险单元,监测站实测日最低气温低于0℃(含)且产生对应赔偿金额大于零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自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8天内为一个理赔周期,选取赔偿金额最高一次进行赔付,其对应日期为理赔日,一个理赔周期限赔一次;保险期间内实行累计赔偿,但每亩累计赔偿金额以每亩保险金额为限。
(2)理赔方式
①无损失赔偿浮动
每个理赔周期赔款金额=气温指标出现日期对应赔偿金额(元/亩)×投保亩数
赔偿金额=∑各个理赔周期赔偿金额
②损失赔偿浮动
若保险茶园中心位置海拔高于1000米(不含),且最低气温低于-2℃(含)时,将引入调节系数T
每个理赔周期赔款金额=气温指标出现日期对应赔偿金额(元/亩)×投保亩数×T
赔偿金额=∑各个理赔周期赔偿金额
损失赔偿表
气温指标T1/℃ | 气温指标出现日期对应赔偿金额(元/亩) | ||||||||
2.24-3.3 | 3.4-3.8 | 3.9-3.11 | 3.12-3.14 | 3.15-3.21 | 3.22-3.27 | 3.28-4.4 | 4.5-4.13 | 4.14-4.24 | |
[0~-1) | 11.4 | 21.1 | 44.6 | 44.6 | 21.1 | 11.4 | 0 | 0 | 0 |
[-1~-2) | 24.8 | 44.6 | 96.8 | 64.2 | 44.6 | 24.8 | 11.4 | 0 | 0 |
[-2~-3) | 44.6 | 64.2 | 138.2 | 96.8 | 64.2 | 44.6 | 21.1 | 11.4 | 0 |
[-3~-4) | 98.8 | 128.2 | 242.4 | 174.8 | 146.4 | 138.2 | 64.2 | 44.6 | 0 |
-4(含)以下 | 242.4 | 328.4 | 506.4 | 373.5 | 328.4 | 242.4 | 138.2 | 96.8 | 44.6 |
调节系数(T)表
海拔(米) | 调节系数取值 |
(1000~1200] | 0.98 |
(1200~1400] | 0.95 |
1400(不含)以上 | 0.90 |
③若保险茶园中心位置与保单约定的气象监测站不在同一海拔高度,将对约定气象监测站实测日最低气温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日最低气温来判断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调整方式如下:
调整后日最低气温=约定气象监测站实测日最低气温+(约定气象监测站所在海拔-保险茶园所在海拔)÷100×0.5
约定气象监测站所在海拔和保险茶园中心位置所在海拔以保单约定为准,且两者海拔相差必须小于等于200米。
7.投保所需资料
(1)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账户信息;
(2)土地流转证明;
(3)茶园中心海拔坐标(承保验标时确定);
(4)约定气象监测站及邻近备用气象站海拔位置证明(确定茶园中心位置后由当地气象部门提供);
8.理赔所需资料
(1)气象部门开具的监测站日最低气温证明;
(2)被保险人领款信息;
(3)赔案所需单证签字盖章确认(抽样调查表、索赔通知书、损失清单等理赔所需材料)。
(十六)其他地方特色农业保险
本方案未列出的种植、养殖、指数保险,参考“五大产业”(蔬菜、茶叶、生态家禽、食用菌、中药材)保险内容,根据保险标的生长周期、风险情况等,确定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赔偿处理等等内容。农险经办机构可根据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要求和农户的需求,积极探索开展其他价格保险、收益保险,适时开发相应的产品。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统筹领导。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进一步强化全县农业保险工作统筹领导,确定我县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政策,加强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二)切实抓深入抓具体。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根据方案要求细化各自责任,进一步明确本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任务、工作措施,按照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部署,切实做到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协作配合到位、宣传引导到位、督查考核到位。
(三)财政补贴比例。县财政局加强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足额将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特色农险按照《贵州省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黔财金〔2021〕23号)进行补贴:省级财政补贴40%,市级财政补贴20%,县级财政补贴10%,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缴30%。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特色农业保险工作经费提取按照《农业保险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进行支付。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该补贴比例进行出单,否则不能申请财政补贴资金,保险公司应在确认收到农户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
(二)自本方案印发后,新开办的地方特色险种,经县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报州财政局审批备案,否则不得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侵占经办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不得编造虚假赔案套取保险资金,不得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不断完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基层保险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进一步做好特色农业保险相关工作,县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各相关部门和承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省州有关考核办法做好各年度考核工作。
(五)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间县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