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集中校验及延续工作的通知
惠卫健通〔2022〕1号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关于开展2022年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集中校验及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县将于3月1日至3月31日开展2022年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集中校验及延续工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将作为其校验的重要依据之一,并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医疗质量考核体系和医疗机构信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
(一)校验对象
经惠水县卫生健康局执业登记注册的一级以下(包含一级)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每年需校验一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校验同步进行,提交纸质文档校验的同时请各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提交申请。
(二)提交资料及要求
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提交资料
⑴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填写后打印);
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⑶对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并写出书面自评报告;
⑷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执业登记项目、业务科室、卫生技术人员及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⑸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⑻公立医疗机构职工花名册及新增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毕业证、执业证书电子证照等)和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注册信息统计表(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内直接打印);
⑼民营医院及个体诊所需提交医护人员职工花名册和所有医护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毕业证、执业证书电子证照)和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注册信息统计表(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内直接打印);
⑽村卫生室提供申请材料包含所属乡镇卫生院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卫生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⒉《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提交资料
⑴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内填写后打印);
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
⑶《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⑷法定代表人和(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⑸放射诊疗人员花名册及执业资质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毕业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电子证照);
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⑺医用X线机设备性能检测合格证明;
⑻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合格证明;
⑼环评报告、预评和控评(新申办)。
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校验提交资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填写后打印);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毕业证书、执业证书电子证照、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延续工作
(一)延续对象
经惠水县卫生健康局执业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2年3月31日的一级以下(包含一级)的医疗机构。
(二)提交资料及要求
⒈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内填写后打印);
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⒊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门牌、原证地址需一致);
⒋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平面布置图、科室布局图(要求标明尺寸);
⒌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⒍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
⒏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含身份证、毕业证、执业证电子证照);
⒐与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签订的合同;
⒑污水消毒处理设施设备清单,并定期对消毒后的进行检测。
三、现场审查及时间安排
(一)提交资料时间。2022年1月15日至2月20日
(二)资料审查时间。2022年2月20日至2月28日
(三)现场审查时间。2022年3月1日至3月30日
(四)现场审查内容。医疗机构提交资料审核合格后,将开展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与现场审查工作。其主要内容和项目包括:
⒈审查医疗机构提交的校验申请资料与实际情况;
⒉审查诊疗场所设施设备标准;
⒊审查核实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执行情况;
⒋审查核实执业登记科目和执业人员聘用情况;
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落实情况;
⒍审查核实依法执业及整改落实情况,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录进行核实、汇总、分析和处理;
⒎审查医疗服务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或整改情况。
⒏审查消毒隔离与传染病防治情况;
⒐审查医疗服务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⒑审查完成卫生主管部门交办任务完成情况等。
现场审查后,作出“基本符合卫生要求”或“不符合卫生要求”;“校验合格”、“暂缓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审查结论。对“暂缓校验”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作出“校验不合格”结论;“校验不合格”的撤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申请校验医疗机构具备条件
(一)对2021年度卫生监督机构检查发现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进行整改落实;
(二)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加强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通知》黔卫发〔2010〕88号文件要求规范设置医疗机构消毒供应室;
(三)建立污水处理系统并正常运行;
(四)加强传染病及院感管理,做好医疗废物和医院污水的无害化处置,严格规范各种医疗器械及各诊疗场所的消毒并做好记录;
(五)所有医疗机构校验时需提交定期对重点科室(消毒供应室、治疗室、手术室、产房、化验室)空气、无菌器械及医护人员手卫生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合格报告。消毒灭菌效果监测不合格者一律不予校验。
(六)村卫生室校验工作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负责统一提交资料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局窗口,经资料审查合格后再由乡镇卫生监督工作站进行现场审查。校验时严格对照标准逐项进行审核,对照审查情况结合日常工作监管,作出是否予以校验合格、暂缓校验的审查登记。
五、其他事项
(一)提交的申请资料统一交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局窗口受理。所有申请资料需按顺序装订成册,编制封面、目录和页码,用A4纸打(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请各医疗机构务必按时提交材料,2022年2月20日后未提交校验申请的医疗卫生机构,视为自动放弃校验,将不再受理。4月1日后,将按无证行医进行处理。
(三)所有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或延续需要提交纸质文档,同时请在电子化注册系统机构端提交申请,申请书从电子化注册系统机构端填写后打印,村卫生室由辖区卫生院统一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