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促进社会就业,鼓励广大失业人员通过自身努力自谋职业,根据《黔南州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黔南人社厅通〔2013〕65号)文件,我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对象
(一)具有惠水县城镇户籍,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就业局)申领《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的认定为就业困难援助对象的就业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指除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领取各类营业执照、公益性岗位安置等以外,以个人或社区、居委会等组织形式非全日制、临时性等弹性工作方式,通过为社会提供劳动获得报酬的就业形式。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具体包括:
1、在社区内从事家政服务、家电(自行车等)修理、修鞋、配钥匙、再生资源回收、服装织补、早餐点、学生小饭桌等便民服务性工作的人员;
2、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打零工等其他类型的非全日制临时就业者;
3、以自家住所为工作地点,按要求进行各种来料或半成品加工,如小部件组装、钉纽扣、做绢花、加工货卡信封等以获得一定的报酬的家庭就业。
从登记失业起至灵活就业期间内主动参加服务中心组织的职业介绍及就业培训等,但当年未主动参加服务中心组织的职业介绍及就业培训的不得申请补贴。
二、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当期实际缴纳费的三分之二(缴费基数不得超过上年度贵州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享受补贴时间为准),其余人员最长累计不超过3年。
三、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需复印本人页;户籍、常住地址页;就业登记情况页(须注明:灵活就业)及当年度审验情况页(年审:合格);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