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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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局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属于申请行政复议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局属行政执法人员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局法规科负责监督指导本单位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情况。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电子邮件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投诉举报电话:0854-6221048,传真号码:0854-6221048

第五条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日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已受理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审查终结和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七条 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时,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不得拒绝、隐瞒、阻碍。

第八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自投诉举报办理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投诉资料、处理结果等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第九条受理投诉举报件的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信息。对未按本制度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的,依法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关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