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生态环境局惠水分局关于排污许可证申请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排污单位: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一、惠水县2022年排污单位延续排污许可证名单
序号 | 排污单位名称 | 管理类别 | 到期日期 |
1 | 惠水县污水处理厂 | 简化管理 | 2022年8月29日 |
2 | 惠水县城污水处理厂二期 | 简化管理 | 2022年8月29日 |
3 | 惠水县龙泉污水处理厂 | 简化管理 | 2022年8月30日 |
4 | 惠水县城北污水处理厂 | 简化管理 | 2022年8月29日 |
5 | 惠水县三都污水处理厂 | 简化管理 | 2022年8月29日 |
二、申请延续程序及要求
(一)排污单位需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完成申请延续。
(二)在平台上需提交下列材料:
1.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盖章);
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且排污单位盖章的承诺书(见平台附件资料:承诺书(样本)-20180824新);
3.与排污许可申请延续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法律责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业务咨询联系方式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惠水分局:陈吉,0854-6280769。