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安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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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安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实施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部《违反<网络安全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执法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一、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行为具有主管职责。

【裁量基准】

(一)初次违反规定,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因拒不改正被处罚后二年内再次违反规定,尚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导致下列危害网络安全后果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致使网络数据或个人信息泄露的;

2.致使网络受干扰、破坏、网络数据被篡改、网站页面被张贴违法有害信息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3.致使信息网络服务、网络设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

4.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导致网络安全事件的危害扩大、蔓延的;

5.致使行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尚不影响案件定性量罚的;

6.致使发生其他网络安全事件的。

(四)有导致下列危害网络安全后果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致使网络数据或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2.致使网络受干扰、破坏、网络数据被篡改、网站页面被张贴违法有害信息等,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3.致使信息网络服务、网络设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他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4.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故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导致网络安全事件的危害显著扩大、蔓延的;

5.致使行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足以影响案件定性量罚的;

6.致使发生其他网络安全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7.二年内曾因不履行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被处罚的。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行为具有主管职责。

【裁量基准】

(一)初次违反规定,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因拒不改正被处罚后二年内再次违反规定,尚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导致下列危害网络安全后果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致使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内部数据或个人信息泄露的;

2.致使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受干扰、破坏、数据被篡改、网站页面被张贴违法有害信息等的;

3.致使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尚未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

4.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导致网络安全事件的危害扩大、蔓延的;

5.导致容灾备份的系统和数据丢失的;

6.致使行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尚不影响案件定性量罚的;

7.致使发生其他危害网络安全事件的。

(四)有导致下列危害网络安全后果情形之一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致使网络数据或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2.致使网络受干扰、破坏、网络数据被篡改、网站页面被张贴违法有害信息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3.致使信息网络服务、网络设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

4.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故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导致网络安全事件的危害显著扩大、蔓延的;

5.致使容灾备份的系统和数据丢失的,且无法还原、恢复的;

6.致使行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影响案件定性量罚的;

7.致使发生其他危害网络安全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8.二年内曾因不履行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被处罚的。

三、设置恶意程序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行为具有主管职责。

【裁量基准】

(一)初次违反规定,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因拒不改正被处罚后二年内再次违反规定,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导致下列危害网络安全后果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致使网络数据或个人信息泄露的;

2.致使网络受干扰、破坏、数据被篡改、窃取、违法有害信息被传播等的;

3.致使信息网络服务、网络设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尚未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

4.致使行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尚不影响案件定性量罚的;

5.致使发生其他网络安全事件的。

(四)有导致下列危害网络安全后果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致使网络数据或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2.致使网络受干扰、破坏、数据被篡改、窃取、违法有害信息被大量传播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3.致使信息网络服务、网络设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已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

4.致使行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影响案件定性量罚的;

5.致使发生其他危害网络安全案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二年内曾因设置恶意程序行为被处罚的。

四、未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行为具有主管职责。

【裁量基准】

(一)初次违反规定,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二年内因拒不改正被处罚后再次违反规定,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导致下列危害网络安全后果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致使网络数据或个人信息泄露的;

2.致使网络受干扰、破坏、数据被篡改、窃取、违法有害信息被大量传播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3.致使信息网络服务、网络设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尚未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

4.致使行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尚不影响案件定性量罚的;

5.致使发生其他网络安全事件的。

(四)有导致下列危害网络安全后果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致使网络数据或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2.致使网络受干扰、破坏、数据被篡改、窃取、违法有害信息被大量传播等,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3.致使信息网络服务、网络设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已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

4.致使行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影响案件定性量罚的;

5.故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导致危害后果显著扩大、蔓延的;

6.致使发生其他危害网络安全案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7.二年内曾因同种行为被处罚的。

五、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义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等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行为具有主管职责。

【裁量基准】

(一)初次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因拒不改正被处罚后二年内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以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要求履行网络用户身份管理义务,导致用户发布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有害信息而无法追踪溯源的;

2.未按要求履行网络用户身份管理义务,为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且该用户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采取集团业务、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办理业务时,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

4.致使违法犯罪案件无法查证、溯源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具有以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而提供服务的用户数量达五百个以上,或为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服务的用户数量达五千个以上的;

2.致使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案件的无法查证、溯源的;

3.明知或应当明知用户从事违法犯罪,而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即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尚不构成犯罪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六、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验评估等活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行为具有主管职责。

【裁量基准】

(一)初次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因拒不改正被处罚后二年内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以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多次违反规定的;

2.检测、风险评估弄虚作假的;

3.导致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具有以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导致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的;

2.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七、违法发布网络安全信息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行为具有主管职责。

【裁量基准】

(一)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因拒不改正被处罚后二年内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以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多次违反规定的;

2.通过各种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

3.造成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4.造成商业机密泄露的;

5.导致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有以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造成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者引起社会恐慌的;

3.导致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八、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裁量基准】

(一)实施相关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下,或者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对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处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二)实施相关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三千以下,以及其他较轻微的危害后果的,对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对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1.多次违反规定的;

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三组以上五组以下,或者其他身份认证信息一百以上三百组以下的;

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五台以上十台以下的;

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三台以上五台以下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造成为三十台以上五十台以下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三千以上五千以下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或者对五台以上十台以下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数据进行处理操作,

5.实施相关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

6.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属于“情节严重”,对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1.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以上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提供危害网络安全活动专门程序、工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裁量基准】

(一)实施相关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下,或者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对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处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二)实施相关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三千元以下,以及其他较轻微的危害后果的,对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对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1.多次违反规定的;

2.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十人次以下的;

3.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十人次以下的;

4.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三人次以上六人次以下的;

