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城区占道临时停车管理费收费标准
一、收费时段:8:00至20:00
二、车辆收费标准:
1、一类车:二、三轮摩托车1小时以内1元,每超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0.5元。累计收费不得超过5元。
2、二类车:轿车、7座(含7座)以下小客及2.5吨以下小型货车1小时以内2元,每超过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1元。累计收费不得超过10元。
3、三类车:7座以上客车及2.5吨以上至8吨(含8吨)货车3元,每超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2元。累计收费不得超过20元。
三、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和正在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供气、殡葬、通讯、市政工程等抢修车辆、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以及正在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应急抢险车、军车、运钞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四、以上收费项目与标准必须实行明码标价,设立由发改部门监制的收费举报和管理投诉电话,统一制作公示牌在停车场(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专用发票,依法纳税,收费人员须佩戴收费员证持证上岗,接受社会监督。
五、收费依据:惠发改综字[2015]73号
六、价格举报电话:0854-6225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