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县就业创业工作,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鼓励劳动者创业带动就业,实现稳定增收。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8〕34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和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1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创业补贴
(一)创业人员奖励补贴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8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下,男60周岁以下),近三年在我县辖区内首次注册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实体,并符合以下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重点扶持易地扶贫搬迁点、县集中打造的景区等。
1.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农民工、残疾人、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所创办的项目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至申报之日已连续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并吸纳1人(含1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创业者本人需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整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对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自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4.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5.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参加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关培训证书。
(二)补贴标准。1.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2.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获得500元/月的经营场所(土地流转)租赁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有多个经济实体的同一法定代表人只能享受1次自主创业经营场所(土地流转)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就业补贴
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吸纳惠水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给予奖励补贴:
(一)社会保险补贴。对用人单位招录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子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及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
(二)见习补贴。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安置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3个月至1年的,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按3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三)吸纳就业补贴。小微企业或民营经济组织吸纳1名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800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请
1.符合创业奖励补贴规定的创业主体,须携带以下材料向所在
地镇(办)人社中心、镇(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1)申请人填写的《惠水县创业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2)近三年在我县登记注册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营业执照或其它
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创业经营场所的租货合同或土地流转合同,支付经营场所租金
相关票据;
(4)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高校毕业证书、复员退伍证件、易地
扶贫搬迁证明等相关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凭证或整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
保险凭证(属于移民搬迁劳动力的除外);
(6)与聘用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8)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对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须携带以下材料向所属移民社区、移民局提出申请:
(1) 申请人填写的《惠水县创业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2)近三年在我县登记注册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的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创业经营场所的租货合同或土地流转合同,支付经营场所租金
相关票据;
(4)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高校毕业证书、复员退伍证件、易地
扶贫搬迁证明等相关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5) 申请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6)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符合就业奖励补贴规定的用人单位,须携带以下材料向所在地镇(办)人社中心、镇(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1)《惠水县创业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2)用人单位有关经营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聘用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及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聘用人员的有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失业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6)用人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7)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公示
接到申请后,项目所在地镇(办)人社中心、移民社区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两名以上人员到项目经营点实地审查,对项目经营情况、申请人资质条件、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等进行逐一核实。经审查不符合享受申请补贴条件的,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初步审查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在辖区内采取张贴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7天。公示期内接到群众举报或反映相关问题的,逐一进行核实。经核实后不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示期内未接到举报或反映相关问题的,视为初审通过,经移民社区和镇(办)人社中心审核,移民局、镇(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签字后,分别加盖公章,将相关材料(含经营项目影像资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补贴拨付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以上部门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后,及时审核相关材料并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查同意后,将相关补贴资金划拨到县人社局,由县人社局将相关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三、其他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创业就业补贴终止:
1.补贴时间超过规定年限或补贴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2.经营实体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
3.已将创业项目转租他人经营的;
4.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二)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成立县就业创业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县人社、财政、市监、工信、移民、扶贫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创业就业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财政部门负责创业就业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核拨,创业就业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接受监委、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和省、州对创业就业补贴另有规定的,按新的规定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