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规范举债融资行为“十严禁”》的通知(惠府办发〔2021〕85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177103 | 信息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12-16 | |
文 号: | 惠府办发〔2021〕85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规范举债融资行为“十严禁”》的通知(惠府办发〔2021〕85号) |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惠水县规范举债融资行为“十严禁”》的通知
惠府办发〔2021〕8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国有企业:
《惠水县规范举债融资行为“十严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惠水县规范举债融资行为“十严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切实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维护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稳定,现就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规范如下:
一、严禁违规向意向性合作对象收取土地房屋征拆资金、临时周转金、项目诚意金、履约保证金等。
二、严禁向施工单位收取项目保证金。
三、严禁违规要求合作施工单位为融资提供担保。
四、严禁从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收取的项目款中回借资金。
五、严禁超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后回借资金。
六、严禁向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暂借项目工程款费用。
七、严禁借用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他主体进行融资后回借资金。
八、严禁假借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九、严禁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县属各国有企业以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形式进行项目建设。
十、严禁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县属国有企业职工及其他相关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
此举债融资行为事项规范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