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城南征收办补偿安置方案
惠水县上马南路建设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县城总体规划,为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实施好城镇化带动战略,提升惠水城市品位,优化人居环境,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惠水县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范围
规划范围内建(构)筑物、附属物等。
第二条 征收部门
惠水县城南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第三条 征收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征收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第四条 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二种方式。外墙装饰及外门窗,不予补偿;活动板房、附属设施、设备、室内装饰装潢按货币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
(一)货币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按下列协同价扣6%税后标准对应予以补偿,下列标准均含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价值:
房屋结构类别 |
税前标准 |
扣6%税后标准 |
框架(半框架) |
3298元/㎡ |
3100元/㎡ |
砖混 |
2978元/㎡ |
2800元/㎡ |
(木)砖木 |
2553元/㎡ |
2400元/㎡ |
简易(土坯) |
1064元/㎡ |
1000元/㎡ |
钢架类棚房 |
958元/㎡ |
900元/㎡ |
活动板房 |
320元/㎡ |
300元/㎡ |
2、建筑占地外的用地按下列方式予以补偿:
惠水县城区基准地价
单位:元/㎡
金额 级别 用途 |
Ⅰ |
Ⅱ |
Ⅲ |
Ⅳ |
商服用地 |
1980 |
1400 |
800 |
480 |
住宅用地 |
760 |
480 |
320 |
190 |
工矿仓储用地 |
/ |
180 |
140 |
110 |
注:具体的基准地价等级区域范围详见基准地价范围图及相关资料。
(1)以出让和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如出让价高于基准地价,按出让价进行补偿;如出让价低于基准地价,按基准地价上浮10%进行补偿。
(2)集体建设用地按480元/m2进行补偿。
(3)其它附属生活用地按48元/m2予以补偿。
如被征收人对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评估费由征收人承担。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按《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规定执行。
(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分为两种方式,被征收人根据符合条件选择其中之一。
1、第一种方式
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占地内的土地不予补偿,超出部分用地按(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执行)。结构陈新不补差。
(1)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为同一户的独栋私有住房,第一层为住房的按1:1.4的比例就近调换,第二层及以上面积按1:1.2的比例就近调换。
(2)具有合法手续的商品住房、集资房、房改房、单位宿舍楼的住房,按照1:1.2,结构陈新不补差的原则就近进行调换。
2、第二种方式(仅限于具有产权登记证或经认定合法的独幢房屋)
以宅基地面积按征二还一(征两平方米宅基地还一平方米安置住房)标准换住房,宅基地最多只能置换建筑面积130㎡的住房,超出部分用地按(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执行),地上房屋建筑面积按征一还一标准结构陈新不补差进行产权调换。不选择产权调换的,地上房屋按下列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1)框架(半框架)1500元/㎡;
(2)砖混结构1300元/㎡;
(3)砖木(木)结构1200元/㎡;
(4)简易(土坯)结构800元/㎡给予补偿;
(5)钢架类棚房700元/㎡;
(6)活动板房300元/㎡。
3、补差方式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应置换合法建筑面积加上奖励建筑面积,被征收人按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在同一地段自愿选择户型楼层。被征收人依据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不分楼号、楼层及朝向选择相应的安置房屋。
所选产权调换房屋总建筑面积超过原房应置换合法建筑面积加上奖励建筑面积的,由被征收人按下列方式向征收部门累进补差:
超 安 面 积 (㎡) |
补差 标准 (元/㎡) |
超安面积(㎡) |
补差 标准 (元/㎡) |
超安面积(㎡) |
补差 标准 (元/㎡) |
0至 10㎡ (含) |
1700元/㎡ |
10至20㎡(含) |
1870元/㎡ |
20㎡以上 |
2800元/㎡ |
所选产权调换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应置换合法建筑面积加上奖励建筑面积的,不足建筑面积在60㎡(含)以内部分,由征收部门按2800元/㎡向被征收人补差;超出60㎡部分,由征收部门对不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加上奖励建筑面积的部分按2800元/㎡向被征收人补差。
第五条 房屋的认定
(一)产权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为准;公告发布前历史遗留原因未办证的被征收房屋,经住建、国土、规划办、征收部门、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等单位核查并公告无异议按规定处理后,予以补偿。
(二)底层临街的住房,实际用于商业经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明、并持续经营、依法纳税的,经实地核查后可认定为经营性用房,以经营现状面积为基础,经营面积以沿街进深最高不得超过8米计算,或沿街进深不在8米位置有固定界限分隔的据实计算。
(三)经认定为经营性用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类区(详见征收范围图)按8800元/㎡予以补偿;二类区(详见征收范围图)按6600元/㎡予以补偿;经认定为经营性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二类区以一类区为参照按每平方米2200元向征收部门补差后,按“征一还一、结构陈新不补差”的原则就近进行产权调换,不足或超过部分建筑面积按以下方式相互进行累进补差。
超 安 面 积 (㎡) |
补差标准 (元/㎡) |
超安面积(㎡) |
补差标准
|
0至6㎡ (含) |
8800元/㎡ |
6㎡以上 |
按开盘价9.5折计算 |
(四)2013年6月14日后的违法违章建设或者违法违章建设虽然在2013年6月14日之前但未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的期限接受处理的,一律不予补偿。符合《惠水县县城规划区违法违章建设处理办法》界定的违法违章建设,由征收部门按照《惠水县县城规划区违法违章建设处理办法》(惠府办发[2013]152号)规定处理,相关价款从补偿中抵扣后,予以补偿。
第六条 搬迁、临时安置补助
(一)住房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物)在80㎡(含)以下的按1000元予以补助,超过80㎡的部分按15元/㎡计算,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经营性房屋搬迁补助费按20元/㎡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助费。
