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惠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 关于印发《惠水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机关: 惠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所属领域: 其他
发文字号: 惠退役军人发〔2024〕5号 成文日期: 2024-08-13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4-08-13
废止日期:
惠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 关于印发《惠水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

关于印发《惠水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直各部门、各镇(街道):

《惠水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惠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惠水县财政局

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惠水县医疗保障局

                             2024813




惠水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避免优抚对象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和《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黔退役军人发〔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补助原则

第二条 实行补助与贡献相匹配,普惠与优惠相叠加的原则。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承担能力相适应,确保优抚对象现行医疗待遇不降低。

(一)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医疗补助范围,享受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优待优惠。

第三章  补助范围

第三条 在本县享受抚恤和补助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参战(含参试)退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上对象在本办法中简称:优抚对象。

  

第四章  医疗保险

第四条 有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无力缴纳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基数为缴费标准,所需资金由上级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承担。

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金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全额资助,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五章  医疗补助

第五条优抚对象就医(住院和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七至十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医疗费补助标准为100%

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参战(含参试)退役军人医疗费补助标准为80%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医疗费补助标准为住院70%、门诊50%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医疗费补助标准为住院按70%、门诊按50%

第六条未经办理有关手续在省外就医的,参照医保部门报销比例标准补助。

第七条 对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产生的医疗费用,费用单据经医保部门审核符合医保报销范围部分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补助标准为30%

第八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七至十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以外的优抚对象,年医疗补助金额不超过6万元。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年医疗补助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

补助封顶线包含住院和门诊总额。

第九条优抚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不得纳入医疗补助:

(一)被中止优抚待遇期间和取消优抚待遇的;

(二)未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三)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以及参与其他违法活动的;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伤害以及应由第三方负责的;

(五)出国、出境期间的;

(六)材料弄虚作假不真实的。

第六章  补助方式

第十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行线上平台结算和线下手工审核方式进行,按月结算将补助资金转到个人账户。

线上平台结算:由工作人员在系统提取就诊人员明细作为补助依据。

线下手工审核:优抚对象应提供以下有效材料:就诊发票、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疾病证明书(或出院小结)、身份证复印件。提交材料应在出院结算之日起12个月内。

第七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设立专户管理、分账核算,按需拨付使用,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医疗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第十三条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用于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的医疗补助。

县级财政部门预算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用于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的医疗补助,以及线上医疗补助结算系统服务费。

第八章  医疗优待

第十四条优抚对象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优先挂号、就诊、取药、结算等服务。享受医疗机构的有关减免政策。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由县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工作。

第十六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审核、发放,资助优抚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编制年度县级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确保按时发放。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县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做好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按政策落实好参保对象的医疗费用报销。

第十九条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单位做好优抚对象就诊的优质服务,落实好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县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不相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实施的《惠水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惠府办发〔2012228号)同时废止。

文件原文
政策解读
相关报道
媒体解读
专家解读
新闻发布会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