5.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三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属于“情节严重”,对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1.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下的;

2.提供第1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十人次以上二十人次以下的;

3.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下的;

4.明知他人实施第3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十人次以上二十人次以下的;

5.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六人次以上十人次以下的;

6.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六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裁量基准】

(一)实施相关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下,或者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对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处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二)实施相关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三千以下,以及其他较轻微的危害后果的,,对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对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1.多次或为多个违法对象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4.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5.跨境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6.二年内曾因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危害网络安全活动专门程序、工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受过行政处罚,又为他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属于“情节严重”,对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1.为二个以下犯罪对象或十个以上违法对象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4.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5.跨境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1项至第4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6.二年内曾因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危害网络安全活动专门程序、工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受过行政处罚,又为他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违法提供帮助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一、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行为具有主管职责。

【裁量基准】

(一)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时,未经被收集者同意;

2.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前,未向被收集者公开收集、使用规则;

3.收集与自身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4.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或匿名化处理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5.未采取相关技术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信息安全;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改正,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

1.多次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收集、使用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十条以上三十条以下,或泄露二百条以上五百条以下的;

3.违反规定收集、使用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一百条以上三百条以下,或泄露二千条以上五千条以下的;

4.违反规定收集、使用或泄露第2项、第3项规定以外的个人信息一千条以上三千以下或二万条以上五万条以下的;

5.数量虽未达到第2项至第4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6.对用户依法提出的对其个人信息删除、更正要求,拒不执行造成用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7.其他情节严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属于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因违反规定受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的;

2.违反规定收集、使用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三十条以上五十条以下,或泄露五百条以上的;

3.违反规定收集、使用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三百条以上五百条以下,或泄露五千条以上的;

4.违反规定收集、使用或泄露第2项、第3项规定以外的个人信息三千条以上五千以下或五万条以上的;

5.数量虽未达到第2项至第4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6.对用户依法提出的对其个人信息删除、更正要求,拒不执行造成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二、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多次实施的;

2.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十条以上三十条以下的;

3.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一百条以上三百条以下的;

4.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第2项、第3项规定以外的个人信息一千条以上三千以下或二万条以上五万条以下的;

5.数量虽未达到第2项至第4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6.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7.其他情节严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三十条以上五十条以下;

2.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三百条以上五百条以下的;

3.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三千条以上五千以下的;

4.数量虽未达到第2项至第4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5.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1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一)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单位违法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属“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单位违法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1.多次实施的;

2.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五百以上一千以下的;

3.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二个以上三个以下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两百以上五百以下的;

4.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二十条以上五十条以下的;

②向五百以上一千个以下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③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五百以上一千五百以下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④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万以上二万以下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5.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属“情节严重”,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单位违法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两个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二千以下的;

3.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三个以上五个以下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五百以上一千以下的;

4.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五十条以上一百条以下的;

②向一千以上二千个以下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③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三千以下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④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二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5.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四、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行为具有主管职责。

【裁量基准】

(一)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或积极配合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致使传播违法音视频文件五十个以上一百个以下的;

2.致使传播违法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电子邮件等二百件(条)以上五百件(条)以下的;

3.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二千次以上二万次以下的;

4.致使向五百个以上一千个以下用户账号发送违法信息,向群组成员数累计一千个以上二千个以下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二千个以上五千个以下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5.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致使传播违法音视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2.致使传播违法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电子邮件等五百件(条)以上的;

3.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二万次以上的;

4.致使向一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违法信息,向群组成员数累计二千个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五千个以上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5.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有上述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十五、电子信息发送、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行为具有主管职责。

【裁量基准】

(一)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因拒不改正被处罚后二年内再次违反规定,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责令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有以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多次违反规定的;

2.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一百以上二百个以下的;

3.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五百以上二千个以下的;

4.致使向五百以上二千个以下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5.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五百以上三千以下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五千以上三万以下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6.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的;

7.未保存有关记录,致使行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8.其他严重情节,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有以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多次违反规定的;

2.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以上的;

3.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二千个以上的;

4.致使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5.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6.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

7.其他严重情节,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十六、网络运营者不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行为具有主管职责。

【裁量基准】

(一)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因拒不改正被处罚后二年内再次违反规定,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多次违反规定的;

2.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一百个以下的;

3.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二百以上一千个以下的;

4.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2项、第3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5.致使向二百以上一千个以下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6.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三百以上一千五百以下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三千以上一万五千以下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7.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以上二万五千以下的;

8.其他严重情节,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一百个以上二百个以下的;

3.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五百个以上二千个以下的;

4.致使向五百个以上二千个以下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5.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五百以上三千以下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五千以上三万以下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6.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的;

7.其他严重情节,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十七、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行为具有主管职责。

【裁量基准】

(一)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因拒不改正被处罚后二年内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万元以下罚款。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拒绝、阻碍公安机关执行重大安保工作任务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2.拒绝、阻碍公安机关开展重大网络犯罪线索调查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3.因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造成网络安全事件的;

4.其他严重情节,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万元以下罚款:

1.多次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2.因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造成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

3.以轻微暴力、威胁方式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4.其他严重情节,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十八、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行为具有主管职责。

【裁量基准】

(一)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因拒不改正被处罚后二年内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万元以下罚款。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多次违反规定的;

2.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3.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执行重大安保工作任务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4.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可采取技术措施侦查犯罪案件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5.其他严重情节,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执行重大安保工作任务的技术支持和协助,造成严重后果的;

2.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可采取技术措施侦查犯罪案件的技术支持和协助,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案件的侦查的或致使刑事诉讼程序受到严重影响的;

3.其他严重情节,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十九、发布、传输违法信息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行为具有主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