(二)住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物)在60㎡(含)以下的按900元予以补助,超过60㎡的部分按15元/㎡每月计算,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补助期限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交付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止,可先期预付6个月,因被征收人原因造成过渡期延长,延长期间不予补助。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在约定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经营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停产停业补助按30元/㎡标准每月予以补偿。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且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高于上述标准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安置房的,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按照上述标准逐月计发经营性损失补偿。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仅有一处住宅的被征收人,人均不足15㎡(含15㎡)的并选择货币补偿的,经当事人申请,完善相关手续后,可优先购买保障性住房。
第七条 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内签订征收协议并交房的,优先选择产权调换房。
(一)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附属设施) 5%或合法房屋补偿款5%的奖励;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交付的,再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附属设施) 5%或合法房屋补偿款5%的奖励。超过规定的奖励期限签订协议或附属设施不按规定时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在项目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在第一个1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10000元;在第二个1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5000元。
(三)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后,在协议约定搬迁期限10日内搬迁的,每提前一天给予300元的奖励。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惠水县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由惠水县城南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实施。
(三)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潢补偿标准》。
(四)本方案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潢补偿标准》
(一)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有线电视及电视接收器 |
元/套、户 |
1050 |
安置房已恢复的,不再给予补偿。 普通照明立户费520元/户,动力电另行补助2000元/户;自来水安装立户费1000元/户。 |
入户室内照明设施 |
元/m2 |
15 | |
入户室内自来水设施 |
元/m2 |
15 | |
宽带网络户头 |
元/户 |
1200 | |
电话户头 |
元/部 |
400 | |
热水器迁移费 |
元/个 |
300 |
|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 |
元/个 |
600 |
|
空调移机费 |
元/个 |
400 |
|
灶台 |
元/户 |
1000~1500 |
600元/m |
(二)院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类别 |
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一、围墙 |
红砖围墙 |
元/m3 |
500 |
|
空心砖围墙 |
元/m3 |
280 |
| |
浆砌石围墙 |
元/m3 |
280 |
| |
土质围墙 |
元/m3 |
150 |
| |
片石干砌围墙 |
元/m3 |
190 |
| |
浆砌围墙基础 |
元/m3 |
250 |
| |
干砌石围墙基础 |
元/m3 |
150 |
| |
二、 院坝、堡坎
|
浆砌石堡坎 |
元/m3 |
280 |
|
干砌石堡坎 |
元/m3 |
190 |
| |
混凝土 |
元/m2 |
50 |
|
(三)其它设施补偿标准
类别 |
规格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一、水井、水池、水窑、粪池 |
混凝 土 |
有盖 |
元/ m3 |
600 |
|
无盖 |
元/ m3 |
500 |
| ||
砖石 浆砌 |
有盖 |
元/ m3 |
500 |
| |
无盖 |
元/ m3 |
400 |
| ||
土 质 |
有盖 |
元/ m3 |
220 |
| |
无盖 |
元/ m3 |
120 |
| ||
二、沼气池 |
水泥沼气池 |
元/口 |
4500 |
|
(四)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项目 |
类 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内墙装饰 |
瓷粉 |
10元/m2 |
|
瓷粉+乳胶漆 |
15元/m2 |
| |
墙纸 |
30元/m2 |
| |
木墙裙(高度1m左右) |
100元/m |
| |
瓷砖墙裙(高度1m左右) |
60元/m |
| |
电视背景墙 |
260元/m2 |
| |
内墙装饰 |
吊顶(木架结构) |
90元/m2 |
|
石膏线条 |
10元/m |
| |
石膏板吊顶 |
70元/m2 |
| |
铝板吊顶 |
90元/m2 |
| |
塑料扣板 |
90元/m2 |
| |
地板 |
地砖 |
60元/m2 |
|
耐磨地板砖、水磨石 |
90元/m2 |
| |
耐磨抛光地板砖 |
90元/m2 |
| |
大理石 |
180元/m2 |
| |
花岗石 |
180元/m2 |
| |
实木地板 |
150元/m2 |
| |
强化木地板 |
120元/m2 |
| |
地脚线 |
15元/m |
| |
门窗 |
铝合金门窗 |
150元/m2 |
|
隔音窗 |
220元/m2 |
| |
纱窗 |
60元/扇 |
| |
铁皮卷帘门 |
90元/m2 |
| |
铝合金卷帘门 |
150元/m2 |
| |
不锈钢卷帘门 |
180元/m2 |
| |
自制(焊)防盗门 |
150元/m2 |
| |
定型防盗门 |
480元/m2 |
| |
不锈钢防盗门 |
780元/m2 |
| |
防撬(防盗)门 |
450元/m2 |
| |
钢管防盗门窗 |
80元/m2 |
| |
全封闭防盗门 |
600-900元/套 |
| |
包门 |
单扇门套 |
150元/樘 |
|
双扇门套 |
240元/樘 |
| |
实木大门 |
150元/扇 |
| |
卫生间成品门 |
180元/扇 |
| |
窗套 |
120元/套 |
| |
室内护栏 |
木质 |
150元/m |
|
钢条 |
80元/m |
| |
不锈钢 |
150元/m |
| |
铁艺/浸塑 |
120元/m |
| |
雕花玻璃 |
厚度5mm以下(含5mm) |
160元/m2 |
|
厚度5mm以上 |
200元/m2 |
| |
固定柜 |
吊柜、壁柜、装饰柜 |
800元/m |
横向取量 |
卫生洁具 |
台式面盆 |
500元/套 |
|
不锈钢面盆 |
400元/套 |
| |
浴缸 |
1800元/套 |
| |
蹲式大便器 |
300元/个 |
| |
坐式大便器 |
600元/个 |
| |
以上未罗列部分按成本价或协商予以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